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东湖魔芋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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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始县东湖魔芋专业合作社章程(2008 年 8 月 18 日召开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明确成员的权利义务,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确保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的具体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洪家玉、 洪学文、 朱于宗、 陈先恩、 谭大国、 朱一军、 王训民等人发起,于 2002 年 8 月 18 日筹建, 2002 年 10 月 18 日注册。 2008 年 8 月 18 日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款,召开新成员大

2、会重新设立,并在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本社名称:建设县东湖魔芋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2 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洪家玉本社住所:建始县花坪乡沈家荒村三组,邮政编码:445308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和投资股金比例分红。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农民提供魔芋等特色农副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物资、加工、营销及文化、法律、保险、担保、福利等其他事业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1、种子种苗及生产资料采购供应; 2

3、、农户产品的收购、加工、运输、贮藏、包装、销售;3、技术咨询、培训、指导、交流服务;4、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成果引进和研发;5、文化、法律、保险、担保、福利等其他事业服务。第五条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 国家财政直接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身份股金和投资股金) 、量化到该成员的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他人捐赠财产比例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鲜魔芋交易量、交易金额。第七条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八条本社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

4、或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本社如投资兴办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或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或参与社会公益捐赠,需经社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九条本社及全体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社员第十条凡从事魔芋等特色农副产品种植规模在2 亩以上或加工营销规模在2 吨以上,2 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本章程, 愿意交纳不低于规定限额股金,履行本章程规定入社手续,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即可成为本社出资成员(称出资社员);资源申请入社,但未交纳股金的成员即为非出资社员。本社按照程序吸收20%比例以下的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

5、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拟定成员身份股金为人民币50 元;投资股金最低下限为人民币1000 元;所有成员都必须交纳身份股金, 投资股金由社员自愿交纳不设上限;团体成员入社必须交纳投资股金。第十一条本社社员的权利参加社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公共设施;2、 分享本社盈余(社员按照出资股金(身份股金或投资股金)享受合作社的二次利润分配和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及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比例量化成员份额的权利);3、 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和社务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与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和

6、会计账簿;4、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投资股金社员可列席参加社务管理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但无表决权);5、 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6、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推出本社;7、 非出资社员享有上述第(2)项和第( 7)项规定的权利。第十二条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每个成员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对于投资股金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30%以上或者与本社当年鲜魔芋交易量占本社社员总交易量 30%以上的成员在本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不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附加表决票数

7、应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社社员的义务1、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社务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统一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 并履行与本社签订的种植、加工、 营销、承包、 服务等合同。4、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5、愿与本社结成利益共同体,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依法承担本社亏损和债务;6、支持社务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为本社提供信息,反映情况、开展服务,并带动周边社员和农民谋求共同发展;7、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

8、共同利益的活动;8、不得以个人账户的出资额、财政直接补助及他人捐赠财产比例量化的份额作抵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1、主动要求退社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死亡的;4、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5、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在成员死亡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并经家庭成员签名同意,报社务管理委员会确认无争议后可按规定继承并3 办理社员更名手续,否则按第十四条第(5)项规定终止其成员资格。第十六条成员要求退社的, 个人成员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二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团体成员

9、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凭社员证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退还身份股金,二个月内退还成员账户内的投资股金;成员账户内的财政直接补贴资金及他人捐赠财产比例量化的份额依法不予退给社员个人,而转入本社共有财产重新比例量化到在册社员个人账户。如本社当年经营盈余, 按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所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有关合同、协议应当继续履行或依照与本社书面约定确定。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务管理委员会决定或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1

10、、不遵守本章程或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2、 行为、言论给本社名誉或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3、 成员死亡而无家庭成员继承更名的;4、 成员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缺席社员大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缺席社务管理委员会会议的;5、 连续两年内未向本社交售鲜魔芋或芋角的;6、 严重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本社对除名社员(除本条第(2)项外)在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或亏损或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基础上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身份股金和投资股金) 。因成员行为、言论给本社名誉或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而被除名的,本社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由全体社员组成的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

11、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力:1、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2、 选举和罢免社务管理委员会成员;3、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总额;4、 审议本社的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5、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7、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8、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9、 审议通过本社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第十九条社员大会于每年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由理事长组织社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召集,并提前 15 天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如遇下列特色情况可在

12、20 天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临时社员大会可由理事长或执行监事召集并主持。1、社务管理委员会议决定提议;2、理事长提议;3、执行监事提议;4 4、30%以上成员提议。第二十条正在社员超过150 人使,每 2.53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社员代表(具体人数由社务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形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的全部职权,社员代表经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续连任。、第二十一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需有本社社员(或社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2 名社员表决,总的代理票数不得超过总票数的40%

13、以上。社员 (或社员代表) 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于修改本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总额及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才能生效。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需作文字记录。出席会议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本社在具有投资股金社员中选举产生社务管理委员会成员5 人 (其中设理事长 1 名,理事2 名,执行监事2 名)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续连任。第二十三条社务管理委员会是社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社务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两次以上, 由理事长组织召开,会议须有三名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14、会议决议须有出席者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社务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文字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签名。第二十四条社务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2、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规章、办法等,提交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3、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4、 组织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及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5、 向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提交讨论审议的章程等有关事项;6、 讨论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和聘用职员(管理、财会、技术人员);7、 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除

15、名、继承及社员、职员的奖励、处分等事项;8、 研究决定社员代表人数;9、 接受、答复处理社员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10、履行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理事长作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兼任经理,主持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并报告工作;2、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3、签署聘任或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财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等工作职员聘书;4、组织实施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务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5、代表本社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组织本社开展经营活动;6、履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执行监事负责对日常工作及财务进行监督

16、检查,具体行使以下职权:1、监督检查社务管理委员会对章程的执行和对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本社经营业务及工作职员工作情况;2、 对本社财务审核监察;3、 向社员大会提交年度监察工作报告(年度监察报告须有执行监事亲笔签名);4、 向社务管理委员会提出工作改进和召开临时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第二十七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5 第二十八条社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及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或除名,并依法给予增补。1、不遵守本章程,未全部履行其社员义务的;2、无法履行其社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岗位职责的;3、无故连续缺席社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两次以上或无故缺席社员大会一次以上的;4、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的;5、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产租借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6、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佣金归为己有的;7、理事长、 理事、 管理人员、 财务人员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及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8、个人行为、言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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