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2015国考行测法律入门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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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备考 http:/ 中公教育公考交流群:322687594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2015 国考行测法律入门知识汇总2014-07-08 11:09:08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http:/ 点击:10加入收藏打印文章分享到: QQ 空间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人人网 百度搜藏 0公务员备考:这个暑假中公陪你一起放价公务员备考:2015 年 国考笔试提分季公务员备考:中公“好课堂”题库汇总公务员备考:2015 年 京考备考专题行测答题技巧行测答题技巧: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十分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考查, 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 者更加注重

2、对新颁布法律知识点的测查。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 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 上还要关注新颁布的法律。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试,其 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不乱,有一定之 规的。只要掌握好的复习方法,一定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下面中公 教育专家总结了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入门性质的法律知识,供大家记忆分 享:(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 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 关系;

3、没有合法根据。(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 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 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三)要约和承诺公务员备考 http:/ 中公教育公考交流群:322687594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 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 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四)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

4、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 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 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 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 安全。(五)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行政处罚。(六)行政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 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对海关、金融

5、、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 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 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6、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正当防卫。公务员备考 http:/ 中公教育公考交流群:322687594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 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八)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 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 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十)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

8、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 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 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十一)赔偿方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公务员备考 http:/ 中公教育公考交流群:322687594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

9、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二)公务员的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 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 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 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 部门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 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三)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10、职 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 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 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 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十四)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 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

11、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 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公务员备考 http:/ 中公教育公考交流群:322687594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 产份额。(十五)夫妻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 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 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

12、产(二)一方因身体 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 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 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 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 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提醒您关注提醒您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阅读资料:阅读资料: 【时政】2015 年国家公务员

13、考试时事政治汇总【行测】2015 年国家公务员 考试行测备考资料 【申论】2015 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资料【面试】2015 年国家公务员 考试面试备考资料中公教育国贸校区办公地址:中公教育国贸校区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 SOHO 西区 11 号楼 2 层 1110 室 010-59003387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咨询】 专业公考互动交流平台| |国家公务员考试交流群: 339362216 【辅导】国家公务员考试面授课程|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络课程| |一对一课程| |国考 用书| |YY 公开课 【信息】国家公务员考试 | | 北京公务员考试 | | 事业单位考试 | | 更多公职类考 试信息公务员备考 http:/ 中公教育公考交流群:322687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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