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案例(经济学专业).doc.def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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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预习案例预习案例) )、甲于月日向乙发出一项要约,并规定“若在月日前收不到贵方答复,则视为 接受我方报价。 ”乙在月日前未做任何反应,月甲发来了要约中的货物,要求乙 接收货物并付款,问乙是否应当履行合同?、甲在月日向乙发出询价,指明了所需产品数量并提出:“若在我方收到你方报价 一周内,未得到我方答复,可视为接受。 ”月日甲收到报价,月日甲告诉乙拒绝 接受报价,问合同是否成立?、按下列一组电报,请分析合同是否成立? 甲月日去电:发价XXX吨,欧洲港, 美元/吨,、月各 交十五吨。 乙当日回电:还价吨,伦敦,美元/吨,月交货。 甲未复 乙月日去电:月日交货吨,伦敦,美元

2、每吨。 甲月日回电:吨,月装运,其它条件同意对方。 乙月日去电:月日交货吨,美元每吨, 伦敦,另 吨正在推销。 乙月日去电:我方客户同意接受吨,美元/ 吨 伦敦,装期 月。 甲月日回电:吨,美元/吨,汉堡, 装期月。 乙去电:谢谢贵方确认。、甲乙双方订有长期协议,其中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的天内予以答复。 如在天内未作答复。则应视为卖方已接受订单, ”月日卖方收到买方订单,订购 打服装,直至月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但买方不同意这项通知,并 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卖方不能履行,则要求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 此项权利?为什么?、某药厂出售感冒药,为了招揽顾客,大做广告,宣

3、传他的感冒药有奇效,药到病除, 并声称他已在银行存入英磅,如服用无效,该厂可赔偿英磅,后来有一老 太太服用该药,但无效力,因而她向药厂索赔英磅,但该药厂认为广告不是发盘, 在他与这位老太太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拒绝赔付,试问在上述情况下,这位老太太有无 权利向该药厂索赔英磅?为什么?、向发盘(offer) ,在发盘中说, “供应台拖拉机,丰收牌。匹马力。每 台香港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 在收到发盘后。立即复电, “我接受你的发盘,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未作答复,试 问在上述情况下,双方合同有无成立?为什么?、卖方公司要出售一架飞机给公司,在发盘电报中

4、说明, “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 陆两用飞机一架.(其他条件).请电汇英镑。 ”买方立即复电:“确 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条件按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2方开户银行英磅,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天内 交货。 ”卖方公司并未回电,而以更高的价格将这架飞机卖给第三者,事后双方对此发生 纠纷,试问在上述情况下,该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甲月日问乙发出一项要约,规定承诺于月日前收到有效,乙在月日 发出承诺通知,按正常邮递速度承诺通知于月日才送达甲处,月日甲立即回电称 承诺尽管发出太晚,没有在月日前抵达甲处,但仍视其为承诺,乙收到电报后发现, 自月日起市场

5、发生了剧烈变化,原要约价格对自已不利,便以承诺未在规定时间内 送达为由,拒绝履行合同。问乙的理由是否合法?如乙在日发出承诺通知后,已查觉 市场价格的剧烈变化,想要不按自已的承诺行事,他应如何办?、卖方在月日上午用航空信发出实盘,上面有不可撤销的字样,并规定受盘人 于月日前答复才有效。但又于月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这项撤回 通知于月日上午送达受盘人。受盘人又于月日收到用航空信寄来的实盘。 由于当时市场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接受这项发盘。事后双方对合同有无 成立问题发生激烈争论。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合同有无成立?为什么?、按下列一组电报,请分析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星期三用电报向发出实盘

6、: “中国松香级吨,每吨香港仓库交货价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星期五电 复有效。 ” 星期四用电报答复: “你星期三来电,中国松香级吨,每吨香港仓库交货价美元可接受,现 金现货交易,你能否同意两个月内交货。 ” 等到星期五中午时尚未收到的任何答复,于是在下午时分发出接受电报。 “中国松香级,每吨香港仓库交货价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我接受”、按下列来往函电,试问合同是否成立?月日:邮寄一实盘给;月日:邮寄一撤回通知给;月日:收到的月日发盘后,立即发出接受通知;月日:邮寄一封信确认已发出的接受电报;月日:收到(月日)的撤回通知。、甲月日向乙发出一项要约,有效期截止月日,月日乙电传告诉甲 “价高,歉难接受

7、” ,月日乙又以同样的通讯方式通知甲, “接受贵方月日报价” , 甲方即复电“你月日电确认无效” 。乙诉甲,以甲的要约有效期截止月日为由, 主张月日的确认有效,甲应履行其义务。从法律上说,甲、乙两人谁有道理。、甲月日向乙发出要约,出售蔗糖吨,以“坚固袋子”包装,乙在有效期 内月日寄给甲一项订单,除包装要求用“新袋”外,其他条件与甲发出的要约的规定 相符,甲收到订单后,准备按其要约上的规定在月日发货,但并不答复乙,从月 日起,糖价暴跌,乙便和自己的律师商量,看乙是否受到承诺的法律约束。结果发现3双方在糖的包装条件上存在差异,于是乙便以甲未确认其新袋包装为由通知甲撤销其月 日的订单,月日甲照常发来

8、了货,并按原要约价格向乙索取货款,乙拒收货物, 拒付货款,在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若成立,谁应承担违约责任?14、建筑商甲要求老客户乙报一万吨钢筋的价格,并告诉乙此项报价是为了计算某项工程 投标用的,投标将于 6 月 1 日进行,6 月 15 日就可知道结果。乙便于 5 月 20 日用电传向 甲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又没有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6 月 10 日乙 又发出电传通知甲撤销要约。6 月 15 日甲得知中标结果,并立即电传告诉乙确认要约,双 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争议。问:本案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5、问:下列两种情形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A 指定 3 月

9、31 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B 的承诺于 4 月 3 日才送达 A,A 仍然对 该项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 的逾期承诺,于是立即将承认 B 的逾期承诺的意思通知了 B,此通知于 4 月 5 日送达 B。问:AB 之间的合同于何时成立?(2)A 指定 3 月 31 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B 知道信件由航空传递到 A 需要 3 天时间, 于是就于 3 月 25 日用信件作出承诺。信封上盖的邮戳日期为 3 月 25 日。由于 A 所在的国 家当地邮政部门罢工,信件于 4 月 3 日才到达 A。问:AB 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复习案例复习案例) )深圳某公司和香港某

10、公司就合同成立和损害赔偿提交仲裁案深圳某公司和香港某公司就合同成立和损害赔偿提交仲裁案申诉人深圳某公司(买方)与被诉人香港某公司(卖方)于 1989 年 3 月 3 日签订了一份纯碱买买卖合同,装运期限为 1989 年 4 月 30 日前;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在香港付款;货物品质、数量由 SGS 出具检验证书予以证明。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个协议,规定申诉人于 1989 年 3 月 6 日前将确定的开立信用证的日期电告被诉人。开证日期经被诉人电传同意,合同方才有效。1989 年 3 月 4 日,申诉人电传通知被诉人将不迟于 3 月 9 日开出信用证,请被诉人予以确认。3 月 6 日,被诉人电传申诉人

11、,要求申诉人于 3 月 7 日 17 点将信用证开到香港。同日,申诉人回电传给被诉人,表示时间过紧,要求延至 3 月 8 日开证,被诉人对此未予回复。3 月 10 日,被诉人发传真给申诉人,要求申诉人尽快开证,并告知罗马尼亚供货方已确认目的港为上海及确定船务代理人。3 月 14 日,申诉人开出以被诉人为受益人金额为174 万美元的信用证。被诉人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开证日期提出异议。但就信用证的内容,要求申诉人作过三次修改,其中,前面两次改证要求,申诉人予以同意。但对被诉人提出的第三次改证要求,申诉人没同意。此后,申诉人电传催被诉人告知其装运日期及船名,并于 5 月 10 日和 5 月 15 日

12、两次电传催被诉人按规定交货。5 月 26 日,被诉人电传申诉人,称申诉人未4于 3 月 9 日前开出信用证,已违反合同;而且申诉人也未能按被诉人 4 月 6 日的电传的要求在 4 月 7 日下午 5 时前修改信用证的有关内容,故被诉人有权不予发货,除非申诉人按每吨 192 美元 CFR 或 FOB 上海条件提高价格。申诉人未予接受,双方遂产生争议。申诉人认为:被诉人以申诉人在 1989 年 3 月 14 日才开出信用证和没有接受其 4 月 6 日电传提出的改证要求(即删除由 SGS 出具检验证书等)作为其拒不交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从申诉人 3 月 14 日开出信用证到 5 月 26 日,这两

13、个多月期间里,被诉人从未对申诉人的开证日期提出过任何异议,更没有将信用证退回。相反,在收下信用证之后,被诉人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修改信用证,对于被诉人提出的修改信用证的要求(如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等) ,申诉人已经一再让步,作了多次修改。至于对其 4 月 6 日电传中提出的不合理的改证要求,因其明显违反买卖合同的规定,申诉人予以拒绝,是理所当然的。由于被诉人拒不交货,使申诉人在经济上蒙受了极大的损失。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按合同价与应交货时的市价格之差进行赔偿,即赔付申诉人 18 万美元,了结本案。 被诉人认为: 在 1989 年 3 月 6 日以后,双方的所作所为是为了达成一个新的交易,即认

14、为原合同是 一个附条件的合同,而且这种条件是不可放弃的,必须得到满足,否则该合同是不能成立 的。被诉人还认为 3 月 6 日后双方在认识合同上有异议,申诉人认为的“合同”是原合同, 而被诉人认为原合同已经失效,所说的“合同”是要和申诉人重新达成的一个新合同。 请问本案应如何解决? 香港某公司购销鱼粉合同成立纠纷案香港某公司购销鱼粉合同成立纠纷案1989 年 4 月 4 日,香港 C 公司向我 F 公司在港的代理商 S 公司发来出售鱼粉的实盘, 并规定于当天下午 5 时前答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容是: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000 公吨,溢短装 5%,价格条款:C&F 上海,价格每公吨:483

15、美元,交货期:1989 年 5-6 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当天,S 公司与我在北京的 F 公司联系后, 将 F 公司的意见以传真转告 C 公司,要求 C 公司将价格每公吨从 483 美元减至当时国际市 场价每公吨 480 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 F 公司提议的中国惯用的 索赔条款,并明确指出:“以上两点如同意,请速告之,并可签约” 。 4 月 5 日,香港 C 公司与 F 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作了让步,F 公司同意接 受每公吨 483 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 45 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 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C 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此, 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 月 7 日,C 公司在给 F 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要 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F 公司回电传给 C 公司,并告知由 F 公司的部门经理 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 C 公司签署合同。 4 月 22 日,香港 C 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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