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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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不足摘 要:商事登记是商法的重要制度。商事登记立法的完善是健全和完善商事 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现存商事登记 立法已逐渐与我国经济发展相冲突。本文重点探讨了我国商事登记立法 的不足之处。关键字:商事登记立法、现存问题正 文商事登记是商法的重要制度。商事登记立法的完善是健全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 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现状及其制度缺陷也是不容乐观的, 这些现存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商事登记程序制度功能的实现。第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过于分散,妨碍了商事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我 国涉及商事登记的法规规章较多,如。然而分散的立法必然导致登记 立法

2、体系的混乱与庞杂,甚至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不相协调和与实际不相适应 之处。另外,这种分散的商事登记立法的法律位阶普遍较低,多为实施细则、 办法等形式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商事登记应有的权威性。从而导致人们对于商 事登记的不重视,自然不会积极地遵守商事登记立法。这种分散式的商事登记 立法在市场经济渐趋成熟、市场主体较为稳定的今天,所凸现出的弊端越来越 明显。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第二,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对于不同种类的企业做了不同的规定,可能导致差别 待遇现象的产生。区分不同主体分别立法,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等原 则,必然会导致市场主体准入的不平等,不利于市场主体开展公平、自由的

3、竞 争,降低了商事主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的积极性。并且对不同的主体采用不同 的登记规则,大大加重了工商登记机关的工作量,使得登记管理效率降低。第三,我国商事登记立法过于严苛,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发展。首先,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等。经营方式是企业自己的事,它可以自由选择 和随时改变,要求登记经营方式,不利于企业随市场变化迅速做出反应。经营 范围决定了企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大小,有利于保护交易第三人,但是 应当适当放宽经营范围的类别划分口径,使企业在运作过程中能够更加灵活。其次在变更登记事项的规定,也应当适当予以放宽。比如资本金变更登记,仅 仅之规定了资本金变更就必须申请变更,未作量的区分。

4、我认为,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变更少量的资本金数额,时候报备也未尝不可。第四,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合一,混淆了登记的两种不同效力。商人在取得主 体资格的同时即取得营业资格。同样,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则此时不仅会导致主体营业能力的丧失,而且会导致主体资格的消亡。如果企业的法人资格因 此而终止,则清算阶段的法人将不再是法人,这对于企业未了结事务的处理、 债权债务的安排以及剩余财产的处置又是不利的。因此,商人登记和商行为登 记有必要分开进行。第五,重视事前审批登记,轻视事后监督管理。我国的现行商事登记立法将监 督管理的重心放在企业的准入上,不仅程序烦琐,而且条件严格,但企业成立 后的后续监管则常常被忽视。这种重企业出生、轻企业死亡的制度,使商事登 记为社会公众提供商事主体信用和经营基本情况的基本功能大大降低。为了较为彻底地解决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的上述问题,我们必须借鉴世 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及其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国情,构建一个切实可行、具 有一定前瞻性的完善思路和框架体系,使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日趋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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