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教师侵犯学生权利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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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的教师侵犯学生权利行为的常见的教师侵犯学生权利行为的 类型和表现类型和表现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权。 。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在教育教学中,教师无故迫使学习差、难管理的学生退学、转学;剥夺学生在课堂上享有的回答问题的机会等。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教师禁止成绩差的学生参加考试,侵犯了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教师将不遵守纪律的学生撵出课堂或赶回家,不让其上课的做法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学生的志愿必须由本人填写,但教师擅自更改学生志愿或限制学生报考志愿的做法,剥夺或

2、限制了学生自主自愿选择专业或学校的权利,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初中报考高中时最突出)2、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权。 。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主要是由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和不作为侵权行为造成的。体体罚罚: :是指直接殴打人身体的某个部位而使受殴打者遭受肉体痛苦,人格受到侮辱。变变相体相体罚罚: :是指罚站、罚跪、罚做某种行为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不作不作为为侵侵权权行行为为。 。 教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师负有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如果教师没有积极履行保护职责或阻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即构成不作为侵权。在

3、职不管事,在位不作为。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即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例如学生患有心脏病,不能进行剧烈运动,教师知道此事却还要求该生参加篮球赛等活动就是不适当的。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助不力。即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救治措施,而是消极的不作为,致使学生的疾病或者伤害因为延迟治疗的原因而加重。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即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了专业规范,包括对特定工作岗位工作期间的要求,例如实验室教师在组织实验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的教师在特定的时间应当进

4、行巡视;体育课教师在学生进行危险动作(如跳马)时应在旁指导和保护等;在特定教育教学活动中遵循的操作规程未事先告诉学生,如体育课应当按要求首先组织学生热身;活体解剖课应当对解剖物进行固定;对某一教学活动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应事先说明等等。如果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情节严重,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制止学生的危险性行为。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危险性行为”。教师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人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如发现学生携带危险品进入学校未及时予以暂扣;在课间活动、集体活动时发现有不正当方式或正在进行危险性活动未及时加以约束和制止;学生

5、玩耍超出了正常范围或有打架等暴力行为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强制停止等。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教师发现或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而发生伤害。发现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体育教师明知学校操场上篮球架已不牢固,有倒塌危险,却不采取措施,也不报告维修以致倒塌砸死学生。这应追究该教师的刑事责任。3、侵犯学生的、侵犯学生的隐隐

6、私私权权。 。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拆开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因此,不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信件,教师都无权拆看。披露、宣言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资料。教师对学生的劣迹或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尽量缩小影响范围。提供学生成绩的方式不适当。学生考试成绩应当成为学生的隐私,教师不得按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素质教育的现在已严格要求了

7、),或让学生分发试卷。虽然教师有知情权,但应“知”而不“传”,否则即构成侵权。4、侵犯学生的名誉、侵犯学生的名誉权权。 。 教师法第五条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如在学生脸上刺字、让学生吞大便等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5、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权。 。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将学生关禁闭、用手铐拷学生、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课间禁止学生自由活动等做法都是非法剥夺或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非法搜查学生。搜查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进行搜查的一种侦查活动。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依法享有侦查权的公安司法人员,其他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对他人进

8、行搜查。教师根本没有侦查权,无权对学生进行搜查,也不能利用和指使学生对其他学生进行搜查,对学生自发的搜查行为要进行制止和教育。如果教师非法搜查,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搜查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表达的自由也称决定意思的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表达的方式有多种多样:语言、声音、手势、发型、衣着等。当然学生自由表达的权利要受到学校和教师的限制。但学校和教师限制学生自由表达提出的要求应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侵权。区分教师对学生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的一个主要标准是这一要求是否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只要学生表达自由的形式不会影响学生的

9、身心健康发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就有权利这样做,学校和教师就不应干涉。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将学生可以自由选择的事情变成强制要求也是对学生表达自由权利的侵害。如:学生征订刊物、书报等本来学生可以凭自己的爱好和需要自由征订,但老师却要求学生必须订某种等。7、侵犯学生性的不可侵犯的、侵犯学生性的不可侵犯的权权利。利。 近年来少数教师对学生实施性犯罪的现象呈上升态势,主要是强劲罪和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强奸不满 14 周岁幼女,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 周岁儿童的行为, “猥亵”指用淫秽、下流的言语或手段侵害儿童的行为。构成本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就构成本罪。7、侵犯学生、侵犯学生财产财产所有所有权权。 。主要有:损坏学生财务、非法没收学生物品、乱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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