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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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于 2004 年 5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指南是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4 年市政府令第 19 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基础上,结合本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而成的。一、主动公开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范和计划方面的信息;2) 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3) 机构职能和人事方面的信息;4) 法律、法规、规

2、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具体信息范围参见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公开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 。目录可通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 、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http:/ 、宝山区政府公报或设立在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询(办公地点:宝山区友谊支路 75 号;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1:30 和下午 1:005:00;联系电话/传真: 56100653;电子邮箱:;邮政编码:201900) 。2、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信息,一般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3、、规范性文件、许可项目、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结果、抽查结果公告(为期 6 个月)等信息。除此之外,主动公开的信息可在公共查阅室查询。另外,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形式: 1)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公开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涉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市政府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的除外) 。2)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程序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情况等信息。 3、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 30 日内公开。二、依申请公开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上海

4、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通过申请获取。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1、公开范围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 。2、受理申请机构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受理机构为局公共查阅室。 3提出申请1)填写申请: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填写申请表。申请表样本详见附件一,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可从网上(http:/ 3)登记:处理信息公开的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应当当场登记。4)书面答复:除

5、当场答复的以外,处理信息公开的机构将在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 5)提供信息:答复可以提供信息的,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申请人所需信息;不能当场提供的,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 l 0 个工作日内提供。申请人可以到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共查阅室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局公共查阅室可以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申请人选择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依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如在 2 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确认书则视所提供的信息为有效。如果因为技术原因无法满足,本局会选择以符合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局公共查阅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实

6、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四。6)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处理信息公开的机构可向申请人发出期限延长通知书,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7)具体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附件二和附件三。三、免于公开三、免于公开1、属于国家秘密的;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但是:但是:对于第 2 项、3 项所列的

7、政府信息,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您有权通过申请获得。对于第 4 项、5 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您有权通过申请获得。四、救济方式及程序四、救济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局监察组投诉,监察组电话为 56109500;也可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为 54264153,地址为宜山路 728 号,邮编 200233;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免予公开或者部

8、分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的 60 日内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违反指南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5附件一: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一: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姓名(必填)身份证件名称(必填)身份证件号码(必填)通信地址(必填)联系电话(可选填)公民(包括受法人、其它组织委托)电子邮箱(可选填)名称(必填)组织机构代码(

9、必填)营业执照号码(必填)法人代表(必填)联系人姓名(必填)申请人情况法人、其它组织联系人地址或电话(必填)所需信息的描述(必填)所需信息的用途(可选填)所需信息格式(可多选)纸质版 电子版 光盘版 磁盘版 若无所要求的格式,也可接受其他格式申请信息情况信息获取方式(若因技术原因无所需方式,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选择其它方式)方式一:自行领取方式二(可多选):邮寄 快递 传真 电子邮件6受理机构接收信息公开申请表审查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含网上登记) 出具登记回执局公共查阅室当场提供15 个工作日内答复属于完全 公开范围属于免予 公开范围不属于本局 掌握的范围信息不存在局公共查 阅室出具

10、政府信 息公开告 知书局公共查 阅室出具 政府信 息不予公 开告知书局公共查阅 室出具非 本机关政府 信息告知书局公共查阅 室出具政 府信息不存 在告知书若能确定该信息的机 关,告知申请人联系 方式受理机构出具 补正申请通 知书申请人办理缴费等相关手续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宝山 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公开申请表指明获取信息的途径局公共查阅室在 2 个工作日 内将申请书转送相关科室见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 信息公开内部处理流程图附件二:附件二: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公开信息的接受与处理流程图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公开信息的接受与处理流程图属于有限 公开范围局公共查 阅室出具 政府信 息部分

11、公 开告知书申请人当场签收申请人当场签收局公共查阅室出具政 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可当场办理不可当场办理属依申请公开范围 属主动公开范围申请内容不明确记录归档局公共查阅室 2 个工作日内 将受理申请转送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 5 个工作日内提 供所需信息,经部门领导审 批后,送至局公共查阅室相关科室经部门领导同 意后提出延长申请特殊情况相关科室 20 个工作日内提供 所需信息,经部门领导审批后, 送至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转 送至局公共查阅室正常情况局办公室主任对延长申请进行审 查,在 2 个工作日内给出意见同意延长,出具信 息提供延长通知书3 个工作日内收到反馈信息申请人收到提供的信息申请人未收到提

12、供的信息不符合延长规定附件三:附件三: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公开内部处理流程图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公开内部处理流程图3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反馈信息资料归档,本次受理工作结束局公共查阅室盖章后,发送给申请人,并要求确认向申请人再次发出信息收悉问询未予以答复答复附件四: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附件四: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20042004 年年 1010 月月 2020 日)日)费用项目收费标准单位备注信息检索费5元/件0.2(A4)元/页复印费0.4(A3)元/页打印费0.5(A4)元/页暂不提供彩色打印服务邮寄费按邮政标准计收递送费按市场价格计收磁盘3元/张光盘2元/张说明:1、该收费标准根据(沪财预200444 号、沪价费200423 号) 关于本市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制定,收取费用全部上缴财政。2、电子邮件、传真服务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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