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 东莞中职教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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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3 十二、教学设备十二、教学设备 中小学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 (室室) )规程规程 (1991 年 8 月 29 日教备199170 号)1113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1997 年 7 月 14 日教电19973 号) 1116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意见 (1999 年 8 月 12 日教基199911 号)111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0 年 6 月 1 日教基厅20006 号)1121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网站和

2、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2000 年 7 月 5 日教技20005 号)1123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实施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实施“校校通校校通”工程的通知工程的通知 (2000 年 11 月 14 日教基200034 号)112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园网建设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园网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1 年 11 月 29 日教基厅200116 号) 112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教育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教育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2001 年 12 月 20 日教厅综200126 号)1132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中小

3、学图书馆( (室室) )规程规程( (修订修订)的通知的通知 (2003 年 3 月 25 日教基20035 号 ) 1137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普广东省关于普 及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意见及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97 年 4 月 10 日粤教电19971 号) 1141 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广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的通知的通知 (2003 年 7 月 30 号粤档发200329 号) 1147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

4、图书馆( (室室) )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设工作的意见 (2002 年 9 月 10 日粤教基2002113 号) 1153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实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 (2003 年 10 月 30 日粤教基2003115 号) 1158 1114 中小学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室室)规程规程 (1991 年 8 月 29 日) 教备199170 号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第二条 图书馆(室)是学校书刊情报资料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

5、学和教育研究服 务的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 图书馆(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 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外阅读,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 发展。中小学图书馆(室)应积极为师生提供书刊情报资料和教学参考资料。 第二章第二章 书刊资料书刊资料 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应结合本校特点和实际情况规定书刊资料选购标准、复本量标准及剔 旧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书刊资料的配备结构应兼顾学生、教师的不同需求。 第六条第六条 图书馆(室)的藏书,应包括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和报刊 及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中学图书馆(室)应备有应

6、用 型的书籍。 图书馆(室)应优先采集、收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级教育部门评审推荐的 图书。书刊定购前,学校领导应具体指导图书馆书刊订购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第三章 书刊资料的管理与利用书刊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第八条第八条 书刊登录:图书馆(室)应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 有保存 价值的主要期刊应按年度装订成册,并进行财产登录。 第九条第九条 书刊分类:图书分类应使用国家标准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 ;期刊分 类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 。 第十条第十条 书刊著录:图书著录应以国家标准普通图书著录规则为依据;期刊著 录应以国家

7、标准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为依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目录设置:以卡片目录为主。中学图书馆(室)应设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 录,条件好的馆可增设著者目录;小学图书馆(室)要设书名目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图书馆(室)要本着勤俭办馆(室)的原则,加强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书 刊外借、阅览、丢失损坏赔偿等项规章制度及图书馆(室)的职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和学生开展外借、阅览、宣传推荐等服务工作,并 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包括图书和图书 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和读书方法以及读书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指导。

8、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 1115 第四章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校长应直接领导本校图书馆(室)。图书馆(室)负责人应熟悉图书馆专业 知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等以上的文化程度和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中小学图书馆(室)要积极争取各级各类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在业 务上的辅导与支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图书馆(室)工作人员编制最低数按附表二规定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中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中小学图书馆(室

9、) 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参照国家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评定。图书馆(室)的 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育辅导人员等同看待。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计划和 措施,以各省、市教师进修院校为主,负责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章第五章 条件保障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图书馆(室)应逐步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 教师阅览室。有条件的中学应设置教师教学资料室。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馆舍 (1)城市一般中小学图书馆(室)应根据学校规模、藏书数量和国家规定的面积指标 逐步建立和完

10、善藏书室、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 中学图书馆(室)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藏书室按每平方米藏书 500600 册计算;教 师阅览室宜按教师人数的 1/3 设座位。 小学图书馆(室)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藏书室按每平方米藏书 500700 册计算;教 师阅览室宜按全校教师人数的 1/4 设座位。 中小学图书馆(室)学生阅览室座位占在校学生人数的比例宜按附表三的规定执行。 (2)县镇乡村中小学图书馆(室)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 标准制定。 (3)图书馆(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设备图书馆(室)应配备必要的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

11、、报刊架、书 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有条件的中小学应逐 步配备视听、复印及复制等设备。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多渠道 筹措教育经费的基础上,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室)购买图书的需要, 同时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16 附表:一、最低藏书量 二、图书馆(室)工作人员最低数 三、学生阅览室最低馆舍要求 附表一: 最低藏书量最低藏书量 完全中学 (学校类别)

12、 初级中学 (学校类别) 小学 (学校类别) 项目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人均藏书量(册数) (按在校学生) 30 25 15 25 20 10 20 15 5 报刊种类 100 75 50 70 50 30 50 30 20 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 200 150 100 150 100 50 100 60 30 附表二: 图书馆图书馆( (室室) )工作人员最低数工作人员最低数 学 校 类 别 一 二 三 完全中学 3 2 1 初级中学 2 2 2 小 学 1 1 0.5 附表三: 学生阅览室最低馆舍要求学生阅览室最低馆舍要求 完全中学 (学校类别) 初级中学 (学校类别) 小

13、 学 (学校类别)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学生阅览室座位占在 校学生总数的比例 1/10 1/12 1/15 1/12 1/14 1/16 1/18 1/20 1/22 1117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1997 年 7 月 14 日) 教电19973 号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并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第二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 广播、电影、电视、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技术,传递教育信息,并对这一过程进行设计、 研究和管理的一种教育

14、形式。是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 和方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第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逐步提 高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各种电教媒体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注重教学应用与研究。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扶持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 将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列入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第二章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第五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电化教育。其名称可根据学 校的规模称为电化教育室(中心)或电化教育组,规模较小的中小学校也可在教学管理部 门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要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与校内各相关部门相互配 合,完成电化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1.拟订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电化教育工作,并承担其中一 部分教学任务。 2.收集、购置、编制、管理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 3.维护、管理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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