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考试重点、必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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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 身 保 险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 一、 人身保险的定义: 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标的: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是保险利益的载 体。 1 寿命:生存、死亡 2 身体: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益 保险责任: 1 死亡、伤残或疾病 2 生存至规定时点 人身危险 是指人的生命或身体方面遭受损害的危险,人身危险的载体是人的身体、生 命和健康、失业、老年赡养等方面的危险或损失发生时承载的主体,它既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所属的组织。 1.生命危险 ( 1 )早逝危险经济主要来源者收入永远

2、中断额外费用产生不足之收入,将降低其生活水准非经济成本产生,如忧伤、单亲家庭产生等 (2)老年退休危险退休时无积蓄,负担不起个人及家庭的生活或虽有积蓄但不够维持余生 2.健康危险 (1)疾病危险危害严重、涉及面广 (2)残疾危险由于疾病、伤害事故等导致人体机体损伤、组织器官或功能障 碍等的不同年龄死亡和残疾的概率 3 可保人身危险 1.人身危险的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 2.人身危险损失必须是明确的 3.人身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4.人身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1 人身风险的特殊性:风险相对稳定。 2 保险标的的特殊性:a 无法用货币衡量 b 有标准体

3、和非标准体之分2A 标准体:又称“健体” 。死亡率=正常死亡率承保方式:按标准费率承保 B 非标准体:又称 “弱体” 。死亡率正常死亡率承保方式:增收保费、降低 保额、限制给付 3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a 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 b 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一般没有量的限定,特殊情况:债权人为债务人 投保,保额以 债权为限。 c 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只要求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 4 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约定保险金额需考虑两个因素: 1 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程度 2 投保人的交费能力 5 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人身

4、保险合同属于定额给付性合同。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的问题,也没有重复保险、超额 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的情况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 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6 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7 保险合同的储蓄性: 8 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1 期限往往较长 2 保险经营容易受利率、通货膨胀及对未来 预测的偏差等因素的影响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人身保险最主要最基本的险种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

5、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 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 也可以是死亡,也可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 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 意外伤害保险短期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按保险范围分:人寿保险、健康 3 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按保险期限:长期保险、1 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 按投保动因: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3按投保人数: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按给付方式:一次性

6、给付保险和分期给付保险 按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红和不分红保险 按承保技术: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险 四、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使其生效的前提 条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论属于何种利害关系都必须具 有明确的经济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实务中 (1)告知 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将有关危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其中的重 要事实是指会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对保险

7、费率的厘定起决定性作用 的事实。1 无限告知 2 询问回答 (2)保证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做出的特定担保事项,这是严格控制危险的原则 之一,及担保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项的存在于不存在。1 承诺保证 2 确 认保证或者 1 明示保证 2 默示保证 3.近因原则是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 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理赔遵守的原则。 五、弱体保险承保是采用的方法 弱体保险又称为次健体保险或非标准体保险,是不能用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承担的 保险。 承包时采用如下方法: 1 保额削减法 是指投保人按正常费率投保,但在一定期限内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承保 方法

8、。 2 年龄增加法 是将被保险人的增加到一定的年数后所对应的费率作为保险费率的承保方法。 3 附加保费法 是指对投保人征收一定金额的额外保费。 六、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1.保险的经营目的和权利义务不同 2.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确定不同 3.保险立法及保费给付不同4七、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 3.人身保险具有变动的危险率 4.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 5.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 7.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特殊性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 1 人身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人生保险合同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人身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如下: 1

9、.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4.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5.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的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定力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保险人出具保 险单的依据和前提。 2.暂保单 是出立正式保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保险证明。暂保单在保险单未签发 之前,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保险单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定力人身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4.保险凭证 少数公司用,外贸公司。 5.保险批单 是人身保

10、险合同就保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3.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1.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附有缴费义务的人身保险合同一方当事 人。 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5被保险人:是指其人深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生命身体是 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体对象。 关系 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 2 投保人条件(1)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2)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3)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除了子女 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受领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11、人。 保单所有人 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中。权利: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 以保单作为抵押借款等 3.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人身保险代理人 人身保险经纪人 人身保险公估人 客体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4.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1 主体部分。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的名称及其住所,对于有多个受益人的,需标出受益顺序及份额。 2 客体部分 保险利益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总额,即是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的享有的保险利益的价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3 权利义务部分。通常包括保险

12、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金 赔偿或给付方式、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 5.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2.年龄误告条款 实际给付保险金=约定保险金额(实缴保险费/应缴保险费) 3.自杀条款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5.战争除外条款 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常见条款 1.所有权条款 2.宽限期条款 3.复效条款64.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转让条款 (1)绝对转让: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 (2)抵押转让: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 款的抵押品。 受益人条款 (1)不可变更受益人和可变更受益人 (2)特定

13、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3)顺序受益人 (4)未成年的受益人 保单选择权 1.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领取退保金的方式 (1)现金(2)购买减额保险费缴清保险单(3)购买定期寿险 2.红利选择权(1)现金(2)减少保费(3)留存(4)购买增额保险费缴清保险(5)购 买定期寿险 5)离婚对受益人地位的影响 6.健康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1 可续保条款: 规定了保险人有权拒绝续保和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以及保险人增 加保费的权利。 2 既存状况条款: 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不给 付保险金。既往病症是指在保单签发之前被保险人就已患有, 但却未在投保单中如实告知的疾病或伤残。 3 职业变

14、更条款: 职业变更对被保险人的发病率和遭受意外伤害有直接影响。如 果被保险人转到一个风险更高的职业,保险人可以在不改变费 率的前提下降低保险金额。反之,如果被保险人转到一个风险 较低的行业,保险人将在不改变保险金额的情况下,降低费率。7.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的三个条件: 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表示订约愿望、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 束力 承诺的三个条件: (1)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2)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 (3)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72.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注意: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意味着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

15、、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的区别 3.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注意: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与失效的区别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1.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2.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转让3.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4.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特征和类型有哪些?1.按保险标的性质划分2.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3.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类4.按合同的法律的效力划分5.按照保险期限分类第三节、人寿保险 一、 有关人寿保险的常识: 1.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寿保险的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 人寿保险的费率基础:生命表中的死亡率 2.人寿保险的特征 (一) 危险特殊

16、,经营稳定 (二) 以长期性的业务为主 (三) 具有储蓄的性质 日渐成为投资手段的一种 (四) 保险费确定方式 人寿保险由于所承保危险的特殊性质,形成了保险费的计算和责任准备金确定上 的一整套科学的、完备的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方式。 二、人寿保险的种类: A 死亡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即当被保险人在保险 期限内死亡,由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1 定期死亡保险(特殊:团体定期寿险):又称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 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如果期限届 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也退还保险费。 特点:、保险期限短8、保险费率低 适合对象:、短期内当然危险工作的人、经济收入低,子女未成年。 2 终身死亡保险,也称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投保人按时缴 纳保费,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特点:、保险费率较高。、均衡保费。、受益人可领到数目确定的保险金。、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3 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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