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 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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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国家电网公司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试 行)国家电网公司二七年十月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目 录TU1 防止火灾事故UT.1TU2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UT.5TU3 防止锅炉承压部件失效事故UT.10TU4 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UT.13TU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UT.15TU6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UT.17TU7 防止制粉系统和煤尘爆炸事故UT.18TU8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UT.20TU9 防止汽轮机组超速事故UT.22TU10 防止汽轮机轴系损坏事故UT.24TU11 防止汽轮发电机损坏事故UT.30TU12

2、 防止水轮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事故UT.34TU13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DCS)及热工保护拒动、误动事故UT.38TU14 防止机网协调事故UT.41TU15 防止励磁系统事故UT.44TU16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UT.47TU17 防止发电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子站设备与电力通信系统事故UT.51TU18 防止直流系统事故UT.53TU19 防止全厂停电事故UT.55TU20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UT.5711 防止火灾事故1.1 加强防火组织与消防设施管理1.1.1 各单位应建立防止火灾事故组织机构,健全各项消防工作制度,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配备消防专责人员并建立有效的消防组织网络和群众

3、性消防队伍。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发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消防队。1.1.2 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与保养,禁止使用过期消防器材。1.1.3 消防水系统应与生活水、工业水系统分离,禁止使用铸铁阀门和有缝钢管。消防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条件的应由保安段电源供电。1.2 生产场所防火防爆1.2.1 各类生产场所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1990)的有关防火规定要求。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的规

4、定要求。1.2.2 发电厂各类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计算机房、通讯室、高低压配电室、等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火灾检测和灭火装置,相应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油处理室、配电室等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钢质门或丙级防火门。1.2.3 油罐区四周应设置 1.8 米高的围栅。利用厂区围墙作为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 2.5 米高的实体围墙。1.2.4 制氢站、蓄电池室、燃油站、加油站、油处理室、柴油机房等防火防爆重点场所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备。1.2.5 生产场所严禁长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相关防火措施,并落实安全责任人。21.2.6 发电机组、

5、变压器等设备检修工作期间,工作现场应设专人值班,检修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及时清理和检查现场。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容器,严禁随意倾倒。1.2.7 在禁火区动火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动火票工作制度,严禁无票作业。1.3 电缆防火1.3.1 新、扩建工程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必须符合相关设计要求,易燃易爆场所须选用阻燃电缆。各项电缆防火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1.3.2 主厂房内的热力管道与架空电缆应保持足够的间距,其中与控制电缆的距离不小于 0.5 米,与动力电缆的距离不小于 1 米。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1.3.3 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油气及其他可能引起火

6、灾的管道和设备。各类电缆应分层布置,避免任意交叉,电缆弯曲半径应符合相关要求。1.3.4 通往电缆夹层、隧道和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电缆孔洞(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均应严密封堵,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扩建工程和检修中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1.3.5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敷设于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应采取分段阻燃措施。并排安装的多个电缆头之间应加装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1.3.6 在电缆交叉、密集及中间接头等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重要的电缆隧道、夹层应安装温度火焰、烟气监视报警器,并保证可靠运行。1.3.7 定期对电缆夹层、沟道及其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

7、查。对电缆特别是电缆中间接头应定期进行红外测温,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1.3.8 电缆夹层、竖井、电缆隧道和电缆沟等场所应保持清洁,禁止堆放杂物。锅炉、燃煤储运厂房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做到不积粉尘、不积水。31.3.9 加强 400V 动力电缆的运行、检修管理。在厂用系统增加负荷或改变厂用系统结线时,应同时校核电缆截面是否符合要求。1.4 汽机油系统防火1.4.1 汽机油系统应尽量减少法兰联结,避免使用活结或丝扣联结,禁止使用铸铁阀门。法兰垫应选用隔电纸、青壳纸、钢纸垫等耐油、耐高温产品,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1.4.2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

8、部位附近应禁止明火,需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1.4.3 在油管道上焊接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并检验确认管道内无可燃物。禁止在运行的油管路实施焊接作业。1.4.4 油管道应尽可能远离高温管道,且在高温管道下方,油管道至高温管道保温层外表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0.15 米。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高温管道或其它热体,法兰外应加装金属罩壳。1.4.5 事故排油阀应装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距油箱应不少于 5 米,并具有两个以上的到达通道。操作手轮须加铅封,禁止加锁,并加挂“禁止操作”标志牌。事故一次放油门应置于常开位置,排至室外的事故油箱(油池)应装设排

9、气管。1.4.6 定期对机组油管路进行碰磨检查,特别是管道沟内部、顶轴油管等隐蔽部位,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管道振动及碰磨。1.4.7 机组油系统设备及管道发生漏油必须及时处理。如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或热力管道保温已渗入油,应立即停机处理。1.5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1.5.1 油区内禁止搭建临时建筑,严禁存放易燃物品。1.5.2 油区、输卸油管道必须装设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保证接地电阻符合有关规程要求。1.5.3 储油罐或油箱的油温应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加热燃4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1.5.4 定期检查和更换燃油系统软管,锅炉房内的油母管及各支线应

10、列入运行巡回检查路线。1.6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着火1.6.1 制氢站及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应设置“严禁烟火” 、 “禁止使用无线通讯”等标志牌。1.6.2 制氢系统厂房、储氢罐等必须具有可靠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制氢站门窗应采用向外开启的木制门窗或其它非金属门窗,并保持良好通风。1.6.3 严密监测制氢设备、氢冷系统的氢气纯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必须及时处理。氢冷系统的氢气纯度低于 90时,应立即停机。1.6.4 机组漏氢量实测计算应每月进行一次。当发电机氢冷系统发生渗漏且无法停机时,必须加强现场氢气含量监测,加大漏氢量实测计算频率。1.6.5 机组运行期间排氢风机应保持经常运

11、行,并定期进行取样,监视机房含氢量是否超过规定值。1.6.6 在氢气设备生产系统各部位作业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质或铜合金工具。氢冷系统进行检修、试验时,无论是否进行动火作业,均须断开氢气系统(与运行系统有明确断开点) ,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1.6.7 氢气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发生冻结时,必须用热水或蒸汽缓慢加热解冻,严禁明火烤烘。1.6.8 地沟铺设的氢气管道应采取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它沟道的措施。地下铺设的氢气管道应埋设在冰冻层以下且埋深不宜小于 0.7 米。架空氢气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支架,并且不应与电缆、电线铺设于同一支架。1.6.9 氢冷器回水管应直接接入虹吸井,并与凝汽器出水管

12、分离。如氢冷器回水管不能与凝汽器出水管分离,则严禁使用明火对凝汽器铜管作业。1.6.10 氢气放空阀、安全阀均须装设高于屋顶 2 米以上的室外金属放空管和阻火器,放空管应设防雨罩并采取防堵塞措施。发电机底部排污时,应注意防5止氢气排出造成火灾。1.7 输煤及制粉系统防火1.7.1 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巡视检查。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处积粉,及时发现和清除漏粉点。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应坚持巡视检查。1.7.2 制粉系统防爆门应避免朝向电缆层和人行道。防爆门动作后应立即检查,清除周围积粉。1.7.3 煤粉(原煤)仓应装设温度测点,并宜装设报警测点。运行中应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

13、(原煤)仓温度,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值。1.7.5 手动测量煤粉仓粉位应缓慢升降仓内浮筒,避免撞击舱壁产生火花。1.7.6 在输煤皮带上空附近和原煤仓格栅等处动火时,必须做好隔离措施,防止引起皮带着火。1.7.7 煤粉仓清理作业应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使用防爆行灯和工具,不得带入火种,严禁使用压缩空气或氧气吹扫。清仓期间发生残余煤粉自燃,工作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并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氮气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等灭火。1.7.8 输煤皮带发生着火时,应立即停止皮带运行,并采取阻止火焰蔓延的措施,从着火两端向中间扑灭。2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2.1 加强人身安全管理2.1.1 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管理,认真开展作业现场危险点分析。在危险性较大的电力生产区域作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组织措施,逐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各项预控措施。2.1.2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制度和技术培训。新员工和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在有工作经验员工带领下方可作业。2.1.3 生产现场应配备充足的、经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检验,坚决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62.1.4 加强对各种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安全职责,杜绝以包代管,禁止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和违规分包。2.1.5 作业现场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地点应设立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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