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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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 家 界 市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张 家 界 市 物 价 局监 制2说 明1 、本合同文本为规范文本,由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张家界市物价管理局共同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文本条款及内容修改或删减。2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3、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

2、强加给另一方。5、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6、在不抵触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约定的前提下,出卖人与买受人可就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7、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8、根据合同法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

3、减少。9、本合同文本自 2011 年 6 月 16 日起开始执行(之前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预售仍按以前的合同文本执行) 。3张 家 界 市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 机构代码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买受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买受人为多个时,在合同文本中可以增加多个买受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

4、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约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预售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设依据4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和南正街地段地面以下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张国用(2013)第 1607 号 。土地使用面积为 40665.00 平方米,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2013 年 12 月 19 日 ,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2053 年 12 月 18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张家界市15081 平战结合人防工程一期(中昊回龙路商业街) 。该项目的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规地字第 Y1312008 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规建字第G1309003 号 ,规划用途为 其他商服用地 ,施工许可证号为 430801201403040101-02 。第二条第二条 商品房预售依据商品房预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标示为准)为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项目中的第 地下一 层 区 号房。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商业及人防工程

6、,属 框剪 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 零 层,地下 一 层。该商品房 1 (1、合同约定 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该商品房阳台是 3 (1、封闭式,2 非封闭式,3、无)。第四条第四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计价方式及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5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即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即人

7、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 元)即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4、应计入在房价之内的费用项目:(1)电力一户一表及建设费用;(2)供水一户一表及建设费用;(3)管道天然气预埋到户费用和“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 ;(4)有线电视预埋到户费用;(5)电话线预埋到户费用;(6)多媒体通信系统预埋到户费用;(7)防盗门及防盗监控系统相关费用;(8)单元电子对讲保安门相关费用;(9)公共自行车停车库及停车棚等停车设施建设相关费用;(10)信报箱费用;(11)其他需要计算在房价内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 。

8、5、不计入房价之内的费用项目:(1)有线电视和多媒体通信系统,由购房者入住后开通,并按约定向有关单位及部门交纳相关费用;(2)预存的水、电费,购房者按实际预存额交纳;(3)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费用由买受人按政策约定的标准缴纳;6(4)购房者自愿委托经营者代办房地产产权手续的,可双方自行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办理:委托代办;自行办理。第五条第五条 预售款的监管预售款的监管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约定监管使用。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

9、后应出具书面凭证并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第六条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须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付清全部总房款,即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买受人须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房价的 % 首付款(含定金),即人民币 仟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余款,即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采用 银行按揭 方式支付。按揭贷款详见附件四相关条款。7第七条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

10、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20 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20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2、 。

11、第八条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以张家界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队实测建筑面积为准,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差价款,单价不变,多退少补(含税费),差价款应在办理产权证之前支付完毕 。(2)未尽事宜,详见附件四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12、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8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九条第九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室内层高为 3.5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_。本合同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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