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icc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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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 ICC516) 一、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格式 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格式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人(Applicant) 此处应填申请人的准确名称和详细地址,如街道或邮政信箱地址、邮编等。 2开证行(Issuing Bank) 为方便申请人,开证行可将其名称及地址预先印在此处。 3申请书的日期(Date of Application) 此处指申请人填写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的日期。 4到期日和交单地点(Expire Date and Plac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l)UCP500 第 42 条 a 款规定,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

2、到期日及一个付款、 承兑的交单地点。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 证除外。除 UCP500 第 44 条规定的对到期日的顺延情况外,到期日是指信用证 规定提交单据的最后一天。 (2)跟单信用证的有效期长短应视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有效期太短将引起展 期的麻烦,有效期太长则会造成额外的银行费用。 (3)交单地点通常指使用跟单信用证的城市或国家。除非注明城市或国家,自 由议付信用证将视为任何地点的任何银行均可对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及/或单据 议付。 5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即指有权使用信用证之人,该受益人为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须提交符 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单据

3、。此处应填写受益人的完整名称和详细地址。通常, 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就是货物的卖方,但经当事人同意,信用证可以下述第三者 为受益人: (l)卖方公司中的一个子公司、一个部门或一个附属机构。 (2)卖方的商业合伙人。 (3)货物及/或服务的最终供应者。 6航空邮寄开证(Issued by air Mail) 通常考虑时间和费用因素来决定是否采用航空邮寄开证。 7简电通知 (With Brief Advice by Tele-transmission) 简电通知(预先通知)的作用是确保受益人在开证前预先获知开证及信用证的 主要内容,但有效的信用证将是随后寄出的正式信用证文本。 8电讯开证(Issued

4、 by Tele-transmission) 电讯开证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及数据传送网络(如 SWIFT)等方式传送信 用证。除非传递信息中另有规定,该电讯将视为完全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Operative Instrument)。 通常由开证行决定采用何种电讯传递方式,如申请人欲使用特定的电讯方式, 则应在附加指示中予以声明。如申请人不愿使用电讯作为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则应在附加指示中予以注明。 9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方可转让。申请人在要求开证行将信用证注明为 “可转让信用证”之前,应熟悉 UCP500 第 48 条的规定。210

5、保兑(Confirmation of the Credit) 信用证是否须由另一银行加具保兑须由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协议决定。如申 请人在“要求保兑(Requested)”的空格内加以标注,则表明其想请开证行授 权或要求另一银行向受益人保兑该信用证。如申请人在“如受益人要求时,授 权保兑(Authorized if Requested by Beneficiary)”空格内未加以标注, 则表明其想请开证行指示被指定银行在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时不要加具保兑, 但如果随后受益人要求信用证予以保兑时,则被指定银行已被授权对该信用证 加具保兑。 11金额(Amount) 信用证金额应分别以大小写表示。货

6、币名称应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货币 代号表示,如 USD(美元)、GBP(英镑)、DEM(德国马克)等。按 UCP500 第 39 条 a 款规定,在金额前加上约(About)、大概(Approximately)、大约 (Circa)或类似的词语时,金额即有 10%的增减幅度。但要注意 UCP500 第 39 条 b、c 款的规定。 12使用信用证的(指定银行) UCP500 第 10 条 b 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使用,一切信用证均 须指定某家银行(指定银行),并授权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 或议付(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l)指定银行的选定 如申请人不知道受益人愿

7、意选择哪家银行使用信用证,他可以: a加注“由你们选择的银行”; b或留着空格不填,此时开证行将选择一家指定银行; c如受益人指明了指定银行,则申请人应相应地通知开证行。然而,申请人应 警惕:受益人的请求中的任何使申请人感到不寻常的事情都可能是潜在诈骗的 危险信号。 (2)信用证可适用的方式 如前所述,按兑现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四种:即期付款信用证、XX 天后 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后 XX 天付款信用证及议付信用证。 13分批/分期装运 (Partial Shipment) (l)分批装运 UCP500 第 40 条 a 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尽管如此, 还是建议申请人

8、在申请书中明确表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2)分期装运 分期装运是指在信用证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装运,如:(数量)的货物 自 2000 年 1 月起分 12 个月等量分期装运。 UCP500 第 41 条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在分期装运下,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 用证所规定的期限及时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由于分 期装运与分批装运大不相同,所以,如申请人欲要求分期装运,则应在申请书 正文或附加指示中单独注明。 14转运 (Transshipment) 在申请人决定是否允许转运前,应首先明确所采用的运输方式,并应参阅 UCP500 第 23 条至第 28 条中有关采用海运提单,非转让

9、海运单,租船合约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等情况下的转运定义及 特殊规定。315申请人投保 (Insurance Pay by Applicant) 如保险事宜由申请人办理,则申请人须在此注明。 16运输细节 (Details of Shipment) UCP500 第 46 条明确规定了“装运”一词的含义。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完整地 规定装运、装船/发货、接受监管的地点和目的地,并应在不得迟于(Not Later than)后规定最迟装运或装船/发运/接受监管的日期,否则,信用证的 有效期将视为最迟装运期,此类信用证称为双到期信用证。UCP500 第 46 条 b

10、 款规定,在规定装运日期时,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如使 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UCP500 第 46 条 c 款规定,“如使用于或约 于或类似词语,银行将解释为于所述日期前后各 5 天内装运,起迄日期包括 在内”。对装运地与目的地另应注意:避免缩写;应使用全称;避免模糊用语; 应表示国家及特定的地点或装运港口;在内陆、分批/分期或转运等情况下,不 要规定从一个港口装运。 17货物描述 (Description of Commodity) 按 UCP500 第 5 条规定,货物描述应简短,力戒列举过多细节。UCP500 第 39 条 规定,凡约(About)、大概(Appr

11、oximately)或类似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 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和单价有不超过 10的增减幅度。 18贸易术语 (Trade Language) 此处填 CIF ROTTERDAM,或 FOB QI NGDAO 等。有关贸易术语的细节参见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规定的单据 (Required Documents) UCP500 第 20 条提醒申请人,必须明确指明信用证项下凭以付款、承兑或议付 的单据名称,正本、副本份数。UCP500 中有关单据的正、副本的规定有以下几 点: (l)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如必要时,已加签字,银行 也将接受下

12、列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该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影印、自 动或电脑处理、复写。 (2)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标明副本字样或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 据作为副本单据,副本单据无须签字。 (3)如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诸如一式两份两张等,受益人可提交一份正本, 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但单据本身另有显示者除外。 另外,UCP500 第 20 条 a 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当地及 类似含义的词语来描述信用证项下应提交任何单据的出单人。如信用证含有此 类词语,则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符,且并非由受益人出 具,银行将照单接受。 按 UCP500 第 21 条规定,当要

13、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 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作规 定,只要所提交的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 单据。 20商业发票 (Commercial Invoice) 如申请人要求对发票予以证明、签证或其他类似要求及或要求发票表明任何 特定细节、资料、声明时,申请人应准确指明由谁签发该证明、签证及或如 何在发票中写出任何特定细节、资料、声明。 421运输单据 (Shipping Documents) (普遍的) 申请人应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合理选择各种运输单据。UCP500 第 23 条至第 30 条详细列明了在各种

14、运输单据下银行可接受或拒绝接受的事项。在规定运输单 据时,申请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清洁的单据 UCP500 第 32 条对什么是清洁运输单据作了解释,并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银行将拒受不清洁单据。 (2)不清洁的单据。 所谓不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 注的运输单据。例如: XX 包撕破(XX Ba1es Torn); X X 辆汽车车体表面擦刮/凹痕(Car Body Surfaces Scratched/ Dented)。 (3)可接受的条款 在某些贸易中,某些不清洁条款是可接受的,为此,申请人应明确指明哪种不 清洁条款是可接受的。如在钢

15、材贸易中,各类生锈条款(Rust Clause)皆视作 正常,且对受益人来讲可以接受。因而,申请书中应明确规定:“生锈条款可 接受”。 22、运输单据 (Shipping Documents) (特定的) (1)多式运输单据 如果使用或想要使用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装运(多式或联合运输)时,申 请人应要求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参阅 UCP500 第 26 条)。 (2)海运/远洋提单 如果是海运或远洋提单,包括港至港提单,必须提交时,申请人应要求海运/远 洋提单,此时适用 UCP500 第 23 条的规定。 (3)非转让的海运单 如不需要可转让的海运/远洋提单,且有关承运人可提供海运单时,申请人可

16、 以规定提交海运单。 海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 a在其中承运人宣称货物已经收妥待运。 b它是不可流通转让的,因此它不能发出交给指定人或背书给指定人。 c作为不可流通转让的单据,不需在目的港提交此项单据作为收货前的一个条 件。 d在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接受这类单据适用 UCP500 第 24 条。 (4)租船合约提单 在装运方式采取海运或多式联运(包括一段海运航程的情况下),如申请人 同意允许运输单据表示它是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则他必须在开证指示中如此 说明。如开证行同意,该行必须在信用证中加注这项条件。 根据 UCP500 第 25 条规定,只有在信用证要求或允许租船合约提单时,银行 方可接受。 (5)航空运输单据 当采用空运方式时,申请书中应明确规定采用何种航空运输单据,如空运单、 航空货运单等。由于航空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且不可流通转让,因此,申 请人应指明航空运输单据中的特定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不应要求凭指定(To 5order)的航空运输单据。此外,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对每批托运货物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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