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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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txttxt下载文档收藏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技术准则 技术准则60 1.1H 1.0H 1.0H 1.2H 1.1H 1.1H 注:H 指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 筑的高度。 表中 0指正南向,角度指南偏东(西)的方位角。 最小距离:低层为 6 米,多层为 9 米。(二)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表(三)控制:间 间 距 类 区 距 位 表(三) I 类地区 II 类地区 方 045 45 0.7H 0.6H 0.8H 0.7H 注:表中 0为正南向,角度为南偏东(西)的方位角。 H:当方位角4

2、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的建筑高度。 最小距离为 6 米。 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长必须少于 15 米,当山墙长度 15 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进行控制。 (三)建筑既非平行亦非垂直布置,间距按表(四)控制:间 间 距 类 距 区 位 表(四) I 类地区 II 类地区 方 30 3045 H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高度超过 100m(含 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 求: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 位 045)

3、的规定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 项(方位45)的规定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 筑高度计算间距,但最小值为 13 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按表(三)控制, 且间距不小于 13 米。 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条至二十 二条的规定控制。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13m。 第二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 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

4、的间距,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列规定: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 (一)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表 (六) 控制: (二)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 13 米。 (三) 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 10 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 间距的规定控制。(五)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 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六章 建筑退让与离界 第二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

5、河道、铁路两 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 其离界距离必须满足相关 专业规范规定并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环境景观等方面 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七)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间 距 类 区间 间 居住建筑 距 类 距 区 离界距离 最小离界 位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 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 七) 非居住建筑 最小距离 (M) 3 6 9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6.5 5 8 12 按消防

6、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9 朝 向 方 (M) 0.5L 0.5L S-12 离界距 距离(M) 离(M) 3 6 14 3 3 6.5 5 8 17 4 5 9 I 类 地 区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II 类 地 区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0.6L 0.6L S-12 注:H 指建筑高度;S 指规定间距;L=Max(H,S)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符合 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基地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有批准的详细规划, 按详细规划确定离界距离,

7、无详细规划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表 (七) 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 特殊情况达不到最小离界距离须经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核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 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 0.7 倍,且其最小值为 3 米。 (五) 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 准的规划执行。 (六)毗邻用地建设 1、如用地权属界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五章规 定设定建筑位置,本着利益均衡原则进行调整用地界线,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 小于表(七)中的最小距离。 2、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满

8、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离界距 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八) 危险品库、 油库、 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 构筑物, 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退 道 让 距 离 路 红 (m) 线 宽 (m) (八)控制,同时应符合第五章间距要求和第七章高度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 表(八) 区 位 主干道 W40 次干道 30W45 支路 15W30 建 筑 高 度 (m) I

9、 类 地 区 II 类 地 区 多、低层 H24 高层 24H50 高层 50H100 多、低层 H24 高层 24H50 高层 50H100 6 10 12 8 15 18 4 8 10 6 12 15 3 6 8 5 10 12 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根据衡阳市总体规划确定,退让道路总体规划另有要求的,按总 体规划执行。 H 指建筑物高度,W 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 其裙房退让按多、 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 制(裙房高度小于 24 米) 。 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超高层建筑(H100m)应相应加大退让

10、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点算起)。 第三十条 下列规定: 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应在第二十八 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3 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 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基地, 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算起)不小于 80 米。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 最边缘线不小于 6 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 10 米。 (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影剧

11、院、 游乐场、 体育馆、 展览馆、 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 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 ,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 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人流集数,停车泊位、环境景观等要求外,不 得小于 15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 建筑控制区: 1、国道不少于 20m; 2、省道不少于 15m; 3、县道不少于 10m; 4、乡道不少于 5m; 5、高速公路(含匝道)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 100m 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 筑物,需设置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的规划要求。 高速公路连接道两侧自道路红线 50m 范围内为建筑控制区。 在公路建

12、设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 筑物、构筑物。 规划区外沿公路两侧建设应遵从以下规定: (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 (二)城镇、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其边缘与国道、省道边沟 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 50m,与县道、乡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 20m,并避免 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旁建房,离防洪堤背水坡堤脚的距离控制在 30m 以上;在 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建市政公用设施, 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水利行 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确定,同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符合以下规定:

13、(一) 铁路干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20 米; 铁路支线、专用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 铁路(直线)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 高度不得大于 3 米。 (二) 铁路弯道处兴建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并 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大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 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四)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区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建筑 高度应

14、符合有关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先 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建(构)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详规要求,除满足日照、消防等方面的要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铁路专业规范要求外, 同时应 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微波通讯)设施周围以及城市规划已确定的景观走廊和其它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 新建、改建、扩建(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在历史文物保护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沿城市道路两侧

15、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按下列规定控制: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划与规定。 (一)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退让距 离(S)之和的 1.5 倍,即 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 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 1:1.5(即 56.3 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红线的长度, W道路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退让距离。 计算方法详见附图(六)与附图(七) 。 第四十条 度。 建筑物紧邻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性空间的,应体现资源共享,其高度, 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

16、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不得废除。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网规划原则: 1、功能明确,结构清晰,分布均匀。 2、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和建筑现状。 3、有利于城市土地综合开发和改造利用。4、有利于近期建设和远期规划相互配合。 (二)道路路幅要求: 1、快速路35m; 2、主干路40m; 3、次干路30m; 4、居住区级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 24M; 5、小区级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 16M; 6、组团级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 10M; 7、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3.0M。 (三)道路交叉口: 1、 尽可能采用“十字”交叉, 其交角不宜小于 75, 力避“Y”型和“错 位”交叉方式。 2、交叉口转弯半径(R) : 主干道:R25M 城市各级道路的规划,必须以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为依据,并 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 市政管线综合应符合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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