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共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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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富民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共 11 项(一)行政许可事项 7 项:01 号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 用事项进行审查、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27 号令)第四条、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申请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项目,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限制。许可方式为在当

2、年年度计划范围内,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前提下,按申请顺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37 号令)第十二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27 号令)第十

3、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1 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1 份); 3.拟用地位置的 1: 1 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准分幅 4 套)和 1: 1 万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 分幅 1 套); 所报图件需标注编制单位、制作单位、出图单位名称,并加盖所在县(市)区国土部门行政公章及电子 版拟用地地块位置坐标; 4.加盖制作单位签章的拟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原件 1 份); 5.加盖设计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签章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 1 份), 属线性工程的需提供线性工程平面图(原件 1 份); 6.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

4、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1 份,验原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 1 份),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 件 1 份,验原件); 7.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 告知书或核准项目受理通知单(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8.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备案项目受理 通知单(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9.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1 份); 10.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交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并提交委托补充耕地协议或补充耕地承诺书(原 件各 1

5、份); - 2 -11.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作为国家或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确需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 告、专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论证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会纪要、云南省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 修改规划的批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对修改后的方 案同意实施的批复(复印件各 2 份,验原件)。 注:以上材料须提供电子光盘。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1 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1 份); 3.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初步审

6、查意见(原件 1 份);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各 1 份,验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各 1 份,验原件); 6.农地转用及征收批准文件(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7.具体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原件 2 份,图件加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章); 8.总平面布置图(经设计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签章的原件 1 份); 9.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的项目用地需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 份); 注:以上材料须提供电子光盘。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投资 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 20 号);国务 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28 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 部 27 号令)第七条、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申请表及申请报告文本可到县国土资源 局土地利用保护科免费领取,也可登录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信息网( http:/)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地点: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科。 (地址:永定镇南环路,电话: 8816718)。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8、 市级以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昆明市国 土资源局预审; 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 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科受理-局业务内审会初审-报县政府审核 上级部门审批-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查结果。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特殊情形,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27 号令)第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

9、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有效期两年。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27 号令)第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通过预审后,方可申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及供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及年检 无。 - 3 -02 号 行政许可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含再划拨)审查一、行政许可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使用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0、; (四)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依据昆明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供地,由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 者缴纳土地取得成本后划拨使用。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云南省土地管 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昆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四)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11、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六)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下列划拨用地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办公用地及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军事设施、军用交通设施、军用通讯设施等用地; 2.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城市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环境卫生设 施、公交设施、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非营利性科研、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设施等 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电力设施、水利设施、石油、 天然气、铁路、港口等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

12、规定的其他用地: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等特殊用地; 5.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安居房及预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村统建房用地。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 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 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 号);划拨用地目录。 五、申请材料 (一)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原件 1

13、份); (二)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原件 1 份); (四)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设计图(原件各 1 份); (五)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验原件); (六)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工、竣工时间说明(复印件各 1 份,验原件); (七)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或土地收购储备、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国有建设用- 4 -地权属来源文件(原件 1 份); (八)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各 1 份,使用存量用

14、地可不提供) ;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 1 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各 1 份); (十)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 1 份); (十一)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宗地图(1:500 或 1:1000 原件 1 份,A3 或 A4 图原件 3 份); (十二)测绘成果表(原件 1 份); (十三)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地籍调查表(原件 1 份)。 (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转报件还须提供本部门的用地请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章的呈报 表、供地方案(原件各 1 份)。上

15、述报件须同时提供电子报件。面积达到 30 亩及以上的,申报资料多提 供一套。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请书。申请书文本可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科免费 领取;也可登录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信息网(网址:http:/)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地点: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科。 (地址:永定镇南环路;电话: 8816718)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面积在 6 亩以下的用地,由富民县人民政府审批;面积在 30 亩以下的用地,由昆明市人民政府 审批;面积达到 30 亩及以上的用地,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 十二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科受理-局业务内审会初审-报县政府审核- 报上级部门审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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