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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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 浙 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工 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运行等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安全 技术防范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技防、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在安全技术防 范管理工作中,公安技防、治安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执行相关标 准,积极推进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健康、全面发展。 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对技防产品生产

2、企业和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实施行业监督 管理。 (二)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参与金融、文博、军工 等重点单位技防工程的方案会审、竣工验收;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对其它技防工程的 方案会审、竣工验收;会同治安管理部门实施对技防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推广应用安全防范技术设施。 (二)指导、检查和督促内部单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建立、完善技防措施, 实现人防、物防和技防的结合。 (三)会同建设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金融、 文博、军工等重点单位技防工程的方案会审、竣工验收;参与对其它技防工程的方 案会审及竣工验收;会同技防管理部门实施

3、对技防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 第二章 技防产品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技防产品管理范围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发布的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执行。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分别实行安全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 两种制度。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安全认证或生产登记批准的技防产品。 第五条 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国家有关 产品认证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按照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省公安厅技防办核准, 发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4、(以下简称批准书 ) 。 第一节 批 准书申领 第七条 申领批准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 50 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电子类产品的生产场所 不小于 200 平方米;机械类产品的生产场所不小于 700 平方米。 (三)质量管理 人员、技术人员能满足相关要求。 (四)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的仪器设备能 满足相关要求。 (五)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产品质量管理 制度健全。 (六)产品经型式检验合格。 第八条 申领批准书的企业,需持 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 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

5、本、产品商标(复印件) 。 (三)符合法定要求 的产品标准。 (四)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市公安局技防办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对第七条一至五项相关内容进行实地考核。 第九条 市公安局技防 办对考核合格的企业进行送检样品的抽封样。送检样品由企业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 申请企业在收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后,将检测报告报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 第十条 市公安局技防办结合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情况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 测报告,在 3 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合格的上报省公安厅技防办;不合格的,退回企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公安厅技防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 3 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

6、,做出核准登记决定,签发批准书 ;审核 不合格的,做出不核准登记决定,并说明不核准登记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市公安 局技防办,由市公安局技防办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批准书有效期限为 4 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 30 日向市公安局技防办递交换证申请材料。期满不换证 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第二节 批准书年检 第十二条 批准书实行 年检制度。年检于每年 1 月至 4 月进行。获生产登记批准书至年检开始日不足 6 个 月的企业免年检。年检时企业须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年检申请表 ,并递交有 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批准书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注册资 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项目的变更情

7、况。 (二)国家或行业监督抽查及整 改情况。 (三)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四)产品售后服务情况。 (五)生产、 销售业绩。 (六)遵守技防产品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年检由生产企 业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申请,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初审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复审。 年检合格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在生产登记批准书正本上加贴标志,副本上加盖印 章。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其批准书视为无效。年检的初审或者复审, 均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技防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技防工程管理执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安全 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 等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

8、六条 外资企业在本省 承接技防工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一节 资格证 管理 第十七条 对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实行资格证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资格证 的企业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第十八条 浙江省技防工程设计 施工资格证 (以下简称资格证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由省公安厅技防办 负责统一审批发放。 第十九条 新申请资格证的企业定为临时三级。临时三级相 当于三级。临时三级企业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自动转为三级。 第二十条 申领临 时三级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 5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总值超过 50 万元。 (二)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专职技术人员

9、不少于 10 人, 其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 1 人以上,中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 3 人以上。工程技 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专业设计施工能力,并能严守工程有关机密。 (三) 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能从事 CAD 设计绘图;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 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四)工作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 具有单独的设计、施工准备等用房。工作场所整洁有序。 (五)建立必要的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售后服务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新申 请资格证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 浙江省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申请表 。 (二)营业

10、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 议)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身份证件、职 称证书、学历证书、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递交申请 材料时,需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原件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审核后退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局技防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考核,符合条件 的,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厅技防办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并发给资格证 ;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市公安局技防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已持有资 格证的企业,符合晋升上一级资格条件的,可申请晋级。 资格证实行逐级晋

11、 升原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资格证晋级,由企业填写浙江省技防工程设计 施工资格晋级申请表 ,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市公安局技防办对企 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 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省公安厅技防办收到上报材料后,组织材 料审查、考试及实地考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并发给相应等级 的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申领一级 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 15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超 过 200 万元。 (二)获二级资格两年以上,承担过 5 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 一、

12、二级技防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技防工程总量在 1600 万元以上。 (三)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高级职称 5 人以上, 中级职称 6 人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专业配置合理,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强,能 严守相关工程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能从事 CAD 设计和绘图,注重信息 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五) 工作场地使用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需要,工作场所 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 执行。承建的工程售后服务及时,无违法违规行为,信誉良好。 第二十

13、七条 申 领二级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 8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总值超过 100 万元。 (二)获三级资格两年以上,承担过 5 项以上经检测、验收 合格的二、三级技防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技防工程总量在 800 万元以上。(三)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 14 人,其中高级职称 2名以上,中级职称 4 人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专业配置合理,有较强的技防工程 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能严守技防工程相关秘密。 (四)具备先进的设计手段, 能从事 CAD 设计绘图,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具备 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

14、150 平方米以上,能基本 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 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承建的工程售后服务及时,无 违法违规行为,信誉良好。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实行年审制度。获证不满半年的免年审。年审于每年 10 月、11 月进行,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其资格证 视为无效。 资格证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 表人等登记项目的变更情况。 (二)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及售后服务情况。 (三)技防工程业绩。 (四)质量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等情况。 (五)专职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六)遵守

15、技防工程 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申请年审,应当填写浙江省技防工程 设计施工资格证年审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递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变更 情况等材料,报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市公安局技防办在受理企业申报后,对 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年审材料于 10 月底前报省厅技防办。省厅技 防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年审合格的,换发新证;不合格的,给予限期整改、 降级或吊销资格证处理。 第三十条 持证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年审不 合格: (一)不符合资格证相应等级条件。 (二)技防工程缺乏有效的质 量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未落实。 (三)企业在经营中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 的行为或重大

16、工程质量问题。 (四)近两年内一级企业累计技防工程量不足 800 万,二级企业不足 400 万,三级企业不足 100 万的。 第二节 工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技防工程分为一、二、三级。持有设计施工资格 证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能力承接技防工程。 第三十二条 一级工程为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或风险等级为一级的工程。二级工程为投资额 30 万元以上,100 万 元以下或风险等级为二级的工程。三级工程为投资额不到 30 万元或风险等级为三 级或三级以下的工程。 第三十三条 越级承接技防工程,须向工程所在地市公安 局技防办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越一级承接技防工程。越级承接技防工程的企 业应按该级别工程防护要求严格设计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未经审查同意越 级承接技防工程的,视同无证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 对申请越级承接技防工程 的企业,主要审查技术力量、工程业绩及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基本符合上一资格级 别的条件。审查工作在 3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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