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审计全书》之消费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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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审计全书之消费税类目录01-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 年)0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03-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 年)04-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1993 年)05-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1993 年) 主页 上层目录会计审计全书税收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 年 12 月 13 日 国务院令 第 135 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

2、额)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

3、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 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X 单位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

4、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

5、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

6、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附件: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税 目从量定额计量单位税率(税额)备 注一、烟 1、甲类卷烟(包括各 种

7、进口卷烟) 50 2、乙类卷烟 40 3、丙类卷烟 25 4、雪茄烟 25 5、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吨 240 元 4、啤酒吨 220 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8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对香皂暂时按 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摘自财税字1994第 038 号文五、贵重首饰(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0从 1994年 1 月 1 日起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由 10的税率减按 5的税率征收。摘自财税字1994第 091 号文六、鞭炮、烟火 15 七、汽油升 0.2 元 八

8、、柴油升 0.1 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小轿车 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 在 2200 毫升以上的(含 2200 毫升)汽缸容量在 1000 毫升 2200 毫升的(含 1000 毫升)汽缸容量在 1000 毫升以下的 853 越野车(四轮驱动) 汽缸容量在 2400 毫升以上的(含 2400)毫升汽缸容量在 2400 毫升以下的 53 小客车(面包车) 汽缸容量在 2000 毫升以上的(含 2000 毫升)汽缸容量在 2000 毫升以下的 22 座以下 53 TXT 书库 WWW.TXTSK.COM 会计审计全书税收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9、则1993 年月 12 月 25 日 财政部 财法字1993第 039 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 ,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 ,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 )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依照本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

10、注释执行。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说的“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

11、费品。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委手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蔌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尖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12、,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价事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委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施销售款蔌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所说的“销售数量”是

13、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第十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一、啤酒 1 吨=988 升二、黄酒 1 吨=962 升三、汽油 1 吨=1388 升四、柴油 1 吨=1176 升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

14、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说的“销售额” ,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第十三条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愈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

15、以上的押金,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说的“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化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收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第十五条 条例

16、第七条、第八条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加权平均计算: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第十六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成本” ,是指应锐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第十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利润” ,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的“材料成本” ,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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