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未遂论文修改稿崔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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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犯罪未遂120112011 本科本科生毕业论文生毕业论文 存档编号存档编号 襄 樊 学 院毕 业 论 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犯罪未遂论文(设计)题目:论犯罪未遂院院 别别 文文 学学 院院 专专 业业 广播电视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 学学 号号 09101151 学学 生生 崔崔 爽爽 爽爽 指导教师指导教师 苑立志苑立志 讲师讲师 襄樊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襄樊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20112011 年年 5 5 月月 2828 日日论犯罪未遂2目录目录一、犯罪未遂概述 .3(一) 、犯罪未遂的概念 .3(二) 、犯罪未遂的性质 .4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5(一)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5(二) 、犯罪被迫中止而未得逞 .7(三)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 .8三、犯罪未遂的类型 .9(一)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9(二)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11(三) 、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未遂与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未遂 .12四、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13论犯罪未遂3内容摘要内容摘要犯罪未遂是世界各国的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犯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并且未遂论在实践的运用上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的这种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识外的因素而造成的,从各个方面研究的意义有两个:一是可以正确定罪量刑

3、,二是能够深入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本文以犯罪未遂在我国刑法学中的理论内容为体系,结刑法有关法条的规定,对犯罪未遂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犯罪未遂进行一个深入的认识。关键词关键词 犯罪未遂 概述 特征 处罚原则论犯罪未遂4AbstractCriminal attempt is a great issue in many countrys in the world. There is too criminal attempt in experience ,and too many problems must to solve about criminal attempt. Criminal

4、 attempt is a patterns of immature form crime , the reason why the crime doesnt finished is the subject factors of criminal person. There is two significance about it. On the one hand, it is make punishment fits the crime, and on the other hand we can know calculated crime deeply and scientificly. T

5、his issue based on 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 and invoke some legal provisions. For this issue, I want to know criminal attempt in a deeply way.Key word: criminal attempt; application; characteristics; principle of punishment论犯罪未遂5一、一、 犯罪未遂概述犯罪未遂概述(一)(一)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的概念对于犯罪未遂,在这里首先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例,来

6、分析其构成要件的不同:日本刑法第 43 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可以敬请刑法,但基自己的意思中止的犯罪,应当敬请或者免除刑罚。 ”第 44 条规定:“处罚未遂的情形,由各本条规定。 ”法国刑法第 121-5 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仅仅由于罪犯意志以外的情事而中止或未能得逞,即构成犯罪未遂。 ”德国刑法典第 22 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着手实现构成要件,而未发生行为人预期的结果的,是犯罪未遂。 ”这几个是有代表性的外国犯罪未遂立法例,各自表示了其基本内涵和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认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行为人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

7、叫做障碍未遂。这种主张区分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中止形态。二是主张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但是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包括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包括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叫做中止未遂。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第一种观点。在刑法第 23 条第 1 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因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二)(二) 、犯罪未遂的性质、犯罪未遂的性质犯罪未遂是一种犯罪形态。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

8、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情态。犯罪形态是一个点,所以犯罪未遂是犯罪过程中停止下来的点,而且是由于行为人论犯罪未遂6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是犯罪行为停下来的点。二、犯罪未遂的特征二、犯罪未遂的特征对于犯罪未遂,我国主要有四种观点: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目的(实现)说和犯罪结果(发生)说。我国刑法主要采用的构成要件(齐备)说。1根据刑法第 23 条第 1 款对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一)(一)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着手实行犯罪体现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9、的统一,它具备主观和客观两个基本特征:主观上,行为人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客观实行行为并通过客观行为开始充分表现出来了,而不同于在此之前实施犯罪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的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这种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者面临实 际存在的危险。【2】着手实施犯罪,是判断犯罪未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这也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一个重要的标志。那么如何判定“着手”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助犯罪预备来认定。因为犯罪的预备阶段与犯罪的实行阶段是前后相连,紧密不可分割的两个阶段,而着

10、手则是犯罪预备行为向犯罪实行行为过渡的一个临界点,是连接两个阶段的重要桥梁。所以,只要是在为犯罪制造有利条件结束后的行为,就是着手犯罪的实施行为。关于着手,学界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主观说 认为对于实行行为的着手,不可能仅从客观层面加以考虑,而应从主观层面予以认定。以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意图为标准来确定犯罪的着手。论犯罪未遂7(2)客观说 认为着手是实行行为之开始。又分为两种观点:一种以法定的犯罪构成事实为基础,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实行法定构成要件的行为时才是犯罪的着手。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危险说以及因果关系说。 (3)折衷说 主张应从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来判断犯罪的着手。认为当

11、行为人实施了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并明确表露出犯罪意图时方为着手。认定犯罪的着手应紧扣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着手是犯罪的着手,而犯罪本身是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与客观上犯罪实行行为的统一。因此,犯罪的着手也应该是主观上的犯罪意图转化为客观上的犯罪行为之际,由于犯罪实行行为的性质不同,其着手实行犯罪的表现形态亦不相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衡量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司法实务的实际经验指出,可以联系犯罪预备这个具体阶段从四个方面来综合考虑:(1)实施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2)实行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3)实行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4)实行行为必须能

12、表现其犯罪的意图。(二)犯罪被迫中止而未(二)犯罪被迫中止而未得逞得逞法条中的“未得逞”就是对犯罪被迫中止而未能完成的规定,也就是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犯罪行为被迫中止,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在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三类直接故意犯罪里有着不同的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一类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作为犯罪为完成的标志,如盗窃罪未发生窃得财物的犯罪结果;另一类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如实施逃脱罪的行为人在逃出监房后未能逃出监狱的警戒线;再一类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如行为人在油库放火,因火柴受潮而未能擦着时被捕获。【1】【1】【刑法学 北京

13、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铭暄 马克昌 P166】论犯罪未遂8(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样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性质完全不同。犯罪中止是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个人意志而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的状态,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仍然很高,所以在定罪量刑方面会有很大的不同。根据我国刑法基本原理和犯罪未遂形态的立法思想,有学者指出应以“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作

14、为认定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标准。本文认为其观点是可取的。首先从性质上来看,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是阻碍其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与活动因素。其次,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还应该是足以阻止其 犯罪意志的原因,这是对“意志以外的原因”在“量”上的要求的揭示。三、犯罪未遂的类型三、犯罪未遂的类型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理论通说来看,主要根据两个不同的标准对犯罪未遂进行划分:实行中了的未遂与范围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但是学者张明楷提出了另外一种类型:造成了危害的未遂和未造成危害的未遂。(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应该以犯罪分子是否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完全达到实现犯罪意图为标准。所以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来说,判断是否实行了终了,主观方面的依据是行为人完全实现犯罪意图,客观方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使犯罪行为完全实施下来,被迫中止。1.对于实施终了的犯罪来说,主要就是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时候是完全实现 了犯罪意图。其可以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误认为其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行为都已实行终了,因而论犯罪未遂9停止了犯罪行为,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例如乙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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