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生 产 奖 惩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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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全 生 产 奖 惩 规 定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了坚决贯彻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安全工作的奖惩力度,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由于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致造成事故、障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惩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现依照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无锡供电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 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无锡供电公司所辖市(县)供电局、供电分局、公司、直属单位所从事的生产、基建、多经

2、等一切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第 3 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考核,工会、人董部、监察室监督执行。第 4 条 本规定所定各项处分条款如有轻于上级有关处分规定的,则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章 奖 励为激励先进、树立榜样,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和任务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显著者,给予重奖。第 5 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由公司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通报表彰,给予领导集体一定奖励;对其中成绩突出者上报省电力公司和市政府表彰、奖励。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2、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所采取措施扎实有力。(1)全年

3、未发生因人员责任造成中断公司安全记录的事故,未发生火灾事故和同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未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事故;(2)全年未发生人身轻伤事故;(3)全年未发生因人员责任造成的一类障碍和恶性未遂事故;(4)生产班组连续两年无异常和未遂事故。3、积极采用和推广加强职工安全教育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4、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所在集体人员中无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第 6 条 每年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标兵”评选活动,凡符合条件,经投票推选和公司“双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由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标兵”荣誉称号,并通报表彰,给予一定奖励;对其中成绩突出者上报省电力公

4、司和市政府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标兵”评选办法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 7 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由公司授予“优秀安全监察(督察)人员”荣誉称号,并通报表彰,给予一定奖励;对其中成绩突出者上报省电力公司和市政府表彰、奖励:1、对安全监察(督察)工作有高度责任心,敢抓敢管,忠于职守,当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参谋,使本单位安全形势逐年好转,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监察(督察)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并有所创新。2、制订的安全措施周密,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得力,避免了事故或杜绝了频发性事故的发生。第 8 条 被授予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标兵”和“优秀安全监察(督察)人员”的集体和

5、个人由公司统一进行表彰奖励。在公司表彰奖励前,上述先进集体和个人如发生否决条件者,则取消表彰奖励资格。第 9 条 对在安全生产中发现重大隐患或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章行为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单独给予奖励。第三章 惩 处本规定仅对因失职、违章行为造成事故、障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惩处;对日常工作中未造成后果的管理违章、行为违章者按公司其它规定予以处理。第 10 条 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对照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对事故、障碍、未遂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原则是:由于故意违章或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以致发生事故者从严;由

6、于事先对事物、事情认识不足或存在公认的客观因素以致发生事故者酌情处分(处分尺度必须掌握在各项条款的范围内)。 第 11 条 事故处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惩处,凡受行政处分者按无锡供电局职工待岗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对事故单位的经济考核也按公司经济责任制及奖金分配办法的规定执行。第 12 条 行政处分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责任较轻、不够行政处分的有关人员可给予待岗、停发综合奖、通报批评等处理。第 13 条 事故责任者的惩处:1、发生特大事故:(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及以上处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工区)级领

7、导及所在班组的班组长负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5)职能部室人员或单位专职由于二十五项反措不落实,现场监察、检查不力,工作失职,视情节给予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2、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工区)级领导及所在班组的班组长负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5)职能部室人员或单位专职由于有关反措、安措不落实,管理不

8、到位,现场监察、检查不力,工作失职,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3、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及以上处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工区)级领导及所在班组的班组长负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5)职能部室人员或单位专职由于有关反措、安措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现场监察、检查不力,工作失职,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4、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 3-9 人的事故:(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

9、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工区)级领导及所在班组的班组长负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5)职能部室人员或单位专职由于有关反措、安措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现场监察、检查不力,工作失职,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过处分。5、工作严重失职或严重违章造成恶性误操作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事故:(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3)对负领导责任者给予待岗 3 个月至行政警告处分。6、发生一般误操作事故:(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

10、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 3 个月至行政警告处分;(3)对负领导责任者停发 1 个月综合奖。7、由于失职或违章造成一般电网、设备事故:(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 3 个月至行政警告处分;(3)对负领导责任者停发 1 个月综合奖。8、发生一般电网、设备事故:(1)对负主要责任者停发 3 个月综合奖,性质和后果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停发 2 个月综合奖;(3)对负领导责任者停发 1 个月综合奖。9、发生责任一类障碍和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停发 3 个月综合奖至行政警告处分;(2

11、)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停发 1 个月至 6 个月综合奖处分;(3)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及事故责任班组的班组长应负事故领导责任的,停发 1-3 个月综合奖。10、发生人身重伤事故:(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 3 个月至行政警告处分。如发生触电、高处坠落人身重伤事故,视情节可给予行政记过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 1 个月至 6 个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行政警告处分;(3)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及事故责任班组的班组长应负事故领导责任的,停发 1-3 个月综合奖。11、发生人身轻伤事故:(1)对负主要责任者停发 3 个月综合奖。如发生触电、高处坠落人身轻伤事故,视情节可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

12、)对负次要责任者停发 1 个月综合奖,视情节可给予待岗 3 个月处分;(3)对负领导责任者停发半个月综合奖。12、发生一般障碍、未遂事故及安全异常:按情节对主、次要责任者停发 3001000 元综合奖。第 14 条 对违章的处理:1、公司安全生产督察队在现场检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违纪行为按公司违章考核规定考核。2、对性质严重的违章违纪行为,除了给予经济惩处外,还应在公司各类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开曝光。3、对严重违章行为责任者的处理:(1)凡发生带负荷拉、合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刀闸);不论是否导致事故: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负次要责任者给

13、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对负领导责任者停发 3 个月综合奖。(2)凡发生不验电接地,不挂地线进行违章作业,不论是否导致事故: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 3 个月及以上处分;对负领导责任者停发 1 个月综合奖。(3)凡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绳失去保护者,不论是否导致后果: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 3 个月及以上处分;对负领导责任者停发 1 个月综合奖。4、凡发生上述严重违章行为的责任班组和变电所取消当年荣誉称号(含等级班组)的评比资格。第 15 条 同一单位一年内重复发生人员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章行为的要加重惩处,对责任单位、部门的有

14、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第 16 条 对上级反措不能及时贯彻落实或对两措落实不到位致使同类不安全情况重复发生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第 17 条 上述各类事故和违章中,直接责任者的处分同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比照主要责任者降低一级处分;一定责任者比照次要责任者降低一级处分。第 18 条 发生事故、责任障碍、恶性未遂事故不按规定上报,隐瞒事故的重要情节,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躲避调查的,对责任者的处理按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有关内容执行。第 19 条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支部)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

15、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第 20 条 发生第 13 条 1-4 类事故时,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的处分按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党委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第 21 条 各类事故奖惩经审定后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一经查实,将重新并加重处分,对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第四章 奖惩管理第 22 条 事故发生经确认是当事人违章、失职等个人行为造成,而事故责任单位领导一贯重视安全,制度齐全,技术监督落实,考核管理较为严格,安全实绩也一直较好的,对该单位领导的处分按规定的权限报省电力公司或经公司安委会同意,

16、降低一级处分或酌情处分。如事故责任者工作表现一贯很突出,且事故发生时没有违章及失职行为的,经公司安委会同意,可降低一级处分或酌情处分。第 23 条 属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和惩处的,经公司安委会同意后,提出书面报告,经省电力公司审定批准后执行;属本公司自行对安全生产奖励和惩处的,抄报省电力公司备案。第 24 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省电力公司批准的加奖由省电力公司发放,本公司确定的安全生产奖励由公司发放。第 25 条 各类事故的扣款统一由公司劳动工资部在奖金或工资中扣除,纳入应付工资帐户并备查登记。事故扣款不得列入成本。凡事故单位普降的岗位工资由公司劳动工资部从其工资基金中扣除,不再返回,公司直属单位直接扣到个人。第 26 条 本规定经无锡供电公司十三届三次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1997 年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同时作废。第 27 条 本规定与公司其它有关规定不符时,按本规定执行,其解释权属无锡供电公司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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