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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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条例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 44 号)等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的民间划龙舟活动。 第三条 民间划龙舟活动应当遵循尊重民俗、正确引导、有效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保 障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文明、有序进行。 第四条 市成立民间划龙舟活动协调小组,对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指挥和协调。鹿

2、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应当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民间划龙 舟活动的综合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的治安管理,监督安全保卫措 施的落实,维护现场秩序。体育管理部门负责民间龙舟队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 和水上安全教育。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维护现场秩序。港航、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 切配合、加强对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指导和宣传教育,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 落实,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组织管理,排除或者督促排 除沿岸的危房、危桥等安全隐患,督促安全责任书的落实,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现 场秩序。村

3、(居)民委员会负责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组织和教育,督促安全责任书 的落实,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 第六条 民间划龙舟活动时间定为 10 天以内,具体活动时间由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端午节 和高考、中考的时间确定,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准许举办划龙舟活动的具体 水域,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政府确定的时间和水域以外进 行民间划龙舟活动。 第七条 民间龙舟队数量应当严格控制,一个行政村(居民区)原则上只能申报成立一支 龙舟队。成立龙舟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龙舟队员应当是年满 18 周岁、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居)民,龙舟队负责人应当具备承担安全责任的相 应能力;(二)龙舟队负

4、责人和参加人员必须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三)龙舟必 须安全适航,配备足够的救生器材;(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后勤保障措施。 第八条 申报成立民间龙舟队,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村(居)民委员会向区体育局领 取并填写民间龙舟队申请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 提供下列材料:1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报告;2龙舟队负责人、队员名单及 身份证复印件;3龙舟队负责人和队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龙舟建造师的 龙舟质量保证书;5配备的救生器材清单。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将本辖区成立民间龙舟队的申报材料汇总报区体育局;(三)区体育局接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的申报材料后应当

5、进行认真审查,在 10 日内作出是 否同意成立的书面决定。区体育局应当将书面决定报市体育局、区公安机关备案。 经同意成立的龙舟队,由区体育局发给号牌和队员证书。经同意成立的民间龙舟 队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第九条经同意成立的民间龙舟队申请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龙舟队的负责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责任书;(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公安机关领取并填写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许可 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申请报告;2活动安全保卫 方案;3龙舟队负责人和队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申请报 告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

6、间、地点,参加活动的龙舟队,龙舟队负责人和队员名 单,安全保卫措施等。 (三)区公安机关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报 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在 1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 答复的视为许可。区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决定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机关不予许可:(一)申办 划龙舟活动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二)划龙舟活动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的;(三)在政府确定的时间和水域以外举办的。 第十一条民间龙舟队的负责人,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 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7、(一) 活动的时间、地点;(二)活动的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名单;(三)龙舟、后勤船 适航状况,救生器材配备状况;(四)安全保卫措施;(五)服从公安、海事、 体育、港航、城管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 员会的现场管理;(六)不进行迷信等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七)不强行 摊派和变相敛财;(八)公开经费收支情况;(九)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龙舟建造师必须对其建造、修理的龙舟出具质量保证书,保证龙舟安全适航。 没有龙舟建造师出具的龙舟质量保证书,龙舟不得下水。龙舟质量问题造成安全 事故的,龙舟建造师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民间划龙舟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

8、动的时间、地点和 内容。确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必须报经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和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举行前,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 ,对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排除 或者责令整改;经整改仍存在安全隐患的,龙舟不得下水。 第十五条民间划龙舟活动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组织人力、物力,督促安全责任书的落实,并协同公安、体育、海事、港航、城 管执法等管理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的警 力,维护现场秩序。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限

9、时航行、单航、封 航等临时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维护水域秩序。体育、港航、城管执法等部门 应当抽调精干力量和水上巡逻艇等装备,加强对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维护现 场秩序。 第十六条民间划龙舟活动期间,龙舟和其他船舶应当服从公安、体育、海事、港航、 城管执法等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现 场管理。 第十七条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宣扬迷信、暴力,损害群众身 心健康的;(二)以活动名义进行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敛财的;(三)存在不安全 隐患,拒不整改的;(四)违反有关规定,严重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五)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六)未成年

10、人、不熟悉水性的人 划龙舟和未穿救生衣、酒后划龙舟的;(七)未经批准,擅自超出确定的时间和 区域进行划龙舟的;(八)以活动名义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立即予以制止并进行处罚:(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进行民间划龙舟活动的;(二)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三) 龙舟队不按规定履行安全责任造成治安事故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 公私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由海事 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 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4 月 13 日发布的温州市区民间 划龙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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