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专业-经济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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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多注意下 11、19、20 章,做了较大改动,商业银行是今年新增加部分,应格外注意)第一编 经济法学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 产生的根源:总体上说来是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观念的变化导致了国家与市场的从新定位。A 从经济角度而言,克服市场失灵(缺陷)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市场缺陷包括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品短缺、社会分配不公、宏观经济运行不稳定等。B 政治根源:国家职能观念的更新,政治国家向社会国家转变,同时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形成C 法律根源:1)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2)法观念的变革;3)二元法律体系“两条平行线”的不足。 (“公法” “私法”) 4)法

2、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以及一定的经济法学说之形成D 理论根源: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的破产和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2 产生的含义及时间:含义:具有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经济法的出现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3 我国的经济法立法:A 1949 年至 1978 年, 废除旧的生产关系,改革所有制,建立新的经济基础。其中:1964 年开始进入十年“文化大革命”,法制荡然无存,经济法立法工作完全停滞,原有法律也停止施行。B 19781992 年,1978 年后,我国的经济法立法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 。C 1993 ,1993 年以后,国家围绕推进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

3、,其中许多同完善经济法立法体系相关。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本质:国家干预或调节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是国家对有关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干预。3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以国家调节经济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由。1)调节是国家管理经济最为基本的职能。2)国家调节贯穿市场运行的过程中。3)国家调节涉及到市场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1 价值:A 重在经济性;B 重在社会性;C 秩序;4 效率;5 公平正义

4、;6 安全自由2 功能:是对利益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经济法是利益资源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法,通过这种再分配的方式,实现经济法的特殊价值社会总体性效率、社会公平正义。3 理念:法律理念包括理想的法律目标与该目标实现途径和方式两方面。4 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特征:1)特定性:经济法的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只适用于经济法范围。2)抽象性。3)可操作性。4)稳定性。 5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A 基本原则:衡平原则B 内容: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兼顾各方经济利益。Q:怎样恰当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在对社会与个体进行衡平时应

5、当依据怎样的标准呢?A:1) 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体的经济权利和自由,维护个体的经济效率和公平,国家调节及经济法不得随意侵害各个休正当的经济效率。2)经济法所规定的国家调节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也应当对有关个体的经济效率和有关个体间的公平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调整。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1 概念:经济法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调整的因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而发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 特征:A 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 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3 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4 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A 概念:可简称为经济法

6、主体,它是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济协调协调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承受者。B 特点:1) 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的参加者,权利义务的承担者。2) 经济法主体必须为经济法所承认;3) 经济法主体必须都是具体的C 具体分类:a 最高经济调节管理主体。b 中层调节管理主体。c 基本被调节主体5 国家经济调节主体:A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B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C 特别设立专司经济法实话的机构。6 基本被管理主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社会经济活动参加者。经常性被管理主体:各

7、种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经营者等。非经常性被管理主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普通个人。7 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的权利A 国家经济决策权。B 组织实施权。1) 命令权 2) 禁止权 3) 许可权 4) 核准、确认权 5)撤销、免除权 6) 倡导权 7) 检查监督权 8) 奖惩权C 经济诉讼与违法犯罪的调处权:1)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调解权。2)国家有关机关对一般违法行为的查处权 3)国家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权、审判权。8 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的义务:A 调节管理主体的义务:法律规定和国家上级机关交给他们的经济调节管理权利,它们必须积极、正确行使,不得懈怠,更不得随意放弃;对于他们的被管理

8、者来说,他们负有依法调节管理、不得滥用职权的义务。B 被管理主体的义务:承担接受管理的义务。9 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客体A 概念:是指国家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一定具有经济性内容的行为。 B 具体范围:a 基本经济行为。1) 转移财产支配关系的行为;2) 完成具有特定经济性成果工作的行为 3) 提供劳务的行为 4) 其他经济行为。b 国家经济管理行为。第五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1 经济法部门法地位概念:是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它主要是指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它的重要性及其与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2 经济法立法内容上的分类和结构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的各种制

9、度和规定,是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行为规范。3 经济法在形式上的分类和结构经济法的形式是指经济法的各种制度和规定在立法上的表现形态,亦即各种经济法法律规范组织结构的外部表现,即经济法的渊源渊源:A 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率,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B 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税收征管法 、 价格法 、 证券法等。C 行政法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来源。它是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济法大量以这种形式存在。如外汇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登记条例 、 公司登记条例等(常以“条例”形式出现)D 地方性法规:效力

10、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有效,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E 国际条约和协定:指我们作为国际法律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 WTO、中美贸易协定、中国同东盟等。4 经济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律A 认定:实证分析:自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以来,总结“国家之手”的基本动作得出:国家调节三方式 : 强制干预、直接参与、引导调控 经济法体系三构成: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理性分析:自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以来,总结“看不见的手”的基本缺陷,由此导致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发生和发达,于是得出:市场三缺陷:市场障

11、碍、市场惟利性 、市场滞后性 国家调节三方式:强制干预 、直接参与 、引导调控 经济法体系三构成: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5 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的关系这三个方面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是国家三种调节方式的法律规范,共同实现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这三个方面法律,在其调整领域和所担当的任务上分工有所不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三种方式,当国家分别采用这三种不同方式时,国家对于社会经济所处的地位不同。这三个方面法律,是互相配合、综合运用的,相辅相成,在立法内容上也有所交叉。这三个方面法律,有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立法状况和发达程度不同,在经济法立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第六章 经济法的责

12、任制度和实施机制1 经济法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A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实施、被遵守与法律适用过程中有关人们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后果。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的后果。B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具体是指:主体违反经济法规定,给国家经济调节和国家、社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而应付出的代价,它或者是对被侵害者的财产和经济利益进行补偿,或者是消除侵害行为可能继续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或者是限制或剥夺侵害人此后可能继续实行危害行为的资格和条件。 C 法律后果与经济法责任: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与否定性后果,经济法责任必定是违反经济法规定,需要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而所付出

13、的代价。 2 经济法的责任形式包括:一)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财产责任)二)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行为责任)三)经济信誉责任(信誉责任)四)经济调节管理行为责任(经济管理责任)3 经济法责任的制裁方式:A 对基本被管理主体:货币制裁;实物制裁B 对经济调节管理主体 :主要是经济调节管理行为责任和经济调节管理行为制裁4 经济法的实施体制A 经济法的遵守(基本) ;B 经济法的适用(核心)5 经济法的适用机关:1) 国家各级行政机关;2)国家各级司法机关;3)国家各级权力机关;4)特设专门机关第七章 反垄断法1 垄断与反垄断法的概念经济学上:垄断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或多个企业联合对于特

14、定市场的独占。 (状态)法学上:垄断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状态与行为)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当前我国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A 经济性垄断:独占地位(或经济优势)的滥用;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联合限制竞争;垄断性经济合并等。B 行政性垄断: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政强制交易行为等。C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D 垄断的例外知识产权型垄断、 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

15、公益事业、特定时期和情况下的垄断行为或联合行动 反垄断法A 基本价值:通过保护竞争和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正义和社会整体效率。基本特征:1)国家干预性 2)社会本位性 3)经济政策性B 发展概况:美国:分散立法,立法文件多:1890谢尔曼法 1914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德国:单一立法,1896反不正当竞争法 ,1957反限制竞争法 。台湾地区:单一立法,1991公平交易法C 发展趋势:1)从结构主义走向行为主义2)合理原则优位于本身违法原则:早期的垄断行为被认为是当然违法的,但合理原则认为只有协议或行为不仅限制了竞争而且造成了垄断损害时才是违法的。3)调整范围的泛化。主体泛化:从

16、企业或企业联合扩大到医生、律师等个体商人和合作社、合伙等;客体泛化:从工商领域扩展到金融、电子、网络、国防、体育、文化、教育、科研、宗教、旅游、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广泛领域4)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控制中心由国内转向国外。5)受经济学理论和经济政策的影响越来越大。6)非竞争因素越来越多地介入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A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1.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经营者在特定市场上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2.主要包括:1)垄断状态 2)准垄断状态 3)寡占状态。3 市场支配地位的衡量依据:依据反垄断法第 18 条、19 条规定 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与抗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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