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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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与法律责任介绍立法背景与法律责任介绍张张 雪雪 芳芳内容概要内容概要一、风险社会的特点二、社会保障的历史经验与发展趋势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1、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决定作用的基本国情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3、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步骤4、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与重点四、社会保险法的特点、作用、内容一、 风险社会与社会保障1、风险社会社会保障制度 2010 年第 10 期风险社会背景下福利国家的合法性及危机人类社会正生活在“风险社会”之中,工业社会的推动力是“我饿” ,而风险社会的驱动力是“我害怕” 。风险社会的特点:(1)风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2、。现代风险不仅来源于自然,更多来源于人为,如失业和贫穷。(2)风险的隐蔽性。如 2008 年世界经济危机,银行信贷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的层层包装下不断扩大。(3)风险的快速传递性。全球化使风险可以很快传递到世界每一个角落。(4)风险可能的平等性。谁也无法幸免。(5)风险后果的不平等。应对风险的能力千差万别,越是贫穷的人,其风险的不确定性越多,造成损失相对越大。2、社会保障历史经验历史经验:社会保障在发达国家已有 120 多年的发展历史,历经多次世界经济萧条而日益完善,在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国家治安久安等方面显示出强大功能。而应对经济和社会危机往往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契机。社会保障

3、的发展趋势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理念-人道主义 公民权利内容-生存保障 全面保障对象-特殊群体 全体成员目的-社会管理 人的需求社会保障发展规律:社会保障发展规律:社会保障作为各国重要的基本制度安排,由维护稳定、保障民生的工具转变为维护公平正义、实现合理共享的财富分配机制。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之路,就是在尊重这一制度的客观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将人民引入一个安全平等自由 尊严的福利社会。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1、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决定作用的基本国情人口多,底子薄,差异大,老得快,历史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政府必须在社会保障制度

4、建设上发挥主导作用,而不能把社会保障全面推向市场) 。2、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第一、工业化加速,对社会保障发展形成动力和压力。没保障的人员要求纳入保障体系,有基本保障的人员要求提高保障水平,不愁保障的人员要求更好的服务。第二、城镇化不断推进,城乡结构急剧变化。这个变化凸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滞后,也对目前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提出了改革的要求。第三、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社会保障长期资金平衡压力巨大。第四、市场化和就业方式多样化,凸现了我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和服务能力不适应。劳动力大规模、大范围流动,灵活就业人员数量激增,原有的以用人单位为依托的社会管理方式不能适应发展。第五、

5、经济全球化加深给社保带来多重挑战。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必然带动人口成本上升;国际经济周期性波动与汇率的变化,可能导致国内中小企业停产,加大了社会保障压力。3、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步骤第一阶段第一阶段 20082012 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保障制度,目标任务是初步实现二免除一解除。第二阶段第二阶段 20132020 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定型、稳定发展,目标任务是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第三阶段第三阶段 2021本世纪中叶社会保障由基本保障型向生活质量型转化,成为合理分配财富的基本制度保障之一。4、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与重点党的十七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总体目标,要求到 202

6、0 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并明确这个体系的基本结构体系-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三、 社会保险法的特点、作用、内容1、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发展探索过程中,因而社会保险法内容呈现以下特点:规定不全面规定不全面-成熟经验与共识成为法律,不成熟的未包括,如公务员的社会保险。规定不具体规定不具体-仅规定基本制度,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条件要另外规定。规定不统一规定不统一-作授权性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7、具体规定,如第二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操作性较差,必须有地方规范和具体规范配合才能使基本制度得以实施,才能体现社会保险法的权威。2、社会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困难、争议,迫切需要法律规范化调整和强制力保障,因而社会保险法及时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起到了定型与稳定的作用。3、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明确了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在企业事业单位就业的职工;生育

8、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的职工,并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被征地的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的筹资渠道,加强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的筹资渠道,加强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制性-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中的责任;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包括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有用人单

9、位存款帐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规范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规范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1)基本养老保险社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

10、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伤残保险)社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基本医疗保险社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与之前文件的区别,自杀或自残、期限等,正面规定与反面规定的效力)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

1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3)工伤保险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吸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共同保险责任,风险充分化解,事前与事后)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

12、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4)失业保险社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不间断,待遇不变,保证,失业是短暂的,失业保险待遇是为了再就业)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特别是明确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方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

13、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规范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规范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定位、职责、免费提供服务确立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确立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三项措施:第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第二、询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关键是强制措施规定了违反社会保险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社会保

14、险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 个人(重点由用人单位转向双方)2、申请登记 提交材料 缴费 请求支付 3、欺诈4、地方立法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缴纳或者补足期限内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法处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是实践经验与研究共识的总结,也是未来社会保险发展的指引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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