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校岗前培训-教育法

上传人:精****档 文档编号:43319037 上传时间:2018-06-0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高校岗前培训-教育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江苏高校岗前培训-教育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江苏高校岗前培训-教育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江苏高校岗前培训-教育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江苏高校岗前培训-教育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高校岗前培训-教育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教育法第 1 页 共 4 页教育法治化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教育法制化要求教育法制化要求:1.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2.内容合法:无论是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内容,还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3.程序合法:所有与教育教学等相关的活动都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4.救济有道:国家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教育法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

2、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广义: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狭义:则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原则原则:1.依法治教原则;2.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

3、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 ,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1.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权限和创制方法;2.法律规范有那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和相互关系如何。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文件。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教育法的结构

4、系统构成:教育法的结构系统构成:1.教育根本法宪法 ;2.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主体法;4.学前教育法;5.义务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道德道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并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评价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善恶的原则、标准和规范。道德和法律道德和法律一样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具体表现在: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主要内容;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

5、基础;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政策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教育法与政策教育法与政策: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教育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6、。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法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直接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我国我国教育法教育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

7、则;(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学制(学校教育制度):学制(学校教育制度):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它具有强制性和公共性。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的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分为初等

8、、中等、高等三级,和普通教育相互对应,互相衔接,共同发展。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是针对成人公民的不同需求而设置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学业证书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教育法第 2 页 共 4 页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

9、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我国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教育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知道的制度。教育评估制度教育评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构成要件:成要件:1.责任主体:它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2.违法行为:行为人所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

10、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4.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关系。5.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教师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教师法教师法的立法宗旨:的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1.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享

11、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4.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6.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1.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2.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3.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教师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12、5.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和义务。6.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其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再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教师资格要素(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要素(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1.国籍要素-必须是中国的公民;2.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3.思想品德修养要素

1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学历要素-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5.业务要素-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6.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认证)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1.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2.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3.此外,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教师资格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招聘、续聘、解聘

14、、辞聘。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等等。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高等教育的性质:高等教育的性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方针:方针:是培养适应于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生产劳动者,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革命的接班人。任务: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1)有

15、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自主权;(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5)海外交流自主权;(6)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7)财产管理自主权。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教师聘任的原则:高等学校教师聘任的原则:(1)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 (2)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教育法第 3 页

16、 共 4 页高等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自愿的协议。 (3)聘任合同的内容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 (4)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包括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等。聘任合同分为:聘任合同分为:(1)定期聘任合同;(2)无定期聘任合同;(3)阶段性合同。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