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诉部门对接新刑诉法重点之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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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析公诉部门对接新刑诉法重点之具体措施2012 年 8 月 12 日-14 日召开的全市检察长座谈会暨检察机关领导素能培训班 上,市检察院孙应征检察长要求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将学习贯彻新刑诉法 纳入重要议程,全力为新法实施做好充分准备。2013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新刑诉 法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而言,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新任务和新要求,这就要求 公诉部门必须未雨绸缪,在全面理解和掌握各项法条的基础上工作前瞻,为贯 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要求在思想认识、业务技能、科学技术、后勤保障等方面打 下坚实的软硬件基础,本文力图从公诉部门对接新刑诉法的重点入手,在应对 措施上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与公诉同仁商榷

2、。一、如何贯彻落实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如何贯彻落实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 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胁 迫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 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 了对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公诉人在办理案件和支持公诉时首先要负责审查和承 担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这一方面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进而确保了案件质

3、 量,另一方面,如果公诉人一旦支持公诉时举证不能,法庭将直接予以排除不 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必定增加了公诉人胜诉的压力和风险。首先,公诉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公诉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从办案实践 来看,侦查的第一手材料往往决定案件的质量和成败。很多案件如果侦查之初 现场勘验更加细致一点、物证调取更加周密一点、证人取证更加努力一点,即 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而现场勘验、物证调取、 证人证言的获取等都有及时性和当场性的客观要求,一旦时机错过将无法补救, 而侦查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依赖口供的惯性思维,往往把注意力放在口供的获 取上,从而忽略对客观证据的及时搜集和调取,导致不少案件因时

4、过境迁而难 于获取证据。在新的办案要求下,公诉人必须重视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引 导侦查机关(部门)更加注重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的调取。从案件源头上确 保案件的证据质量。要探索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针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的监 督机制,变被动为主动,降低起诉风险。其次,公诉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首先必须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暴力、胁迫取证等因素的影响,随时 做好排除非法供述的准备,特别是对于一些无言词证据就会导致定罪困难的案 件,更应该加强和细化审查,切忌在办案中为求速度而忽视质量,对于有瑕疵 的言词证据必须严格进行审查,绝不能有侥幸心理而敷衍了事企图蒙混过关

5、, 从而确保非法证据的“零出现”,决不能让案件带着硬伤和问题走上法庭。在当 前条件下,公诉人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已经明确,今后公诉人在出席法庭 时,再试图依赖侦查机关(部门)出具一个没有刑讯逼供的“办案情况说明”来 驳倒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辩解将是既无效力更无效果的。再次,公诉部门要加强与侦查监督部门的相互沟通与配合。有些案件一旦 侦查监督部门做出逮捕决定,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公诉部门就要将该案提起公 诉。由于批捕阶段的证据与公诉阶段的证据标准不同,而且在逮捕时证据未必 能够全部到位且在随后的侦查过程中证据会发生变化,所以会导致少数案件虽 然在批捕阶段已经逮捕,但是在起诉阶段却达

6、不到起诉的标准。因此对侦查监 督部门审批逮捕的过程中,已经提出和做出排除的非法证据要及时掌握,防止 非法证据重现或者改头换面进入案卷,从而确保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2无论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还是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录音录像资料都是证 明言词证据合法性取得的有力手段,因此对于自侦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和 重大刑事案件,一定要根据提交的反映取证全程的录音录像,并进行认真仔细 比对,才能在庭审中防患与未然。二、如何应对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申请调取证据权二、如何应对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申请调取证据权 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

7、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根据该条规定,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不 再限于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扩大到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案 卷材料 。这种由“半公开”向“全面公开” 状态的转变,使辩护律师可以全面获 得侦控部门所撑握的证据,使得对方“知我”而公诉方却未必“知彼”。辩护权的 扩张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律师执业的畅通、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规范都有很 大的促进作用;然而,辩方律师权利的相对扩大也就意味着作为控方的检察公 诉部门义务的扩大,这必将给公诉工作带来新挑战。首先,必须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防御水平。注重证据审查,对关键证 据、薄弱证据、言词证据进行有效的复核,形成牢固的证据锁链,

8、减少因言词 证据的变化对整个案件产生影响。要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制度,通过组织业务专 家授课、分组讨论、经验介绍、案例讲评等方式,深化对制服被告人、犯罪嫌 疑人翻供技巧的研究,提高公诉人审查、分析、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提升 公诉人出庭应变能力。第二,要加强同当事人双方、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沟通。认真听取辩护 律师提出的意见,可以拓展思路,权衡案件证据,换位思考处理案件,全方位 审查案件,并可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观点,收集无罪、罪轻证据,正确分 析现有证据情况,使审查案件证据体系进一步完善,并明确控辩双方法庭辩论 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和辩论的准备工作,掌控法庭 辩论的主动权

9、。第三,强化法律监督,保障律师依法参与诉讼。新刑诉法在赋予律师更为 广泛的辩护权利的同时,少数律师可能会在利益驱动下,使相对独立、自主的 律师行为更容易脱离诚信、自律的轨道。因此,我们必须要发挥法律赋予的监 督功能,加大对律师违规行为的监督力度。对在刑事诉讼中发现的律师毁灭证 据、伪造证据和妨碍作证的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从而使律师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得到有效预防,同时发挥检察部门自身的法律 监督职能。最后,新刑诉法中对辩护人权利的扩张还要求我们公诉人要不断更新充实 自己理论知识与实战技巧,加强对各项证据的审查和证据链的分析论证能力。 同时,必须加强对公诉部门的软硬件建

10、设投入,确保公诉人手里有最新的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相关案例等,避免因疏漏相关信息而导致案件应对无策指控 不力。三、如何应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三、如何应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 刑诉法修正案新 增了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是新增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 条件: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 有必要出庭的;二是新增规定了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可以 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三是新增了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公诉人、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 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

11、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五是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3上述规定明确了刑事案件法院审理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因此对刑事案 件的证据收集、证据分类审查与认定、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以及证明标准提出 了更高要求,使案件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更加体现了案件的过程的完整性和 程序性,这样就使诉讼后果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公诉部门一是要加强公诉人 询问技巧方面的培训,进行必要的知识准备和技能培训;二是鉴定结论成为鉴 定意见后,公诉人也要转变对这一证据类型的认识,转变以前搬过来

12、就用的老 观念,高度重视对这类证据的审查;三是加强与鉴定人的沟通,作好出庭解释 工作的准备,四是与法院积极沟通,形成对证人、鉴定人资格审查、询问规则、 言辞采信等一系列的规则确保案件质量。四、如何应对简易程序出庭问题以及庭审简化问题四、如何应对简易程序出庭问题以及庭审简化问题 新刑诉法中增加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我们的 措施是首先,从源头上确保简易程序案件的侦查质量。由于简易程序案件的侦 查主力为基层派出所,公诉科将加大对各基层派出所办案的指导监督力度,对 多发性犯罪的证据规格加以明确,把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做到经常化、 具体化、合理化,防范因

13、取证方向错误、侦查措施不当、收集证据不力、不及 时而出现非法证据和证据缺失的情况发生,并减少因此导致的频繁退查从而人 为地使简单案件增加诉讼成本、拖延侦查时长的情形出现。其次,从效率上加强与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沟通,以便达成对简易程序案件 出庭工作的共识。公诉科拟与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会签 公诉人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纪要,就集中起诉、法院集中审理、同一公 诉人同一主审法官审理同批同类案件在分案、受理、出庭告知、庭审模式等方 面进行细化处理,对于拟出庭的同类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同批提起公诉,法院开 庭实现同类同批审判。再次,从内部积极探索并形成有效的案件审查出庭制度。一是建立符合简 易

14、程序审理的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使案件审查报告、讯问笔录均体现简易程序 案件的特点。二是加强对量刑情节的审查和认定。由于简易程序案件要求犯罪 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关注重点在于决定其量刑的各种法定、酌定 情节。因此,对于量刑情节告知书中涉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在共同犯罪中 所起作用、造成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事实、以及初犯、偶犯等影响量刑的情节, 均力求阐述详尽,证据有效有力,为迅捷出庭打好基础。再次,从自身实现出庭效果上的短、平、快。要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 讼权利的情况下,充分体现“简易”特点。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仅对犯罪事 实和起诉的罪状罪名进行宣读,发表公诉意见时,要求简明扼要,观点

15、清晰, 发表量刑意见合理准确,以进一步提高庭审效率。三是实现简易程序案件受理、 审查、移送起诉、出庭的“流水线”作业。五、应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问题五、应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问题 新刑诉法规 定,对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这将对帮教失足未成年人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附条件不起诉是新刑诉法赋予我们公诉人的一项极其重要也是极其有意义 的一项权利,这就给我们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严格把握不起诉案 件适用范围。绝不能超越刑诉法规定的范围;二是要严格执行不起诉的程序, 特别要认真听取被害人、公安机关的意见,在进行全面的

16、社会调查的基础上, 认真听取未成年人家长的意见,以确保法律效果;三是要做好不起诉案件的量 刑分析,确保不起诉案件的量刑在一年以下,不出错案。四是结合新洲实际加 紧制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方案,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的质量,同时与相关部门 加强对不起诉人的帮教工作,防止其重新犯罪。4六、应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问题六、应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问题 新刑诉法对当事人和解 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适当地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 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 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被害人和被告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 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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