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及刑法司法解释-2015年新版(经理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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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CRCR- -EHS Reports EHS Reports 新安全生产法与两高司法解释 王宇航 2016年4月 2 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修订情况 安全生产法主要法律制度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3 1.1 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安 全 生 产 法第一章 总则 116条(国家政策) (共16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共17条)5975条 (政府职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11条) 7686条(各方应急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25条) 87111条(违法及其罚则) 第七章 附则 112 114条 (共3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共10条

2、) 4958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共32条) 1748 条(企业责任) 4 空间的适用:共和国领域内 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生产经营活动 基本生产经营单元、个人 排除适用 普遍适用原则 除外适用范围:消防、铁路、水上交通、民航、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等 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今后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时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的方针、原则等 适用范围 5 1.2 安全生产法修订情况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 铸剑铸剑 2014年8月二审,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表决,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

3、通过 练剑练剑 6 修订主要方面 97条至114条,新增17条,修改57处 15 28 9 15 9 19 2 16 32 10 17 11 25 3 10 18 2 5 7 15 0 05101520253035修订前 修订后 修改 7 新增法条(17条) 1、协会组织作用(第12条) 2、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第19条 )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第22条 )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权利(第23条 )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第38条 ) 6、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58条 ) 7、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强制停产停业权力(第

4、67条 ) 8、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第75条) 9、应急能力建设总体思路和要求(第76条) 8 新增法条(17条) 10、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的要求(第78条) 11、对事故单位未尽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第92条) 12、对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尽职的处罚规定(第93条) 13、生产经营单位轻度违法行为的处罚(第96条) 14、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处罚(第99条) 15、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政府监督检查的处罚(第105条) 16、发生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处罚(第109条) 17、关于事故、事故隐患界定的权责(第113条) 9 新增内容(28项) 2、安全生产法

5、的定位 1、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 4、安全生产规划制度 3、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6、协会安全生产职责与地位 5、乡镇开发区政府职责 7、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 9、单位安管机构职责和权利 10、单位安管人员职责和权利 11、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12、实习人员安全管理要求 13、金属冶炼为高危行业 14、城市轨道交通为高危行业 15、省级政府淘汰落后立法权 16、乡镇开发区政府安全职责 8、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10 新增内容(28项) 18、安全责任险制度 1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安监部门强制停产权力 19、劳务派遣人员权利和义务 22、违法非法行为公开制度 21、违法非法信息记录制

6、23、应急体系建设总体要求 24、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及预案 25、工会、企业工会监督权力 26、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27、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 28、事故单位罚款 11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拓宽范围与视野)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济与社会密不可分,要持续、健康) 消除的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证人身、财产、环境、生产经营活动 追求经济利益,不能以牺牲生命健康为代价 必须运用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基础依然薄弱 1.2.1 进一步确立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7、,制定本法。 12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 理念: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习近平语) 13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 方针与机制 安全生产的认识的新高度 法律、经济、行政 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经济政策、科技进步、教育培训、安全文化 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 14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8、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4) 安全生产规划 国务院 省/市/县 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职 协调、解决安全管中的重大问题 基层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职 15 1.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2.委托服务责任不转移 3.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制考核 4.完善安全生产投入 5.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6.安全设施“三同时” 7.发包与出租安全责任 1.2.2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 16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

9、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1)委托服务责任不转移 检测检验 安全评价 认证 教育培训 应急救援 安全规划 委托管理 不因为委托服务合同而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安全生产责任 17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2)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制的考核 18 责任制是最重

10、要的基础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 责任制监督考核领导协调机构 负责人要监督考核 奖惩 责任制与考核机制 主要负责人 经营管理人员 各级职能部门 班组长 特种作业人员 所有从业人员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19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

11、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3)完善安全生产投入 20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安全生产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 300人 100人 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安全

12、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 1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大多是指人员密集的规模比较大的单位 设置机构or配备人员:根据本单位风险大小和实际情况 管理机构与专职人员 安全监督部 监察检查专员 法规标准专员 教育培训专员 22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

13、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安全机构/人员 领导 员工 危险源 事故 制度规程 预案 教育培训 记录 纠正违章、 冒险作业 督促落实 重大危险源措施 检查/排查隐患 提出建议 演练 23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原20条未修改) (5)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安全安

14、全 设施设施 主体主体 工程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 24 三同时主要工作 编制建设项目 投资计划文件 编制项目投资 计划和财务计划 报上管部门 批准项目建设 施工单位施工 安全设施调试 项目验收 项目投入使用 纳入安全 设施投资 编报安全 设施投资 报送安全 设施设计 严格按照 设计施工 安全设施调试考核和评价 安全设施验收 安全设施 投入使用 25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范围扩大 矿山

15、金属 冶炼 生产 储存 装卸 危险品 26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一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安全设施同时施工与验收 修改内容: 扩大竣工验收范围 精简行政审批权限并明确主体责任 法条要点: 施工单位: 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 施工方案计划交底过程控制 施工质量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 验收设计要求的全部任务 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安监部门:监督检查 27 第四十六条 (原41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6)发包、出租安全责任 安全条件与资质 安全管理协议 统一协调管理 定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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