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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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ublic Consultation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HJ-20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总则.1 4 公众的范围.3 5 公众参与计划.4 6 信息公开.5 7 公众意见调查的内容.6 8 公众意见调查方法.6 9 公众意见的汇总分析和信息反馈.9 10 环境影响报

2、告书公众参与篇章的编制要求.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12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公众参与调查问卷.14 I HJ-20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规范和指导环境影响评价中的 公众参与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范围、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3、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II HJ-2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范围、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导则内容引用了下列文

4、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2.1-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发200628 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2 号) 3 总则 3.1 公众参与的目的 3.1.1 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3.1.2 更全面地了解环境背景信息, 发现潜在环境问题, 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3.1.3 通过公众参与,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2 公众参与的原则 3.2.1 知情原则 信息公开应在调查公众意见前开展,以便公众在知情

5、的基础上提出有效意见。 3.2.2 公开原则 在公众参与的全过程中, 应保证公众能够及时、 全面并真实地了解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 3.2.3 平等原则 努力建立利害相关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不回避矛盾和冲突,平等交流,充分理解各种不1 HJ-20 同意见,避免主观和片面。 3.2.4 广泛原则 设法使不同社会、 文化背景的公众参与进来, 在重点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影响公众意见的同时,保证其他公众有发表意见的机会。 3.2.5 便利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以及所涉及区域公众的特点,选择公众易于获取的信息公开方式和便于公众参与的调查方式。 3.3 公众参与工作的一般程序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一个

6、组成部分, 其工作程序及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关图 1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工作程序 第一次信息公开 第一次信息公开 收集公众主动提 交的意见 收集公众主动提 交的意见 第二次信息公开 第二次信息公开 公众意见调查 公众意见调查 公众意见汇总分析 公众意见汇总分析 信息反馈 信息反馈 报送审批或审核 编制环评报告提出环保建议和措 施,得出环评结论 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环评准备阶段 签订环评合同 公众参与程序公众参与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2 HJ-20 系如图 1 所示。 4 公众的范围 4.1 建设项目的利益相关方 指所有受建设项目影响或可以影响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是环境影

7、响评价中广义的公众范围,包括: a)受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如居住在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的个人;在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某种物质作为生产生活原料的单位;个人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因各种客观原因需搬迁的单位和个人。 b)受建设项目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如移民迁入地的单位和个人;拟建项目潜在的就业人群、供应商和消费者;受项目施工、运营阶段原料及产品运输、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拟建项目同行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相关社会团体或宗教团体。 c)有关专家。特指因具有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针对建设项目某种影响提出权威性参考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

8、中有必要进行咨询的专家。 d)关注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如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相关研究机构和人员、合法注册的环境保护组织。 e)建设项目的投资单位或个人。 f)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 g)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h)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i)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4.2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范围 指所有直接或间接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但不直接参与建设项目的投资、 立项、审批和建设等环节的利益相关方,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狭义的公众范围,包括: a)受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b)受建设项目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c)有关专家; d)关注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4.3 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的

9、核心公众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重点围绕主要的利益相关方 (即核心公众群) 开展公众参与工作,保证他们以可行的方式获取信息和发表意见。核心公众群包括: a)受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3 HJ-20 b)项目所在地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c)有关专家。 4.4 公众代表的组成 4.4.1 公众代表主要从核心公众群中产生; 4.4.2 个人代表应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妇女、残障人士和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 4.4.3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影响确定相应领域的专家代表, 专家代表不应参与项目投资、 设计、环评等任何与项目关联的事务; 4.4.4 核心公众的代表数量 4.4.4.1 受建设项目直接影响

10、的单位代表名额不应低于单位代表总数的 85%; 4.4.4.2 受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个人代表名额不应低于个人代表总数的 90%; 4.4.4.3 核心公众代表的基本数量要求(见表 1) 表 1 核心公众代表的基本数量要求 公众类别公众类别 受影响群体总数受影响群体总数 代表数量代表数量 单位总数50 实际单位数量 50单位总数100 总数的 75%,但不少于 50 个 100单位总数200 总数的 50%,但不少于 75 个 受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 单位总数200 不少于 100 个 总数100 实际人数 100总数10000 总数的 30%,但不少于 100 人 10000总数50000 总数

11、的 15%,但不少于 300 人 受直接影响的个人代表 总数50000 不少于 500 人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 不少于 5 人 专家 - 每个领域的专家不少于 3 人 4.4.4.4 线性工程选择线路经过的、有代表性的人口密集区域,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核心公众代表。 5 公众参与计划 5.1 公众参与计划的内容 公众参与计划应明确公众参与过程的相关细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a)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 b)执行公众参与计划的人员、资金和其他辅助条件的安排,公众参与工作时间表; c)核心公众的地域和数量分布情况; 4 HJ-20 d)公众代表的选取方式、代表数量或代表名单; e)拟征求意见的事项及其确定依据; f)拟采用的信息公开方式; g)拟采用的公众意见调查方式; h)信息反馈的安排。 5.2 公众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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