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江苏省高校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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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2013 年江苏省高校教师资格考试年江苏省高校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教程教育法教程教育法教程复习笔记第四、五、九章为重点章节题型: 1. 单选(2 分10=20) 2. 解释(4 分5=20); 3. 简答(6 分5=30); 4. 论述(15 分1=15) 5. 案例(15 分1=15)第一章 导论1.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依法治国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依法治教: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发展教育事业,让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宪法和法律规定

2、的框架内进行,使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实现教育法制化。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教蕴涵在依法治国当中,如果教育的发展失去了法制化的保障,国家的发展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教育的关联性很强,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能够有效的推进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2. 教育法治化的概念 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 fz 化、制度化。3. 教育法治化的要求: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3、。内容合法。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救济有道。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法律救济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4. 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1. 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

4、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教育法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教育法的本质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教育法具有社会性。教育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2.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教的原则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3.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

5、法律渊源” 。广义的法的渊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历史渊源特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 法的理论渊源对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产生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 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4.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主要有下列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1-6效率等级递减)宪法关于教育的 flgf 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5. 法

6、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的基础要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法律规范总是隶属于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取决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6. 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所构成(49 统称为教育活动法):教育根本法。指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教育基本法。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体系的基石教育主体法。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

7、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育行政法。7. 教育法的地位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精神、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一致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映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

8、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法与政策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1. 教育基本法(教育法)颁布实施时间、立法宗旨教育基本法 95-3-18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 95-9-1 实施。立法宗旨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2.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

9、则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3. 教育基本制度教育制度是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国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包括: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4. 学校教育制度 简称学制,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5. 学业证

10、书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情况: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6. 教育投入,教育投入的体制: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教育投入的增长幅度(两个提高三个增长)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7. 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

11、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它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责任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这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指行为人所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损害结果它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可以是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因果关系这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

12、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主观错误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1. 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时间、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于 96-5-15 通过,96-9-1 起施行。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表现为: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2. 职业教育的概念: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

13、,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3职业教育的特点:办学形式的灵活性、多样性;教学内容的单一性、实用性;受教育方面的广泛性、普及性。4.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 yz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 yz5. 职业教育法13 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6. 职业培训的概念 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

14、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 职业教育法14 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情况分为初级、中-、高-职业培训。7. 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职业教育也应重视德育工作)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协作)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知识结构更新换代频率加快)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1.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时间、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

15、务教育法)86-4-12 通过,86-7-1施行。立法宗旨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立法依据:宪法和我国现实情况。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适龄儿童,少年)2. 义务教育的概念和特征: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特征:强制性全面性权利性公共性。3. 义务教育法的概念是国家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16、行为规范。4. 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义务教育原则;义务教育普及性原则;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统一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5.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原因深层原因来自于经济改革需要的政治体制改革,同时又带动其他相关改革的深入。反映在义-教-法上,过于笼统,难以适应义务教育法治的需要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原来的义-教-法难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的要求出现了一些义-教-法没有规定的新情况,象城市弱势群体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实践中,义务教育还存在乱收费问题经费的严重短缺和投入不足我国的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也很不平衡。6. 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04-6-7,由教育部起草修订稿上报国务院,06-1-14 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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