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3410922 上传时间:2018-06-0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30601(颁布时间)19930601(实施时间)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1993 年 5 月 14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 年 6 月 1 日公布施行)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加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我省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由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 ,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

2、,全部成品交还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以利用原有的厂场设备,也可由外商无偿或有偿提供设备和厂房建设资金。有偿提供的,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第四条 各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条例,分别负责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合同) 。订立协议(合同)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 ;(

3、二)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会同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 ;(三)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 ,并组织工厂生产。第七条 签约双方当事人应向对方提供签约人的身份证件、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授权证书(或委托证书) 、企业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资本信用文件等有关资料。第八条 协议(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协议(合同)各方的名称、注册法定地址、银行帐号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职务等;(二)协议(合同)标的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三)外商来料、来件的名称、商标、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等;(四)

4、加工装配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原料消耗定额、废次品率、试产期和试产批量、验收标准和程序、使用商标、包装要求等;(五)外商提供的技术、专利和技术服务以及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地、性能参数、新旧程度、质量、数量、价款及偿还办法、安装、试产进度、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等;(六)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时间、方式;(七)工缴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结算银行、采用货币、支付方式及担保条件等) ;(八)保险;(九)违约责任;(十)不可抗力;(十一)仲裁或其他处理纠纷的办法;(十二)协议(合同)期限及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条件;(十三)签订协议(合同)的日期、地点;(十四)其他双方认为必须订明的事项。第

5、九条 协议(合同)按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各级利用外资审批权限审批。外商不作价提供或赠送生产设备和厂房装修材料,不涉及国家和省综合平衡的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其协议(合同)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市、县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厅局审批。承接国家限制的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必须在签订协议(合同)前经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企业应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协议(合同)和营业执照向当地县以上(含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 (以下简称特准营业证 )后方能经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第十一条 企业应自领取特准营业证之

6、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二条 企业凭协议(合同)和批准文件,向当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申请立户。第十三条 企业持协议(合同) 、批准文件、 特准营业证和税务登记证,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需招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必须按照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与被招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福利待遇,录用、辞退条件,合同期限等。严禁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第十五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执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制定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措施。第十六条 开展对外加工

7、装配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和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保证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七条 对外加工装配项目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检测仪器、工具、原辅材料、厂房装修材料、自用燃料、生产管理用机、具等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已批准的合同免税放行。第十八条 对外加工装配项目进口生产所需的自用车辆,经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海关凭批件登记免税放行。第十九条 外商及其派驻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带进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的规定数量以内的生活用品,由企业出具保函,海关登记放行,免收保证金,用后复出。第二十条 外商可用外汇向我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8、及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买料、件进行对外加工装配。第二十一条 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按章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第二十二条 对外加工装配产品出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海关凭批准的协议(合同)免税放行。国家限制承接对外加工装配的产品,由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口控制指标安排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核算的内容应包括职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社会保险金,教育附加费,管理费,税收,保险费,水电费,厂房、土地使用费,设备折旧费、维修费,运杂费,银行、外贸手续费,口岸费,

9、利润等。第二十四条 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外汇收入,除按协议(合同)规定扣还属外商有偿提供的设备价款和厂房建设资金外,其余部分必须及时在当地开户银行结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外汇截留在境外。第二十五条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按规定留成的外汇,可在外汇管理部门开立外汇额度帐户,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企业留成外汇可按规定自行使用,亦可在外汇调剂市场参加调剂。第二十六条 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从同类产品的第一笔业务算起,在三年内免交营业税(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批准后,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

10、顾。第二十七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应独立核算,建立专门帐册,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报送有关报表。第二十八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所需进口的料、件自进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设备、车辆自进口之日起至海关解除监管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期内,未经原协议(合同)审批机关和当地海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不得将其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第二十九条 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期满或中止,企业须按规定期限向海关、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办理核(注)销手续。第三十条 对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或用其他藏匿、伪装和伪报品名、规格、数量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套购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口物资的;擅

11、自将进口料、件,设备及加工成品在国内销售、私分、移作他用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企业特准营业证等处罚。第三十二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等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套汇、逃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我省企业承接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加工装配业务,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