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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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校审计字20117 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加强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

2、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审计结果的校内公告制度。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以审促改、以用促审; (三)适当公开、成果共享; (四)权责对称、协调联动。 第二章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 第六条 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3、 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纪委(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向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提交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反映共性问题的综合性报告,在校内发布审计简报等。 第十二条 人事处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材料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项目的审计决定,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第三章第三章 审计结果

4、公开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根据兰州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公开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处处长审核;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2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综合利用校内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以及年鉴、年报、会议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十九条

5、审计处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抄送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发送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第四章 审计整改落实审计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

6、务处、国资处、资产经营公司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第五章 责任追究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若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的问题,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州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向主管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监察处)处理。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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