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11日在线答疑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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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20122012 年年 4 4 月月 1111 日在线答疑学习体会日在线答疑学习体会作者:李利威作者:李利威问题问题回复回复taxlawyerlitaxlawyerli 学习体会学习体会1关于国税函 2009 年 3 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

2、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汉语词典对“等”如此解释:品级;级别:头等|同等|三六九等。相同;一样:相等|等价|等腰三角形。等候;等待:等车|等机会|我在家里等你。表示列举未尽:我们学习数学、语文等课程。列举后煞尾:北京、上海、广州等三大城市。税收政策中的“等”是表示“列举未尽”还是“列举后煞尾”呢?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字让纳税人在基层税局的自由裁量权面前一筹莫展。很高兴看到总局的这个答疑,昨儿听到一个性、相关性、

3、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平素蛮欣赏的税官说,只有 3 号公告列举的才能作为福利费,很想驳他却发现除了一堆不痛不痒的法理外没有任何权威声音与之抗衡,总局老人家的答疑来得如此及时!卢老先生明确了 3 号文中的“等”是指列举未尽,那接下来值得研究的就是哪些可以作为福利费中的“等”?旅游费算不算?年会费用算不算?中秋节的月饼算不算?唉,还是要看基层局的自由裁量权这纳税人低眉顺眼的日子啥时候是个尽头呢?!2国税函201079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

4、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个月内进行”。请问: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个月内进行。”此条所

5、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因税法需要对折旧追溯调整,这意味着将产生税会差异。例如:2011 年 1 月 1 日,某企业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暂估成本为 200 万元。假设该房屋折旧年限为 20年,无残值。2011 年 7 月竣工决算完毕,结清全部工程款,取得发票 300 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 100 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 万。2011 年企业对该房屋会计上共计提折旧 12.56 万元(其中上半年计提折旧 20020126=5万元,下半年计提折旧(300-5)19.5126=7.56 万元)由于税前列支的折旧需要追溯调

6、整,则税法应扣除的折旧为30002012=15 万元,税会差异为 15-12.56=2.44 万元。该差异企业应进行纳税调减,同时调整资产计税基础。见下表:会计税法差异2011.1-2011.6 5502011.7-2011.127.56102.44这次答疑未能明确的问题是,如果 12 个月未取得发票,企业进行了纳税调增,发票取得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例如:案例中的企业 2012 年 5 月 31 日仍然未办理竣工决算,也未能取得发票,该企业在汇缴时对会计计提折旧 200020=10万元全部进行了纳税调增。 2012 年 12 月 31 日,该企业竣工决算完毕,取得了 300 万元发票。企业如

7、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按北京国税的规定,企业 2011 年折旧税法上不追溯调整,即办理退税 10 万元,2012 年税法扣除折旧进行调整为(300-10)19=15.79,会计折旧同税法相同,不用再进行纳税调整。3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补充医疗并无个税优惠政策,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呼唤补充医疗的个税优惠政策尽快出台,教育、医疗、房子已经成为三座大山,税务局能否也为愚公移山做些

8、力所能及的事儿呢?另外,实务中比较困惑的是何为企业所得税前允许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办理的是否可以?北京现在的把握口径为可以,但前提必须为全体员工办理。4财税201150 号文件中,“关于企业促销展示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赠送礼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一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1、赠送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把握尺度是赠送礼品是否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如果销售时就承诺赠送,则无需缴纳个税,否则应该缴纳。2、如赠送礼品缴纳个税,无论是适用“其他所得”项目还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9、?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如下:“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是“偶然所得”项目均没有免征点或者起征点,需全额扣缴,因此,即使赠送的是一元钱的钥匙扣,也要代扣代缴 2 毛钱的个人所得税。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5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

10、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交通费、餐费、通讯费,所有企业关心的共性问题,此次答疑共有两处涉及此话题,总结一下:1、出差报销交通费、餐费,不交个税。但按国家有关一定标准有些语焉不详,是企业有关一定标准吧,怀疑是否为笔误。2、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看地方政策,是否有扣除标准;3、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按标准领取的餐费不交个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

11、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6请问公司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文件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见上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7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

12、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 号)的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见上8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福利费不征个税的包括:1、集体享受+不可分割+非现金方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2、生

13、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国税发1998第 155 号)企业发月饼要不要缴个税呢?企业组团旅游要不要交个税呢?从答疑标准判断,这些虽然是集体享受+非现金方式,但是能分割到人头,貌似依然是要交的。另外,财税200411号规定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组织旅游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 您所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这个问题可以和下面的问题联系起来一起学习。入应该在哪处交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自己选择还是在收入多的那处缴纳?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14、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有明确的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10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判断?如在 A 员工在总公司任职,总公司发工资,后总公司派 A 员工到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第一种情况属于两处以上工资薪金。第二种情况要区别情况处理,如果该员工以个人名义到 B 公司工作,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务报酬所得1、如何判断“两处”,总分公司是否属于两处?总局答复:属于。案例: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西藏,北京起征点是 3000元,西藏起征

15、点 5300 元。总公司派到某员工熊先生到西藏分公司,总公司发工资 10000 元,西藏发工资 10000 元。如何申报个税?a、北京公司每月发工资按 3500 元起征点代扣代缴;b、西藏公司每月发工资按 5300 元起征点代扣代缴;c、年终两处汇总自行申报,可以选择北京或者西藏。如选择西藏,如何适用起征点呢?全部按 5300 还是按 3500?分公司工作,跟分公司不再签订合同,此时,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各自发工资给 A 员工,那么 A 员工是否属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如同样的情况,总公司派 A 员工到的不是分公司工作,而是派到别的不相关的 B 公司工作,A 员工从 B 公司取得的是属于按“工资、

16、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征税。如果该员工以 A 公司的名义到 B 公司工作,原则上应认定为A、B 公司之间的交易,B 公司的支付款应属于公司间的服务性支出;如果 B 公司对该个人属于雇佣关系而发放报酬,为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2、A 公司派员工到 B 公司,如何交个税?感觉总局答得比较晕。附:对于个人取得二处或二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附:对于个人取得二处或二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税的税收政策:1 1、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有相关文件依据?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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