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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上)(200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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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 (上上)(20031124))(20031124)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上) (20031124)徐建新 [世界历史]日本学界将社会结构中的等级制度称为身份制所谓社会等级是由一群具有同样身份的人构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身份即是等级,或者称之为身份等级身份等级所反映出的差别主要是指一个社会中,人们在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的权利等差在阶级社会中,身份等级是指每个阶级的特殊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身份等级集中体现为不同身份等级的成员在政治权利上、经济利益上、社会地位上享有的(或根本不享有的)各种特权,以及他们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来讲,阶级是与生产关系的体系相关联,属于经济的范畴,而身份等级则属于政治的、社会的范畴(1)所谓身份等级制,是指以法律的形式(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和国家基本法等不同的形式)将身份等级的划分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秩序(或社会制度)固定下来,并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 在 19 世纪中后期日本跨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前,日本人曾长期生活在按身份区分人的贵贱的所谓身份制社会中前近代的江户时代(1602 年-1867 年)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等级森严的封建等级身份制社会,这种封建等级身份制是从古代社会的身份等级制发展演变而来的。

古代律令制国家中的“良-贱“身份等级制即是日本古代身份等级制的体现,而这种等级制的源头还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期探讨古代日本身份等级制发生发展的历史,对于搞清古代日本的社会结构,理解日本前近代典型的封建等级制的形成前史,是十分有益的本文将回顾公元七八世纪律令制时代的历史,对古代日本身份等级制的确立及其具体形态作一些考察 一、律令制国家的“良-贱“身份等级制的确立 公元 7 世纪以后,日本的奴隶主统治阶级积极引进古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措施这些变革给旧有的身份等级制也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从古代身份等级制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些变革主要是沿着两条途径进行的一是不断地修正和调整旧有的氏姓制度(2),使其适应新的国家体制和社会体制;另一个就是模仿中国的身份制度,发展出一种新的身份体制,即“良-贱“身份等级制(以下简称良贱制) 经过一系列的变革,良贱制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随着良贱制的建立,身分制度日趋复杂化由于原来用以表示从属于大和王权的畿内贵族身份的氏姓制度已不能涵盖所有身份等级,于是逐渐降到次要地位,被纳入到良贱制的体制中,成为良贱制的重要补充 所谓良贱制,就是日本古代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在天皇和皇族之下将全体人民分为良民和贱民两大身份,并且规定这两者之间禁止通婚和收养。

不仅如此,还规定了贱民身份中的各身份阶层之间原则上不得通婚和收养在刑罚上,也对良人和贱民规定了各种等差另一方面,在做出上述法律规定的同时,在法律上为良人身份中的上层、即贵族官人阶层规定了诸多的权利和特权从 7 世纪初的改革至 8 世纪前期律令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看作是良贱制发生、实施和确立的过程 7 世纪初,圣德太子在推古天皇的支持下实施了被称作“冠位十二阶制“的官阶形式的改革,用德、仁、礼、信、义、智来表示官僚冠位的大小,同时以紫、青、赤、黄、白、黑等颜色的冠帽和官服来区别官位的等级这项改革的真正目的是由王室独揽授予冠位的大权,用不能世袭的官阶等级来表示官吏身份的高低,以此打击世袭的氏姓贵族的势力公元 604 年圣德太子又进一步制定了中央集权国家的政治原则,即《十七条宪法》 其中明确提出“国非二君,民无两主,率士兆民,以王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承诏必谨,君则天之其治民之本,要在乎礼3)《十七条宪法》中主张的“君-臣-民“的基本社会结构与后来律令法中确定的基本社会结构、即“天皇-官人-百姓“的结构,是一致的(4) 公元 645 年,皇极天皇之子中大兄皇子(即后来的天智天皇)领导新兴的政治革新势力策动了一场震动朝野的政治变革,史称“大化改新“。

从社会等级结构的角度来看,大化改新及其以后一段时期的改革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改去旧职“,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确立了古代天皇的绝对君主的地位各级官吏的任命与罢免权归于中央朝廷,从而沉重打击了反对建立集权制国家的氏姓贵族的世袭特权二是实施“公地公民制“,通过解放部民把原来归氏姓贵族私有的部民变成了中央集权制国家统治下的公民三是先后两次进行了全国范围的编户造籍,一次是天智九年(670 年)的《庚午年籍》 ;另一次是持统天皇四年(690 年)依据净御原令编造的《庚寅年籍》 编造全国范围的户籍不仅是古代律令国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对全国人民进行统治的前提,同时也为中央政府搞清全国的氏姓分布、确定良贱身份提供了基本的数据四是进行了氏姓制改革天武天皇(公元 672-686 年)在位时期,进一步对全国的氏姓作了整顿改订,统一为八种姓的称号,也就是“八色姓“八色姓分别表示贵族阶层内部的八种身份,其中真人、朝臣、宿弥为上位姓,忌寸、道师、臣、连、稻置为下位姓(5)八色姓的制定并非要恢复旧时代的氏姓制度,而是要使旧时的氏姓制度为新确立起来的身份秩序服务,具体说就是要提高皇族近亲的社会地位,明确高级官僚和低级官僚的门第差别,以及中央贵族与地方豪族之间的地位差别。

在这点上,八色姓制度与 8 世纪以后实施的贵族爵位制(位阶制)是相通的五是制定成文法从 7 世纪中后期至 8 世纪中期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日本古代统治阶级效仿中国唐代的法律制度,相继编纂、实施了《近江令》 (天智天皇年间编纂,671 年部分实施)(6)、 《净御原(律)令》 (681 年开始编纂,689 年实施)(7)、 《大宝律令》(700 年编纂,701 年完成,702 年实施)(8)、 《养老律令》 (718 年编纂,757 年实施)(9)等法典通过编纂和实施成文法,最终把良贱身份划分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从形式上看,大化改新后确立的良贱制是模仿中国法律制度中的身份制度但实质上,良贱制的产生和实施是与大化改新后的政体变革有密切的关系在大化改新前,大和国家加对地方的统治是通过地方豪族间接实现的,而大化改新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以古代天皇为中心的中央政府对全国人民的直接统治,并确保国家获得的最大利益归统治阶级所有改新后实施的“公地公民制“也好,编户造籍也好,其目的都在于此公地公民制“的实施首先需要对公民的身份做出明确的划分,同时要对不同身份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而良贱制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日本古代律令制国家中最成熟、实施时间较长的法典是《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 在此之前,律令法律制度的确立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也是良贱制逐步建立和发展成熟的过程早在大宝令实施之前,良人与奴婢(即后来的贱民)的身份关系在大化元年(645年)记事中提到的“男女之法“中已经出现其文称“又男女之法者,良男良女共所生子,配其父若良男,婢所生子,配其母若良女,嫁奴所生子,配其父若两家奴婢所生子,配其母若寺家仕丁之子者,如良人法若别人奴婢者,如奴婢法今剋见人为制之始10)其中规定了良人、奴婢通婚所生子女的划分原则,即子女降为奴婢通过这一记载可以知道,在良贱制形成之前,已有了与之十分近似的“良人-奴婢“制不过在男女之法中是否有了良人、奴婢禁婚的原则,还不得而知在良贱制形成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持统四年(690 年)在全国范围内制作《庚寅年籍》 《日本书纪》持统五年(691 年)三月癸已条的诏书中谈到人口买卖时的良贱身份归属原则,即“若有百姓弟为兄见卖者,从良若子为父母见卖者,从贱若准贷倍没贱者,从良其子虽配奴婢所生、亦者从良一般认为,这一记载反映了《庚寅年籍》的造籍原则 《庚寅年籍》的意义在于它首次将人民按良贱分别登录造籍;其次是奴婢(贱民)被强制性地按无姓者造籍;第三是在该年籍中被确定为贱民身份的人要世袭这一身份;第四是在良人身份中有区别地划出了杂户身份(11)。

《庚寅年籍》的良贱制与后世的良贱制相比还不尽完善在此后的十年中,有关良贱制的法制被不断强化可以说从持统天皇(687 年-696 年)后期至文武天皇(697 年-707 年)初期是良贱制日益完善的时期八世纪初,良贱身份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已日趋明确,并最终体现在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第一部完整的基本法典《大宝律令》中 在律令法中,古代天皇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天皇是古代国家主权的代表者,或者说天皇和国家即是同一物(12)天皇没有划入良贱身份等级序列,也没有表示等级地位的姓和爵位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天皇的权力与地位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在律令国家中,天皇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皇位继承权;2.军事大权;3.外交大权;4.对全体人民的改姓和赐姓的权力;5.官吏任命权;6.对臣下的刑罚权 在天皇之下,人民被划分为良人和贱民两大身份良人身份中包括有爵位的官吏、负担租调庸的公民以及由各种手工艺人构成的杂色人;贱民身份中包括旧时的下等部民和奴婢贱民身份根据职业分工又进一步被分为陵户、官户、家人、公奴婢和私奴婢五种,合称“五色贱“此外,一个没有纳入上述良贱身份体系的社会阶层是僧尼阶层这恐怕与僧尼阶层是一个教化阶层,其拥有的特权不是世俗特权等因素有关。

律令制时代的整个身份体系如下(13): 君(无姓): 天皇 皇亲 良身份(有姓):臣 有位官人阶层: 三位以上(贵) 五位以上(通贵) 六位以下-初位 民 公民(又称百姓、庶民、白丁) 杂色人(品部、杂户) 贱身份(无姓): 陵户、官户、家人、公奴婢(又称官奴婢) 、私奴婢 二、良贱制下的贵族官人阶层及其特权 在古代日本的律令制身份体系中,位于天皇和皇族之下的是良人身份这个身份中实际上包含了两个主要的阶层,一个是公民和杂色人构成的所谓庶民阶层,另一个是位于公民百姓之上的有爵位的官人阶层对于良人身份中的公民百姓阶层和贱民身份来说,官人阶层是统治者,正如后文中所分析的,这个官人阶层与古代天皇及皇亲共同构成了古代国家的贵族阶层下面我们将着重分析这个阶层的内部结构与特权 官人阶层的内部,是通过一种称作“位阶制“的爵位制度来调整其内部的权力和利益分配关系在古代日本,授予官人阶层的爵位称作“位“,位与位之间的等差称作“位阶“确定位与位阶的制度即是“位阶制“位阶的叙授是以与天皇及其一族的远近关系、氏姓门第的高下,以及在政治、经济上的实力地位为标准因此,只有有实力的豪门世族才能得到爵位实际上,在位阶制中被授予爵位的人,有许多是大化改新前的氏姓贵族。

高贵的氏姓被授予高级位阶,而高级的位阶必定是授予高贵的氏姓的,在这里可以看到位阶制与氏姓制的一致性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位阶制看作是大化改新前的氏姓制度的某种继续位阶制实质上是一种古代贵族的爵位制,是古代统治阶级通过品级联合对直接生产者进行统治的一种形式 日本律令制国家的位阶分为两类:一类称品阶,从一品至四品,共设四等,是专门授予亲王(14)的,以有别于诸王(15)的位阶另一类是位阶,是授予诸王、诸臣的从最高位的“正一位“至最低位的“少初位下“,共划分为三十阶(16) 《大宝令》还将五位以下的位阶进一步分为内、外两种,其外位的地位低于内位所有被授予爵位的人统称为“有位者集团“ 日本古代位阶制的一大特点就是位阶与律令制国家的官僚体制紧密相连 《养老令·官位令》中说:“凡臣事君,尽忠积功,然后得爵位,得爵位然后受官“(17)也就是说,为官者须先有爵位,爵位是授官的资格与前提位阶的等差与官职的高下是相对应的爵位越高,所担任的官职就越大,即所谓的“官有高下,位有贵贱,准量爵位之贵贱,补任官职之高下“(18)这种爵位与官职相对应的选叙制度称作“官位相当制“,它表明有位者的社会身份地位与当时的官僚体制中的等级地位是相对应的。

在位阶制中,高级位阶与低级位阶之间的尊卑差异是很大的根据实际的社会地位和所享受的特权,可以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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