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2.3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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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的原则。秦朝的暴兴暴亡,使汉初统治阶级开始深刻反 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 “重刑轻罪”的主张,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确立了黄老学 派无为而治、 “与民休息”、 “约法省刑”的指导思想。汉高祖刘邦规定由赋十五而税一,汉景 帝实行三十而税一的经济政策;汉文帝进行刑制改革,废肉刑,除“诽谤罪”等。汉初经过 连续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稳定了汉王朝的统治地位。 2汉武帝“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与封建正统法律的产生。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 息”,到汉武帝时期,封建国家已经具备雄厚的

2、物质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 为而治”,儒学思想家董仲舒适时地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地阐述了 “礼法并用”、 “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这种思想主张得到最高统治者的肯定,上升为占 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这种思想实质上是对孔子、孟子、荀子儒家思想,商鞅、韩非法家 思想和阴阳等家学说的综合继承,正如汉宣帝所言,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从 而丰富了儒家的思想体系,不仅对汉代的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整个封建社会的历 史发展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制定法律 1 “约法三章”。西汉建立之前,刘邦为了争取民心,曾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 人者死,伤人及盗

3、抵罪”。这是西汉立法之开端,它为赢得楚汉战争的胜利和夺取全国政权 起了重要作用。 2 九章律 。刘邦建汉后,由于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惩治犯罪,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 秦法, “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 。 九章律在秦律盗律 、 贼律 、 囚律 、 捕律 、 杂律 、 具律6 篇基础上,增加户律 、 兴律 、 厩律3 篇而成。 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3汉律六十篇的形成。 (1) 傍章律 。 九章律制定后,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又制定傍章律18 篇。 傍章律主要是关于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2) 越宫律 。武帝时期张汤制定越宫律27 篇。 越宫律主要是关于皇帝与宫 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 (3) 朝律 。武帝时期赵禹制定朝律6 篇。 朝律又名朝贺律 ,它主要是关 于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三部法律,加上九章律 ,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六十篇。至此,汉律的框架基本 形成。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律是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 成文法典,如九章律 、 越宫律 、 傍章律和朝律 。除此以外,还有左官律 、 酎金律 、 上计律 、 田租税律等单行法律。 2令。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代一种主要的法律形 式。它和律一样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纷的重要依据。如征税方面的

5、田令 、 财产登记方面的缗钱令等。 3科。科也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 也称“事条”、 “科条”。 文选金科玉律说:“科条,谓法令也。 ”如武帝时的重首匿之科 , 以及东汉颁布的大量的种类繁多的科条。4比。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 判例处断。如汉高祖七年(公元前 201 年)诏日:“廷尉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 以闻。 ”由于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至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达 13 472 事, 东汉时有司徒鲍公嫁娶辞讼决事比906 卷。二、刑事立法 (一)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秦朝灭亡后,汉朝

6、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认识 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以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 稳定,社会上出现了“吏安其官,民乐其业,蓄积岁增,户口浸息”的繁荣景象。从而,汉 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汉文帝十三 年(公元前 167 年) ,齐太仓令淳于公获罪当施肉刑,其小女缇萦上书文帝:“妾伤夫死者 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 ”并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以替 父赎罪。缇萦之举引起了汉文帝的思考,诏书云:“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 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 ”又

7、说:“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 刑之痛而不德也!”遂下令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 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义。 但也不尽理想,改革中有由轻改重者,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劓刑、斩左趾虽改为笞刑, 但因笞刑笞数太多,使受刑者难保性命,即存在“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之缺陷,故改 革有待进一步完善。 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景帝前元元年(公元前 156 年) 下诏说:“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 ”遂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中元六年

8、(公元前 144 年)又下诏令:“减笞三百为二百, 笞二百为一百。 ”同年,景帝又颁布诏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 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时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 大步。 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 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 史上一次极其重要的刑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刑法适用原则 由于儒家思想的指导,汉朝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是势所必然。 1上请原则。随着汉代儒家思想的影响、封建特权意识的发展,当时规定了上请制度。 所谓上请,即当官贵

9、犯罪后,可以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高祖刘邦时期规定:“郎中 有罪耐以上,请之。 ”汉宣帝、平帝时期规定:凡六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 以享受“上请”的特权。东汉时期上请的范围继续扩大,以至不满六百石的官吏都可以享受 这种特权。汉代官贵享有的这项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这就为官贵犯罪后 逃避法律惩处,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 予告发和作证。这种主张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源于儒家孔子“父 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至汉宣帝时期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 天性也.自

10、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 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也就是说对亲属中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 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 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这个刑法适用原则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自此,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 (三)主要罪名 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汉朝这方面的罪名有矫制矫诏罪、废格诏 令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祝诅巫蛊罪等。 2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 (1) “左官”罪。指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以左官律 给予

11、刑事处罚。 (2) “阿党附益”罪。指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构成“阿党”罪;官吏与诸侯王交 好,图谋不轨者,构成“附益”罪。凡有阿党附益行为者,根据阿党附益法给予严厉的 刑事处分。 (3) “出界”罪。指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照出界律或耐 为司寇,或被诛杀。 (4) “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祭祀宗庙时,所贡醇酒(酎、音宙)和黄金以次充好, 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3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1) “沈命”罪。指治安官吏凡“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 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官吏皆处刑。 (2) “见知故纵”罪。指

12、治安官吏凡得知“贼盗”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 处同等刑罚,如抓到“贼盗”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 4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 (1)杀伤罪。汉朝很早就规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汉书薛宣传也记载廷 尉直引汉律说:“斗以刀伤人,完以城旦。 ” (2)盗窃罪。汉朝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盗窃皇家宗庙园林陵物,处刑很重, 如“盗宗庙服御物者”处死刑弃市刑;用武力劫夺或索取他人财物者,处死刑弃市刑。三、经济立法 (一)盐铁酒专卖制度 汉武帝时期由于常年对外征战,导致府库空虚。为增加财政收入,决定实行盐、铁、 酒等项专卖制度,将盐、铁、酒等项的经营权收归中央政

13、府,以增加国家收入。为此严厉 打击破坏该项国家专卖制度的活动。民间敢于私自铸造铁器与煮盐者,箝束左脚,没收器 物。 (二)抑商制度 汉承秦制,坚持执行“重农抑商”政策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通过重收商税的法律规定, 限制商人经营采矿冶铁、近海煮盐,以防商人阶层强大起来,危及封建上层建筑,影响自 然经济的基础。如此政策,不仅影响了中国商业向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且严重削弱了封建 国家的实力。 (三)对外贸易立法 汉朝承袭秦朝,主张通过立法手段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例如,张骞通西域,将丝绸、 茶叶等本国物产,通过陆上“丝绸之路”销往西域及亚洲各地,乃至销往欧洲各国。但因对 外贸易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民间与私人

14、对外贸易活动少且数额有限。四、行政立法 (一)皇帝制度 汉初,承袭秦朝,确立了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规定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其“命为制,令为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至汉朝武帝时期采纳董仲 舒的建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通过儒家化的纲常理论宣传,使得“君为臣 纲”成为臣民必须信奉的教条,从而使皇帝更具有神秘性,更具有权威性。在汉朝,凡“阿 党附益”,危及中央集权与皇帝统治的犯罪,都将用“重法”加以制裁。凡对皇帝有“大不敬” 行为,以及拒不执行皇帝诏令的“废格诏书”行为,都要处以“弃市”死刑。汉朝皇帝制度的 确立,有力地巩固了封建王朝的统治,同时也对后世产生了深

15、远的影响。 (二)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汉朝的行政体制分为中央与地方两个方面。在中央,承袭秦制,建立三公九卿制度。 其中的三公,分别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位于皇帝之下,百僚之上,协助皇帝处 理政务。太尉掌管军事。御史大夫掌管监察。其中的九卿,分别是太常、光禄勋、卫尉、 太仆、廷尉、宗正、大鸿胪、大司农、少府等,分别掌管国家礼仪、宫廷守卫、皇室事务、 司法、外交、财政、赋税各项。汉武帝为强化皇帝权力,把丞相改名为大司空(主管土木 工程) ,并使三公隶属皇帝,九卿也分属三公。 在地方,汉初沿袭秦朝郡县二级行政管理体制,同时又复立若干诸侯国。此后,由于 汉景帝、武帝力行“削藩”政策,最终结束了诸

16、侯割据的局面,巩固了郡县两级管理体制。 至东汉时期又设置州一级行政管理机构,最后形成州、郡、县三级管理体制。 (三)官吏管理制度 汉朝注重依法管理官吏,其中,相继规定抑制诸侯势力的附益律 ;抑制官吏随意提 高品级的尚方律 ;考核官吏业绩的上计律 ;规定官制官规的汉官旧仪等,使得 官吏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在官吏考核与奖惩方面, 上计律规定,每年郡守在岁末派出上计掾与上计吏各一名, 将本郡各县的农业生产、户口增减及社会治安的情况书写于计簿之上,向中央汇报。对官 吏考核有政绩者,予以升迁。对没有业绩者,予以斥责或罢免。如果发现官吏有受贿等职 务犯罪行为,将给予严惩。据汉书文帝纪载:“吏受赃枉法.皆弃市”,反映出当时惩 贪的严厉性。 (四)监察制度 汉朝非常重视运用监察制度,强化对地方官吏与不法豪强的监督工作,借以巩固封建 中央集权的专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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