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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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第六章 保险法第一节 保险法总论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一、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

2、合合同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5.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二)依据保险合同实施的形式不同: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又称法定保险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强制实施的保险合同自愿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原则订立的合同(三)依据保险人的责任次序的不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又称第一次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原始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或第二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避免自己承保的业务遭受巨额损失,以承保的方式,将其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四)依据

3、保险人的人数的不同: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单保险合同:投保人以一个保险标的、一个保险利益、一个保险事故同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复保险合同: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五)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保险金额不得超讨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1.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并

4、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I)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保险合同关系人:在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l)被保险人:也称保户,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2)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四、保险合同的条款(1)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

5、规定保险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2)附加条款:根据保险当事人的需要增加承保危险的条款。根据法律对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1)法定条款:保险法规定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列入的条款。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以及给付办法;违约责任;订立合同的年、月、日。(2)任意条款: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而列人的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必备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

6、项作出约定五、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1.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是投保,属于要约;投保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构成承诺,保险合同成立。2.保险合同的形式: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时,保险合同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是投保人出具的要约。(2)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本。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3)保险凭

7、证:又称小保单,是简化了的保险单,效力与保险单相同。(4)暂保单:是一种临时保单,是正式保险单签发前的一种临时性合同,在正式保单交付后失效3.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1)保人的告知义务 (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4.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在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保人支付保费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5.保险合同的无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一般性规定,主要有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有欺诈和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以及侵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六、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的义务

8、:(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5)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1)保守秘密的义务 (2)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9、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的违约责任:保险人未及时给付保险金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在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或者

10、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三,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四,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在财产保险合同

11、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因被保险人不履行防灾减损义务而造成的保险标的扩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八,对于保险标的因其性质或者瑕疵或者因其自然损耗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一)概念: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12、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二)理解代位求偿权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转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赔偿获得保险补偿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保险人取得了被保险人对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债权。(2)代位求偿权中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3)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为基础取得代位求偿权。(4)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保险人在赔付后自动。(5)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以自己的名义且行使对象是造成伤害的第三人。(6)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益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召赔偿金。(7)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8)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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