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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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政策汇编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政策汇编海关总署令第海关总署令第 179 号(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1 相关法规:相关法规:.8 附件:附件:.8 署税署税19962361996236 号关于执行国务院对技术改造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号关于执行国务院对技术改造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9 国发国发199737199737 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10 署税署税1997106219971062 号(号(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

2、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11 附件:附件:.13 署税署税19997911999791 号(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号(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13 署税发署税发20022 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 年修订)年修订) 部分条目的通知部分条目的通知.15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 20022002 年第年第 2525 号公告(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的有关事项)号公告

3、(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的有关事项).16 署税发署税发【2002】81【2002】81 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6 署税发署税发20031722003172 号关于明确减免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号关于明确减免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7 署税发署税发20042004第第 441441 号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号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2004 年修订)的通知年修订)的通知.19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

4、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2006 年修订)年修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 外资司关于调整外资司关于调整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项目统一编中项目统一编 号等内容的通知号等内容的通知.21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 20082008 年第年第 6565 号公告(关于调整号公告(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等目录商品税 号)号).21 征免税证明征免税证明数据填制说明数据填制说明.22海关总署令第海关总署令第 179179 号(号(中华人

5、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减免税备案 第三章 减免税审批 第四章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第六章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 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

6、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 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 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2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 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 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 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

7、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 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第四条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 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 第二章 减免税备案 第六条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 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

8、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 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 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 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 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应当审查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 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

9、否规范。 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 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 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主体资格、投资项目等情况进 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准予备案;经审核不予备案的,应 当书面通知减免税申请人。 第九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与

10、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 况等原因在 1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 案的决定。 第十条 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的,应当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经 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办理。 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意见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 变更或者撤销时一并提供。 第三章 减免税审批 第十一条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 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3(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

11、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四)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 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审核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 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对应当进行减免税备案的,还应当审核是否已经 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

12、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 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 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 日。 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 海关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对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 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进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等是否在减免税额度 内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应当进行减免税备案的,还需要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出口货物 等是否符合备案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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