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取得合管理法经营资质也应支付员工报酬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3291802 上传时间:2018-06-0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用人单位未取得合管理法经营资质也应支付员工报酬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用人单位未取得合管理法经营资质也应支付员工报酬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用人单位未取得合管理法经营资质也应支付员工报酬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用人单位未取得合管理法经营资质也应支付员工报酬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用人单位未取得合管理法经营资质也应支付员工报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用人单位未取得合管理法经营资质也应支付员工报酬(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用人单位未取得合管理法经营资质也应支付员工报酬用人单位未取得合管理法经营资质也应支付员工报酬案情:某化工燃气有限公司 2011 年 6 月 10 日取得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准备经营的范围属于特种行业,许可证还在办理之中,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今年 3 月起,该单位开始筹建厂房,张某负责该单位建筑工地管理。双方签订了建设期劳动用工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 2000 元,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五天,每周日值班。此后双方按照合同履行。进入 5 月份,单位没有按月发放张某工资,7 月 15 日,张某以单位不及时支付工资和加班费为由辞职。张某就经济补偿、加班费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后经劳动仲裁委调解,

2、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用人单位支付了张某的加班工资。评析:本案最终因调解成功而没有裁决结案,但由于该单位没有依法注册登记,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被申请人是否应该支付申请人的加班工资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应当支付,理由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适用范围均不包含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用人单位,缺乏要求支付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意见是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其理由为:一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而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该条例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因此虽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包含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用人单位,但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也应当适用。二是从立法宗旨来说,如果因单位违法而导致其成本下降,也是不合情理的,对劳动者也不公平。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营销(Marketing) 什么

4、是营销 营销(台湾称为:行销)是关于企业如何发现、创造和交付价值以满足一定目标市场的需求,同时获取利润的学科。营销学用来辨识未被满足的需要,定义、量度目标市场的规模和利润潜力,找到最适合企业进入的市场细分和适合该细分的市场供给品。 营销经常由企业组织中的一个部门专门负责,这样其实有利有弊。利在:便于集中受过营销训练的群体专门从事营销工作;弊在:营销不应该仅限于企业的一个部门来进行,而应该在企业所有活动中体现出来。 根据杰罗姆麦卡锡在基础营销学下的定义:营销是指某一组织为满足顾客而从事的一系列活动。 营销学中的主要概念 包括市场细分(segmentation) 、目标市场选择(targeting

5、)、定位(positioning)、需要(needs)、欲求 (wants)、需求(demand)、市场供给品(offerings)、品牌(brands)、价值和满足(value and satisfaction)、交换(exchange)、交易(transaction)、关系和网络(relationships and networks)、营销渠道(marketing channel)、供应链(supply chain)、竞争(competition)、营销环境(marketing environment)和营销策划/方案(marketing programs)。这些术语构成了营销职业的词汇库

6、。 营销的主要过程 营销的主要过程有: (1)机会的辨识(opportunity identification) ; (2)新产品开发(new product development) ; (3)对客户的吸引(customer attraction); (4)保留客户,培养忠诚(customer retention and loyalty building); (5)订单执行(order fulfillment) 。 这些流程都能够处理得好的话,营销通常都是成功的。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的话,企业就会面临生存危机 。 营销的终极使命:追求利润最大化 营销已经是一个如此耳熟能详的词汇,或者说任何一

7、个稍具规模的企业都会有这样一个部门或者专门的队伍。然而营销到底是什么?营销对于一个企业的意义何在?我们如何看待营销在整个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位置? 在网上流传的一个关于“中国十大最烂专业”的帖子中,市场营销赫然在列。毕业生很难找工作显然是其最大的理由。市场营销,一方面极受企业重视,几乎被所有老板列为企业最核心的部门;另一方面,该领域里的所谓专业人才们却茫然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被社会和各种各样的正式与非正式组织边缘化。套用营销里面最为热门的术语,就是营销人员们,包括营销本身,都存在“定位”不清晰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房地产行业里肯定是同样显著的。我们每天都在忙忙碌碌地看地、做经济测算,考察市场、研究建筑

8、和户型,包装推广以及销售,也许这些都归属营销部门,也许被切分成环节,营销只是其中一部分,但我们大多数的营销人员,以及率领营销人员的主管以及指挥他们的老板和总经理们真的未必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营销的范畴是什么? 我们用什么指标来考核营销决策的正确性? 如何考核营销团队工作的绩效? 对于营销来说,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抓住其中一个要害就抓住了工作的全部? 由此进一步引申出, 营销队伍应该如何组建?配备哪些方面的特长人才? 营销人员应该具备哪些方面的专业知识? 营销人员以什么样的心态和方式与其他部门合作? 这些问题将有无数种答案。在没有解决核心问题之前。 因此我们必须先解决核心问题营销为什么存在? 营销绝不只是销售。 最早的市场营销教科书教育我们说,当前的营销观已经从“以生产为导向”历经“以销售为导向” 、 “以市场为导向”达到“以顾客为导向”的阶段。在很多行业里是这样,然而在这个行业,在不少人仍然认为价格控制是核心环节的房地产行业里,在策划和销售经理以假排号和炒房为唯一手段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必要重新正一正营销与销售之间的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