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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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王旭旭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一木茂林 摘 要: 商业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业的支柱和联 系各经济体的枢纽, 其特殊地位决定了商业银行的退 出将在很 大程度上给社会公 众带来直接影响, 甚至可能由此引发一国金融动荡和经济危机。因此, 商业银行的破产不同于普通的商事企业, 它所带来的负面社会 效应是难以估量的。我国现行很行破产法律制度与一般的商事主体并无质的差别, 基于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 我们需要加快构建和 完善我 国商业银行破产 法律制度。 关键词 : 商业银行破产 ; 银行破产立法 ; 存款保险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势必会有银行因为经营不善等因素导致资 不抵债,

2、 如果任其继续经营, 只会集聚风险, 诱发银行危机乃至 金融危机。为了保障整个银行系统的健康运行, 为了银行业的健 康发展, 银行破产在所难免。针对此现状, 我们需要加快构建和 完善我国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一、颁布统一的 商业银行破产法 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也应遵循市场 “ 优胜劣 汰” 的运行规则 , 劣质商业银行的退出, 会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 的配置。因而, 在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过程中, 我们可以遵循这 样的价值取向: 1 、 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 应注重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 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债务关 系进行传统私法调整的同时,从社会本位的立场来维护

3、社会的 整体利益, 以确保实现法律的公平、 正义和效率价值。同时, 商业 银行破产的立法也应按照准市场化的原则,明确监管机关与问 题银行及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以保障公权力对商业银 行破产适当干预, 防止公权力的不合理膨胀。2 、 秉承“ 再建主义” 思想。我国 防范和处理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 第 2 7条规 定了破产的附加条件 , 即对问题银行, 如果股东放弃救助或被中 国人民银行行政关闭后,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债权人 不同意进行调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以后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这一规定体现了银行立法从破产到破产预防的法律 价值取向, 银行破产逐步向市场化的破产清算方式

4、转变。 3 、 推行 “ 严格破产主义” 的立法价值取向。商业银行通过吸收社会公众 的存款 , 来进行高负债的经营, 自身潜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旦商 业银行出现超负荷扩张、资产质量低劣、流动性差以及以贷谋 私、 寻租等问题 , 将会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 进而引发道德 上的危机。采用“ 严格破产主义” , 可以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之间 的良性竞争。 =、 完善银行破产的预防制度和清算制度 1 增强预防制度的可操作性。 存款保险公司承担清偿债务义 务的能力对成功接管银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存款保险公 司为避免承担清偿责任必定会恪尽职守 ,很好地完成接管人的 职责。 但在实务中, 存款保险公司也可

5、能为了追求 自身利益而忽 视了银行整体的稳健性。因此 , 我们应该结合国情, 构建存款保 险公司担任接管人的相关制度。在“ 最后货款人” 的制度上, 央行 应当转换角色。 在商业银行出现资金问题给予货款救助时, 应变 “ 无偿货款” 为“ 有偿货款” , 制定和收取高于市场的货款利率, 进 一步刺激商业银行的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除此之外, 央行还应 充分发挥对银行利用贷款的监管作用,并及时对银行的相关信 2 0 6 I 鬈 息进行披露, 保证央行贷款真正有效的挽救银行 , 恢复其运营能 力。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央行的监管职责, 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 运行 。 2 明确破产清算标准。我国 商业银行法

6、 第 7 1 条规定 : “ 商 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同 意, 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 而 企业破产法 第 2条规定: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 。上述法条中, 出现了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的情况。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的 现象不足为奇,此时其完全可以借助向央行货款或同行业拆借 等方法来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 银行破产清算标准以 双重标准为宜 。 三、 制定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现在还未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这项制度首创于美 国, 后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采用。目的是当银

7、行危机出现时,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进而减少或避免金融动荡, 维护金融秩序和 金融稳定。该制度具有明显的优点 , 银行出现危机时, 可以避免 存款人的损失,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依赖,防止银行危机的恶 化 。 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 结合我国的相关国情, 我国的存 款保险制度应以中小企业和个人存款为重点保障对象,一方面 个人存款与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 , 经济的 发展和民生的保障; 另一方面, 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 要的作用。它的数量多, 资金流动快, 但抗风险能力弱, 应当予以 着重保障, 促进其健康发展 四、 结语 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在接受记者

8、采访 时表示: “ 银行的退出机制涵盖多个方面,包括生前遗嘱、救助设 计、 破产条件、 清偿J I质 序和存款保险等等, 这些制度可以是分类、 分 阶段推出的, 针对不同银行的特点, 分头开始设计 , 最后覆盖到所 有银行。” 简言之, 就是生前遗嘱、 存款保险条例和银行破产条例。 这也是银行破产法的特色所在。基于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地位 以及银行破产的特殊性, 我们应当慎重对待危机银行的破产问题。 安全稳健是银行经营、 银行监管乃至银行破产的基本准则。 在破产 法律缺失, 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 银行破产难以“ 单兵 推行” , 银行破产要真正进入政策实践尚需时日。 作者简介: 王旭旭。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 0 1 1 级刑法学专业; 木茂 林, 自由学者, 河南省驻马店汝南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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