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检院制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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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实施指南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实施指南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 FOR BOILER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 120的热水锅炉 D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 0.1MPa 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 120且额定 热功率小于及等于 2.8MW 的热水锅炉 注1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 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 持有 C 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 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

2、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许可,不需定级别。 4. 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5. 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3. 3. 2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 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备 注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 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 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 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A1 应注明单层、多层包扎等结构形式; A3 应注明封头压制、球片压制;A4 应注明石墨 容器、纤维缠绕容器、塑料容器。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 瓶(B3);

3、 B2 应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 瓶。 B3 应注明机动车用、 缠绕、 非重复充装、 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 车(C2);罐式集装箱(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 第二类低、中压力容器(D2) 注 1. 压力容器按压力级别划分如下: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100MPa 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10MPa 且小于 100MPa 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1.6MPa 且小于 10MPa 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0.1Mpa 且小于 1.6MPa 的压力容器; 2. 第三类

4、压力容器: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第三类容器, 高压容器;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 10MPam3);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 0.5MPam3 );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 0.2MPam3 );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CSEICSEI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或等于 540 MPa)的材料制 造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

5、式汽车液化气体运 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 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 50 m3 );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 5 m3 )。 3. 第二类压力容器: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第二类容器, 中压容器;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低压反应/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4. 第一类压力容器: 即低压容器。 5.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 A 或 C 级许可证。 6.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 1800mm

6、 的各类型封头。 7.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制造方法、材 质、种类、用途等。 3.3.3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安全阀)制造许可级别 级别 代表产品的范围 A1 各种安全阀 A2 公称压力小于 10.0MPa 的各种安全阀 B (1)公称压力小于 1.6MPa,且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20的无毒非易 燃气体(含蒸汽)介质用安全阀; (2)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沸点的液体介质用安全阀 注 1: A 级制造许可可以覆盖 B 级制造许可,A1 级自造许可可以覆盖 A2 级制造许可。 注 2: 根据制造条件和提供的试制产品,可以限制某种安全阀的制造项目,如低

7、于-20的低 温安全阀等。 3.4 制造许可工作机构 3.4.1 质检总局(AQSIQ),是制造许可证书的颁发机构。 3.4.2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SESA), 是质检总局的内设机构,负责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制 造许可鉴定评审结果的核准和制造许可证书的颁发及管理工作。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马甸东街 9 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86 10 8226 2248 传真:+86 10 8226 0190 电子邮件: 网址:http:/ 3.4.3 质检总局许可办(SELO),是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设立的负责办理申请资料接收、鉴定 评审报告接收、 证书打印和发放、 许可程序咨询和接受境外持

8、证人的出口告知等日常事务的 机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 2 号楼 B202 室 邮政编码:100013 电话:+86 10 5906 8665 ,5906 8662 传真:+86 10 5906 8666 电子邮件: 网址: http:/www.cbpvi.org/selo/selo/index.asp 3.4.4 中国特检院(CSEI), 是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授权的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 2 号楼 邮政编码:100013 电话:+8610 5906 8360 传真:+8610 5906 8383 电子邮件: 网址:http:/ 3.4.5 制造许可

9、工作机构关系示意图 特设局(SESA) 特检院(CSEI) 许可办(SELO) 质检总局 (AQSIQ)3.5 申请制造许可的程序 申请制造许可的取证程序和换证程序相同,如图 1 所示。 图 1 特设局对申请进行审核 和受理 许可办对申请资料进行 核对后报特设局 申请人向许可办提交申 请表和申请资料 申请人办理设计评审及 样品型式试验* 许可办通知申请人受理 结果 申请人约请特检院进行 评审 特检院出具鉴定评审结 论报告* 特设局对鉴定评审结论 报告进行审批 特检院组团进行实地条 件的鉴定评审 申请人向特检院缴清鉴 定评审费用 质检总局签发制造许可 证书 许可办将证书寄给申请 人 注:* 仅适

10、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 * 鉴定评审未能一次通过者,参阅第 5.6.3 款的内容。 3.6 对制造企业的基本要求 制造企业或拥有制造企业的公司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或应是依据所在国(地区)法 律进行了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3.6.1 生产资源条件要求 应具有满足所申请产品和制造许可级别需要的资源与能力, 包括产品生产场地、 制造加 工装备、检验试验设备与条件及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等,详见附录 10.3 和 10.4 。 3.6.2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连续有效运转, 质量管理CSEI体系应文件化,有质量手册和与其相配套的质量程序

11、文件, 且均必须有效地贯彻执行。 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应包含有满足中国制造许可制度要求的内容。详见附录 10.5。 3.6.3 产品安全质量要求 1)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要求在中国境内制造、 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设 计、 制造应执行中国的标准与规范。 境外企业如短期内完全执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的产品,在征得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的同意(参阅 7.4 款)后, 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的、具备完整体系的,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但同时必须满足 中国有关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的要求(参阅附录 10.6, 10.7 和 10.8)。 2)产品的设计、制造

12、与检验,还应符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并达到产品供货合同的 规定。 3)制造企业应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4 申请 4.1 申请前的准备 申 请 人 需 仔 细 阅 读 指 南 及 由 许 可 办 (SELO) 在 互 连 网 上 (http:/www.CSEI.org/selo/selo/index.asp)提供的有关资料,必要时也可向许可办(SELO)进行 询问,以便对中国制造许可制度有全面的了解。 4.2 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决定提出申请后,应用中文或英文填写申请表(见附录 10.1)一式四份,连同 有关申请资料一套寄送许可办 (SELO)。 申请资料包括: a) 制造企业概况; b

13、) 制造企业质量手册; c) 在当地政府依法注册或登记的文件的复印件; d) 制造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的复印件; e) 典型产品样本; f) 产品的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 除非事先取得许可办(SELO)的同意,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的语言应是中文或英文,在当 地政府依法注册或登记的文件以及制造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不在此限。 为保证申请人按期履行供货合同, 宜在希望获得许可证书日期前 6 至 8 个月提交申请并 获得受理。 4.3 申请的受理 4.3.1 申请资料的确认 许可办(SELO)在收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经确认齐全、无误即 呈送特种设备局(S

14、ESA)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4.3.2 予以受理的处置 经特种设备局(SESA)确定受理的申请, 同时会确定产品的种类和级别。 由许可办(SELO) 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局(SESA)的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寄回一份经特种设 备局(SESA)签署确认的申请表 ,并通知申请人做好有关接受鉴定评审的准备。 4.3.3 不予受理的处置 经特种设备局(SESA)确定不予受理的申请, 由许可办(SELO) 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 备局(SESA)的不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4.4 申请人须知事项 CSEI4.4.1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方的领导人或授权人应在申请

15、表的如下文字声明中亲笔签名,以示遵守承诺: “我声明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制造许 可,并接受鉴定评审、产(样)品检测和许可后的检查与监督,提供各种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 按规定支付各项有关费用。 ” 4.4.2 制造企业有多处生产地点时的申请 1)制造企业有多处产品生产地点且可以各自独立提供完整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 应分 别提出申请, 鉴定评审工作也分别独立进行; 2) 制造企业有多处生产地点但每个地点不能完整提供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应提出一 份申请,鉴定评审工作在一次行程完成, 颁发一张制造许可证书,证书上仅注明各承压部件 的生产地址。 4.4.3 代理人代理制造企业进行的申请 代理人应持有申请企业的正式授权声明或委托书, 明确受托内容和期限, 正本授权声明 或委托书应交许可办(SELO)存档。代理人可以代理制造企业联络申请事宜,办理具体手续。 制造许可证书只颁发给制造企业。 4.4.4 证书变更的申请 属于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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