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学校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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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班风测评细则班风测评细则班风测评共分十个方面,满分为 100 分,得分在 85-100 分的为 A 级,71- 84 分的为 B 级;60-70 分的为 C 级,60 分以下为 D 级。 1. 班级组织建设(5 分)团支部、班委会健全并协调工作(2 分);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小结(3 分)。2. 班级制度建设(10 分)有考勤制度、班费管理制度、班干例会制度、班干值周制度、宿舍卫生检 查制度等并付诸实施(5 分);主题班会活动、团日活动正常,班日志记录详细、 真实(5 分)。3. 班级活动开展情况(10 分)有特色、意义大的班集体活动开展一次计 3 分,开展一般化活动每次计 1 分,计满 1

2、0 分止,没有开展活动的不得分。4. 学习情况(20 分)在所有课程(体育课除外)的考试考查中,有 1 人不及格或不合格的扣 2 分,有课外学习小组,并能坚持开展活动的加 5 分,每有一人次考试作弊的扣 5 分;每发现一次自习时间寝室内打扑克的扣 2 分,打麻将的扣 5 分(20 分为 基本得分,在此基础上增减,最后得分不超过基本分)。5上课出勤率(10 分)基本得分为 10 分,每有 1 人次无故旷课的扣 1 分(迟到、早退 3 次按旷课 1 次计),扣完该项分止。6. 早操出勤率(10 分)早操出勤率平均达 95以上(包括 95)的计 10 分,达 85-95的计 8 分,达 75-85的

3、计 6 分,达 60-75的计 4 分,60以下的计零分。7.宿舍卫生(10 分)在全院卫生检查中,有最佳寝室的,一室一次计 2 分,计满 10 分为止,有 较差寝室的该项计零分。8受表彰情况(5 分)个人或集体受院以上单位表彰的(按比例下达指标的评奖除外),每次计 2 分,计满 5 分止。9守纪情况(10 分)基本得分为 10 分,每有 1 名学生受院系通报批评的扣 1 分,每有 1 名学生 受校纪处分的扣 3 分,扣完该项分数止(注:凡有学生违纪而没有具体处理意 见的班级不能评为先进班级)。10. 要求政治进步情况(10 分)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人数不足总人数 20的计 4 分,20-40的

4、计 8 分, 超过 40%的计 10 分。 班风测评工作由各系班风测评小组于每学期未组织进行,将测评结果予以 公布,并报中专部备案。学生干部工作条例学生干部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的优秀代表,是学院党政领导联系学生的桥梁和 纽带。在学院的教育与管理中,学生干部队伍是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为了深入贯彻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 对学生干部的教育、培养及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学 院各项学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院团委、院学生会干部; 2、系团总

5、支、系学生会干部; 3、各班级团干、班干; 4、院广播台、各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5、其他经学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学生干部。第二章第二章 任职条件任职条件 第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 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作风正派,严以律己,模范遵守国家 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热爱学生管理工作,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 责任心强;4、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在学生中具有较高的威信;5、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第三章第三章 选拔与任免选拔与任免 第五条 学

6、生干部的选拔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 取民主选举和组织聘任相结合。 第六条 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1、班级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及班级民主选举与班主任任命相结合 的方式产生,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分团委备案;2、系部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辅导员推荐,通过竞聘等方式,由 所在系部审核产生;4、院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系部推荐,通过竞聘方式,由院学生 处、团委考核产生;5、社团干部主要由各社团民主选举产生。第七条 校、院级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第八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 务任期不能超过两届。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

7、任(或推荐担任)各级学生干 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应予以解聘或劝其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前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有一门及以上需重修者; 4、学习成绩名列所在班级后 1/3 者;5、班级综合测评为中等偏下者; 6、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者; 7、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8、考核不合格者。第四章第四章 工作职责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指示和要求,依据我院特点制定 工作计划,定期召集有关学生及干部布署工作任务,检查工作,总结经验,

8、保 证学生会各项任务的完成。 2、带领全院学生认真搞好专业文化课学习,组织各种竞赛、社会实践、 勤工助学活动以及大学生科技活动,巩固课堂所学的知识。 3、开展各种适合我院及专业特点的文体活动,积极参加学院及有关部门 举办的各种比赛,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4、关心学生疾苦,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及时反映学生对校院部门工作 的意见和建议,起好桥梁作用,协助党、团组织搞好各项工作。 5、配合我院做好学生管理工作,检查学生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早操、 作息、卫生、课堂纪律等,并定期向有关组织汇报。 6、加强学生干部自身建设,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形 势政策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政治素

9、质和工作能力。 7、加强与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取长补短, 共同提高。 8、完成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五章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由学生处和院团委负责总体管理。 第十二条 院团干、院学生会干部、院广播台、各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由院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系部团干、学生会干部由各系部团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各班级团干、班干由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程序: 学生干部对自己的工作认真总结,向指导单位领导述职,并填写考核表; 各指导单位广泛听取意见,进行评议考核,确定等级,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书面通知本人

10、;报学生处和院团委备案、汇总,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学生干部考核应遵循德才兼备、实事求是、注重实绩、赏罚分明的原则,包括 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 等次。以学生所在指导单位为一个整体,按学生干部总数的 20%评定优秀。考 核评分低于 70 分者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要与本人见面,并存入档案,学生干部本人对考核结 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后仍有异议,本人可写出书面意见,一并存入 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是学生干部的班级综合测评、推优、评先等评价性工 作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或劝其辞职。

11、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院团委。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基本行为规范学生基本行为规范为加强基础文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合格人才,现将我院学生基本行为 规范规定如下: 十不准:十不准: 1、不准打麻将、赌博不准聚众起哄闹事。 2、不准吸烟、酗酒和带食品进教室。 3、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包装袋等杂物。 4、不准向寝室窗外倒水和垃圾,不准擅自在校外租房。 5、不准在宿舍私拉电线和使用明火灶具。 6、不准攀折花木、践踏草坪。 7、不准刻画桌椅、污损墙面。 8、不准损毁和私自拆装公共设施。 9、不准穿拖鞋、背心进入公共场所,禁止男女同学勾肩搭背、过

12、分亲昵等有伤 风化行为。 10、不准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院声誉的事。 十要求:十要求: 1、衣着整洁,讲究个人卫生。 2、保持寝室教室整洁,讲究环境卫生。 3、爱护公物,节用水电。 4、按时起床做早操、不睡懒觉。 5、按时上课、上自习,不迟到、早退、旷课。 6、按时就寝,杜绝深夜不归。 7、尊师爱校,关心集体。 8、乐于助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9、自尊自爱,遵守社会公德。 10、待人有礼,做文明学生。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我院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

13、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二章 违纪处分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现行方针、政策

14、的言论和行为的;有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有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组织者或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二)被处以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列);(五)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

15、教养者,开除学籍。第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九条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作案价值和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窝脏、销脏者同等处分;团伙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下(不含 100 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二) 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含 100 元)、200 元(不含 2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 作案

16、价值在 200 元以上(含 200 元)、400 元(不含 4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四) 作案价值在 400 元以上(含 400 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 作案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一) 对肇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对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人致伤、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 聚众斗殴,视其情节,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策划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 持械、持凶器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 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重要场所,学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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