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体罚”还是“惩罚”——试析“体罚”和“惩罚”之区别及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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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是“体罚体罚”还是还是“惩罚惩罚”试析试析“体罚体罚”和和“惩罚惩罚”之区别及我见之区别及我见摘 要:“惩罚”和“体罚”作为现今教育界不断在讨论的两个概念,由于没有明确的区分,因此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从不同的角度,对两者的界限和区别都各异。尤其是现今个性强,备受父母宠爱的 90 后成为中小学生的主力,教师与学生以及学生家长间关于“体罚”问题的摩擦和矛盾不断增多。因此,在这个时候,很有必要对“惩罚”和“体罚”有更进一步的明确。关键词:惩罚; 体罚; 区别针对现在社会基层教育的部分倾向,教育部于 2008 年提出了“正当惩戒不属于体罚”这一观点。这让我们不得不和之前社会上一直在讨论,媒体一直在曝

2、光的教师体罚学生联系起来。“惩罚”和“体罚”,一字之差,但是却有很大的探讨空间,这个所谓的探讨空间产生的原因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惩罚”和“体罚”两者的界限不清晰。因此,本文就以何为“体罚”何为“惩罚”进行探究。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区分“惩罚”和“体罚”,我认为首先应该解决的就是一个区分的标准问题,只有有了标准和细则,“惩罚”和“体罚”的鉴别才会迎刃而解。一、词语释义中的一、词语释义中的“惩罚惩罚”和和“体罚体罚”“惩罚”和“体罚”作为两个汉语中的词语,在各种各样的词典中,都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在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中,惩罚的解释很简单,就是“处罚” 的意思,而在这本1词典中,处罚的意

3、思则解释为:“对犯错误或者犯罪的人加以惩治。” 体罚的意思是:2“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法来处罚。”3在新华词典2001 年修订版中没有对惩罚作出解释,但是却对体罚解释为:“肉体处罚。如罚站、罚跪、打屁股、打手心等。”4体罚在辞海一书中的解释为:“成年人(如父母或教师)对小孩身体使用的惩罚,其严厉性从打手心到打屁股不等。”5而在顾明远的教育大辞典中对惩罚的解释为:“惩罚是对个人或集体所进行的惩责,旨在控制某种行为。”6英汉教育大词典则认为惩罚是“对学生思想行为给予否定的评价,但是惩罚不是报复,绝不应该使学生在精神上受到侮辱、肉体上感到痛苦、物质上受到损失”。72从以上各大词典对两个词语的解释

4、中,不难发现的是,对于“惩罚”和“体罚”,在范围上来说,“体罚”是一个重属于“惩罚”的概念。当“惩罚”的程度上升到一定程度上或者说是足以造成某种后果的时候,那么“惩罚”就是“体罚”。另外,现代汉语词典、新华词典和辞海中都不约而同地将体罚视为一种肉体上的处罚,解释中都列出了“体罚”的具体外现形式,比如:罚站、罚跪、打屁股、打手心等,但在教育词典中对惩罚的解释是“不应该使学生在精神上受到侮辱、肉体上感到痛苦、物质上受到损失”。言外之意,我们也不难推测,当“惩罚”涉及到了学生的“精神上受到侮辱、肉体上感到痛苦、物质上受到损失”的时候,那么这就应该是一种“体罚”。因此,相比来说,对于“体罚”的定义,英

5、汉教育大词典又对其进行了一个扩大,它认为鉴定“体罚”不仅仅看是否是一种肉体上的“惩罚”,更有精神和物质上的评判标准。二、教育家眼中的二、教育家眼中的“体罚体罚”和和“惩罚惩罚”对于教育中的“惩罚”和“体罚”,其实早在几个世纪前,大教育家就有阐述了。也许在当时还没有出现“体罚”这个词语,但是却也能够从他们论述中隐约看到“体罚”的早期形态。17 世纪捷克著名教育家、教育科学的奠基人夸美纽斯在其名著大教育论中专门用一个章节具体论述了教育惩罚。他明确给“教育惩罚”作了定义:教育惩罚是指对学生中某种思想行为给予否定性的评价,使学生受到警示,旨在控制不良思想行为,其方式有:以否定的语气与表情相向、不理睬、

6、批评、谴责,采取强制措施给予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在这里,其实夸美纽斯所说的“严格的纪律”,就是在纪律中涉及到“惩罚”的部分。18 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重要思想家卢梭在其名著爱弥儿中提出:对儿童的过失,应靠“自然后果法”去惩罚。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也说到:“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要求他。”以上三位教育家对于“惩罚”的描述都是从“惩罚”中所使用的方法角度来切入的,也就是说,对于“惩罚”的界定,并不是产生结果的程度,而是在实施中所使用的方法,这样的界定也显得有些含糊。相对之前的两位教育家来说,对于“惩罚”的定义有所不同的则

7、是现在语文教学上的名师李镇西老师了。四川省特级教师,教育哲学博士李镇西老师在教育惩罚与民主教育一文中也谈到了对惩罚的理解。他认为“教育惩罚是对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这既可以体现在精神上,也可以体现在行为上。前者如扣操行分或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等等),对严重影响课堂秩序的学生甚至可以请出教室让学生反思其过(对所谓请出教室要具体问3题具体分析,不好简单肯定或否定);后者是某些过失补偿性行为(比如做卫生不认真而罚其重做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李镇西在这里特别强调了对“请出教室”这个“惩罚”8,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三、心理学角度的三、心理学角度的“惩罚惩罚”和和“体罚体罚”在杨庆的关于教师惩罚行

8、为的心理学研究综述一文中指出:“惩罚(punishment)是指当某种行为出现后呈现一个厌恶刺激或不愉快刺激,以期消除或抑制此类反应的过程。而“体罚”(Corporal Punishment)则是“惩罚”的极端表现方式。文章明确说到:“关于什么是体罚,有研究(Johns, FrankA;McNaughon.RobertH.1990)认为,体罚不仅仅指在盛怒下对违反规则学生的身体伤害,它还常常被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定为违反规则的常规后果,从而有预谋地对学生施加身体的痛苦。可以把体罚看作惩罚的一种极端形式。” 这是国外对于“惩罚”和“体罚”的研究。9在杨庆的文章中,也说到了国内对于“惩罚”和“体罚”

9、的研究,文章重点在对“体罚”的研究。文章明确写道:“刘杭玲、苏正旺于1996年5一6月,采用调查法对中小学存在的体罚现象进行研究。结果显示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在不少中小学普遍存在,具体表现为三类形式:第一类以直接伤害学生身体为主,如打耳光、打手心、扯耳朵、抽教鞭、罚坐、罚跑、罚晒、罚冻、留堂饿饭等;第二类以侮辱学生人格为主,如讥讽、挖苦、嘲笑、谩骂、威胁等;第三类属变相体罚,如罚抄、罚劳动等。”10从以上心理学角度国内外关于“惩罚”和“体罚”的定义以及两个词语的语用方面来讲,和之前所论述到的第一类词典中的阐述一致,即认为“体罚”实则也是“惩罚”的一种形式。但是,所不同的是,在这里,对于

10、“体罚”的概念的界定就不仅仅停留在肉体上的惩罚上了,在此明确举出了精神上的处罚以及一些不涉及肉体上的极端手段都属于“体罚”的范畴。并且,在这里还明确提出了现在运用比较广泛的一个词语变相体罚。四、当下研究者所谓的四、当下研究者所谓的“惩罚惩罚”和和“体罚体罚”显然,由于现在社会各界对于教育中产生的“惩罚”和“体罚”现象的关注,尤其是如何鉴定这两者有很大的争论,因此,对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当下的研究相对要详细得多。北京的隶宁在谈“惩罚”一文中,从惩罚的主客体角度对两者进行了一个区别,惩罚可以分为主动性惩罚和被动性惩罚。同时文章还提出一个名词叫做惩罚效力。作者认为:“从主体感受惩罚的效果来看,年龄、

11、性别、个性特点和所处的环境等都是影响主体接受惩罚效力的因素。如,男女孩子对同一处罚手段的反应会不同;同一孩子对不同老师施行同一处罚的态度会不同;在不同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幼儿对教师施行的同一处罚也会有不同反应。” 如果,对于作者所提出的惩罚效力的观点进行一个伸发的话,也就是说,其11实对于“惩罚”和“体罚”对于不同的主客体来说,是不能用一个简单的划分线对其进行划分的,实则内里是有很多的个别性的,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角度,即主客体4的角度。另外,对于两者的分别有较精确区别的是杜华、张瑞娟的教育惩罚的适度性研究一文。文中,作者从程度、手段、影响三个方面对“教育惩罚”(即惩罚)和“体罚”进行了辨

12、别:“教育惩罚引起的是一种不愉快感,体罚会引起身体或心理上的痛苦。教育惩罚采取的是学生可接受的对事物或活动的否定、限制、剥夺等方法,体罚是用打击或者限制身体自由等强制性手段,如罚跪、打手心等。教育惩罚是以学生行为的改变,甚至心灵的可能改变,体罚对学生的身心却造成了伤害。” 从角度上的不同,对两者进行的鉴别无12疑是又不失严谨又让人能够拥有具体区别界限的方法。文章同时也批判了把规训、体罚的概念相混淆,大范围圈定“体罚”概念的现象,即文中所说的:“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如,罚站、罚跑、罚 跪、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 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

13、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13此文章,在提出了明确如何区别“体罚”和“惩罚”之时,也提出了现在教育界比较核心的争论问题,即“体罚”界定的极端化,将一些最普通的教师的“惩罚”也作为一种“体罚”,这无疑是对“体罚”概念的泛化。五、我看五、我看“惩罚惩罚”和和“体罚体罚”在综合以上各种角度对“惩罚”和“体罚”的划分后,我认为对于“惩罚”和“体罚”的概念应该用辩证的眼光去看。这两个概念是随着不同的阶段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因此,若想对其进行一个很恰当的界定,那么首先应该明确是现在社会上的教育在实施和实践过程中的具体状况。无疑,在二十一世纪,国家的发展全面推进,人民生活水平

14、相比早前,有了很大的飞跃。现在的中小学生是我们经常提到的“90后”,一般都是家庭的独生子女,从小到大都是家中长辈宠爱的对象,家长的百般的呵护和迁就造就了他们自信、优越感强、自私、抗压能力差的特点。因此,他们的受挫力极低,经不起学校中老师的一点批评和惩罚,小则当场嚎啕大哭,回家后就委屈地告诉家长要家长去和老师理论;大则觉得颜面尽失,离家出走、跳楼自杀也不是没有。而作为家长,作为独子独女的孩子自然是家长心中的宝,又怎么忍心孩子受委屈,于是,轻则来校找老师理论,重则投诉、向媒体曝光,说老师是体罚。另一方面,从教师的角度,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现在的90后的学生,由于普遍都非常有个性,很难对老师的话言听

15、计从。这让老师在管教学生方面黔驴技穷。另外,在工作方面,教师面对激烈的竞争和中高考的压力,自我心态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整,当然,也不排除教师队伍中也的确存在心理不健全的教师,使得对学生的态度和惩罚形式各样。还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教育的不断发展,如今对于“体罚”这个概念,从舆论和教育界本身来说,还衍生出了很多的相关词汇,让一些本来处于灰色空间的教师行为有了明确5的归类,如将教师让学生罚抄视为变相体罚,将教师让学生订正完作业才能吃饭视为“软暴力”,这也在无形中让处于基层教育的教师感到迷惑,不知道到底该如何对学生进行惩罚。因此,如今,很多情况下,基层教育的现状是作为教师,每天的工作都如履薄冰,因为不知道自

16、己的惩罚会不会使得学生跳楼或者家长投诉,只好拿学生没办法,更有明哲保身的教师,对学生的错误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纵容态度,而也正是这样的态度,又让班级中部分家长不满意,认为老师对学生不严格,工作不负责。教师可谓是“两边不讨好”。而学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学习成长,少数恶劣的学生就更骄横跋扈,大部分学生因为没有挫折教育,自我减压、抗压能力更差。针对如上左右为难的现状,我认为教育部门提出的“正当惩戒不属于体罚”说法非常及时和必要,但是遗憾的就是教育部门没有明确的规定何为惩罚何为体罚。既然本国对于这个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那么,我认为借鉴或者参考别国在相同问题上的解决方式,再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更迭也未尝不可。几年前,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 100 厘米,厚度不超过 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 5 下,打男生小腿 10 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日本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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