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2006真题_含解析

上传人:n**** 文档编号:43316696 上传时间:2018-06-05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14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1999-2006真题_含解析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1999-2006真题_含解析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1999-2006真题_含解析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1999-2006真题_含解析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1999-2006真题_含解析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999-2006真题_含解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999-2006真题_含解析(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1999199920062006 深圳大学法学真题含答案深圳大学法学真题含答案 2006:专业课一: 1.名词解释:4 选 3(103) (1)法系与法律部门 P100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 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 度的;而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主要在一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 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 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的实效与法的实现 P228 法的实效一般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 的实际情况,即法的实际

2、有效性。 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法是通过合法行为实现 的。 (3)法的汇编与法的编纂 P78 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 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 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 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 (4)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P133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 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发挥

3、法的调整作用的法律 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 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 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 法律关系,它发挥着法的保护作用,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的内容, 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 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2.论述题:4 选 3(403) (1)论权利的界限 P116(900) 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

4、追求这种利益 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 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 的。权利界限的决定因素毫无疑问是经济因素,其他如政治的、历史的、宗教 的等因素只是权利范围大小的影响因素。权利义务界限确定得适当,符合社会 物质生活条件所提供的可能,可以带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反之,社会就会引 发政治上的动荡,迟滞甚至破坏社会的发展。立法者的基本任务就在于根据政 治优选法的原理,正确地划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可从两方面观之。一方面是立法时的界限,即哪些权利应 当有,哪些权利不应有,哪些权利

5、能够有,哪些权利不能有。 从另一方面看,权利界限指权利被法概括出来之后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 即权利在什么时间、在什么范围内、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界限,亦即法律上的 保护力在多大程度上与人的价值相统一的界限。 首先,权利具有时间性。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用,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法定行使时间一过,权利性便悄然逝去。所谓一时权和永久权就是对权利 时间范围的划分。 其次,权利具有空间性。空间的划定,有些权利是固定的或绝对的,而有些 权利的空间是不固定或相对的。不动产的所有权空间是不动产所在地,它属于 绝对空间,而人身自由的空间则随人所在位置的变化而变化,此类空间是相对 的。由相对空间承担的权利一旦

6、被置于绝对空间中,权利预示着被强制和限制。 人之被拘禁,失去的不是人身,而是人身自由选择的空间。 最后,权利具有对人性。权利对人的范围一般应分为普通对人范围和特殊对 人范围两种界限。普通范围又称一般范围,它是指向所有人的范围,即权利的 效力表现在所有人都承担着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无限的,具有对世性。此类广 泛界限内的权利叫作对世权或绝对权,如所有权。特殊范围是指向特定人的范 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只有特定的人才承担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极其有限的。 此类有限范围内的权利叫作对人权或相对权,如债权。 权利的对人界限主要指的是相对权的界限,相对权在实现的时候如果要求对 世的范围,相对权会随而变为零。 (

7、2)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P101(1280) 当代中国(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 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 1982 年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三次修宪通过的修正案。除此而外,宪法相关法 还包括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 1、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 2、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 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目前主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 4、立法方

8、面的法律。主要有立法法。 5、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法律。如选举法、人民代表 法等。 6、涉及国际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及公民的有关政治权利等方 面的法律。如国防法、国籍法等。 (二)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只是以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为轴心法律规范,附之以其他一些单行民事法律,如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 等。 商法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才开始被承认和逐渐发展的一个新兴法 律部门。目前我国有关商法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

9、企业破产法等。 (三)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涉及的范围 极广,我国已制定的行政方面的法律涉及: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加强内部 监督;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 司法行政;环境保护等六个方面。 (四)经济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 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我国现已制定的经济方面的法律主要涉及: 1、加强宏观调控方面,如预算法、价格法; 2、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方面,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 3、夸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面,

10、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对外贸易法; 4、促进重点产业的振兴和发展方面,如农业法、铁路法; 5、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如森林法、土地管理法; 6、此外,还制定了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的标准化法、计量法、统 计法等。 (五)社会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已制定的社会法有: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 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 (六)刑法法律部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主要是以 1997 年 3 月 14 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

11、为轴心的法律规范,还有此后的 4 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 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目前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 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仲裁法等。 (北大周旺生) 当今中国法律体系的宏观架构 即当代中国是由哪些部门法或集群构成: 1)宪法。宪法至少可以从法的形式、体系这两个角度予以理解。作为法的 形式,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次是作为宪法部门,就是以宪法典为核心 所有解决宪政问题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不仅包括

12、宪法典,还包括宪法性法律 文件(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港澳基本法、国 旗、国徽、国籍法等等) 。如果从部门法结构上将,中国的宪法已经相当不错了, 主要环节都有法律。在我国法律部门上讲,也是我国内部最完整的。如果从内 容和纵深讲,我国宪法处于什么地位需要研究,毫无疑问空间是巨大的。如国 籍法, (当然不考这么细)出国留学别人普法,先讲宪法、国籍法。 2)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最简要的将就是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法 律规范的总称。行政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为社会服务。管理 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运用法律对自身权力予以规制,为社会服务。行政法学界观 点比较驳杂。在中

13、国,行政法是古已有之的,但是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是近二 十年来才发展起来的。在这二十多年中,行政法发展比较快。搞清楚,行政法 在中国二十年的历史进程中发展比较快,但存在很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 质量偏差。同刑法相比、民法相比(最能超越历史、国际借鉴) ,行政法比较落 后,原因在于中国缺少依法行政的传统。中国政府被法规制、受约束的习惯没 有形成,因此科学性比较差。行政法学者的精神一般比较饱满,虽是后起,但 不是之秀,而是“锈” 。行政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问题最多的。 3)民法 4)经济法。 民法和经济法有一点共同,就是解决经济、财产领域的法律部门。更有重要的差异,民法或者民商法,主要是解决平等主体

14、之间的财产和经济问题,经济 法主要解决纵向主体之间的财产法律经济关系。民商法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 周礼中就有很多民事规定。 (法理要学好,对于史和经济学要有相当修养) 商业银行法应当划入商法, 人民银行应当划入经济法。 5)社会法 从发展的眼光看来,社会法也影响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中国广泛的、多种 多样的社会问题需要调整,社会法已经成为世界上的普遍现象。如工会法 、 红十字法 、 妇女权益保护法 、 残疾人保障法等。 6)环境法 7)刑法。人们认为,直道 79 年才产生刑法,是比较落后的表现。但这应当 看作对刑法重视的表现,到 60 年代已经讨论了 33 稿。 、 8)程序法。诉讼法法制外还有

15、其他程序法。(3)论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P291(300) 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及其运作有其可圈点之处,但问题和缺陷也同样存在。学 界对于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多有论及。限于篇幅,我们 在此只想提请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 基础。 第二,法律监督特别是违宪监督应设置专门性机构。 第三,论怎样的一种监督机构设置,都需仰仗于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 的程序化。 第四,无论怎样的一种监督程序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或组织对自己 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 第五,无论怎样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如果缺乏对政党特别是

16、执政党遵循宪 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则监督就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可能是虚置化的。 (4)论法的局限性 P357(520)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它不是唯一的方法。除法之外,还有 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教规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 政、思想教育。 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在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或很多问题上,采用法律手段是不适宜的。 例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或一般私人生活方面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 律手段。 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 一定的限度 法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稳定 性。法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 是,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因而,不可 能有天衣无缝、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这就使得法不可能不存在 规则真空和一定的不适应性。 四、在实施法所需人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