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第一个案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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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路:第一个案讲理论思路:第一个案讲理论案例一原告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案件事实原告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阳春县裕华实业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了“QING PING GUO 青萍果“商标,并获得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 792288 号,核定使用商品属第 3 类:洗发香波,护发素,去油剂,香皂,牙膏,花露水,雪花膏,沐浴露,去污剂,注册有效期自 1995 年 11 月 21 日至 2005 年 11 月 20 日。1999 年 10 月 28 日,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原告。商标

2、注册证上所记载的涉案商标是第一行为“QINGPINGGUO“汉语拼音、第二行为“青萍果“汉字的文字组合商标,其中“青萍果“三个字为汉字的宋体字,汉语拼音的字体为普通常见字体被告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主要内容有:1、正面中间部分是六行字符。第一行为“GREEN APPLE BATH“,其(r)中单词“APPLE“上还印有一个绿色小苹果;第二行为“Fresh & Soft“;第三行为“Promotes resistance against skin infection“;第四行为“Refreshing Fragrance“;第五行为“青苹果沐浴露“;第六行为“日本配方“。2、这些字符下面主

3、要是“jole“和“采麗“以及“鱷魚寶寶“商标,其中“采麗“字样右上角有“R“的注册商标标识,椭圆形鳄鱼宝宝商标则占据了较大的位置,椭圆形内部上方沿圆弧是“CROCO baby“的英文文字,中央有一卡通化的鳄鱼头,下方沿圆弧为“鱷魚寶寶“。3、背面主要是对产品进行介绍,第一行为“jole“ 、第二行为“CROCO baby“,第三行为“GREEN APPLE BATH“,然后是两段中英文对照说明,其中中文部分的表述为:“鳄鱼宝宝青苹果沐浴露,蕴含青苹果精华,令宝宝肌肤更加柔爽幼滑。清新的青苹果馨香宝宝更加喜爱;.“。被控侵权产品上所描述的“jole“和“采麗“以及“鱷魚寶寶“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均

4、为鳄鱼恤有限公司(CROCODILB GARMRNTS LIMITED) ,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 834316、790173、792302 号。被告获得鳄鱼恤有限公司的授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中大多数产品名称都写的是“鳄鱼宝宝青苹果沐浴露“,且该产品销售范围较为广泛,销售量也较大。另查明,被告除生产了“青苹果沐浴露“以外,还生产了“牛奶沐浴露“、“百花体香调节沐浴露“和“乳木果婴儿沐浴露“等系列产品,其中牛奶沐浴露产品外包装上的介绍有“鳄鱼宝宝牛奶沐浴露,特有天然纯牛奶精华护肤配方,加倍滋润宝宝幼嫩肌肤,.“等文字;百花体香调节沐浴露产品外包装上的介绍有“鳄鱼宝宝百花体香调节

5、沐浴露,特有融汇麝香精华的天然百花珍露,微酸性配方,.“等文字;乳木果婴儿沐浴露外包装上的介绍有“乳母果油是世界药物学界和化妆品界公认的植物翡翠和大自然的母爱之果,在婴幼儿和成人肌肤护理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等文字。再查明,广东雅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了青苹果去屑型活力洗发露,该产品的外包装上对产品的介绍包含了“萃取天然水果中的氨基酸、维生素 E 等滋养精华,迅速渗入发芯,令秀发健康,充满活力“,“青苹果维生素 C 成份,自然清爽发丝,增强秀发发质柔韧度“等文字。日美(惠州)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苹果沐浴露外包装上对产品的说明包括“本品经专家测试适合各种肌肤,内含的果酸成份,能有效改善肌肤,

6、令肌肤逐步达到完美状态,.“等内容。广东至嘉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苹果沐浴露外包装上对产品的说明包括“内含丰富青苹果香熏精华,提神醒脑,消除疲劳。苹果酸是天然果酸之一,是常见护肤佳品。.“等字样。再查明,被告向本院提交的其生产的青萍果牙膏、沐浴露、洗发露等产品外包装上也在“青萍果“文字旁边画了绿颜色的苹果。被告辩称,1、在本案中,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用文字和图形表明了该产品的商标,分别为“Jole“、“采麗“和“CROCO baby 鱷魚寶寶“。被告所使用的上述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QING PING GUO 青萍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因此,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没有侵

7、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且被告的生产有合法的生产文件,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2、在本案中,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和装璜上使用的产品名称和文字解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被控侵权产品名称中的青苹果代表产品的主要原料。被控侵权产品在“青苹果沐浴露“文字上端的英文“GREEN APPLE BATH“直接写在一只绿色青苹果图形上,是作为一种对该产品主要原料的英文解释,并没有将“GREEN APPLE BATH“与“青苹果“紧密的放在一起作为产品的名称来使用。在原告提交的大量发票中可以清楚的看出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是“鳄鱼宝宝青苹果沐浴露“,并非原告在起诉书所称的被告的产品

8、为“GREEN APPLE BATH 青苹果“。原告的商标“QING PING GUO 青萍果“中的汉语拼音“QING PING GUO“与“青萍果“是紧密放在一起的。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端使用的英文“GREEN APPLE BATH“与原告商标中的拼音部分“QING PING GUO“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原告的商标“QING PING GUO 青萍果“中“青萍果“中的“萍“字是“浮萍“的“萍“,并非被告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中的“青苹果“字样,本案中原告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青萍果“并非被告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青苹果“,目前并没有企业不可以用产品的主要原料来作为产品名称的组成部分的禁止性规定,因此

9、被告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名称与原告商标中使用的文字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原告的起诉意见原告诉称,原告是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生产“青萍果“牌系列日化产品,是“QING PING GUO 青萍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发现在市场上销售的由被告生产的沐浴露包装瓶贴上使用了与申请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 GREEN APPLE BATH“青苹果“作为该产品名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销毁被控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3 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辩称,1、在本案中,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的显

10、著位置用文字和图形表明了该产品的商标,分别为“Jole“、“采麗“和“CROCO baby 鱷魚寶寶“。被告所使用的上述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QING PING GUO 青萍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因此,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且被告的生产有合法的生产文件,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2、在本案中,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和装璜上使用的产品名称和文字解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被控侵权产品名称中的青苹果代表产品的主要原料。被控侵权产品在“青苹果沐浴露“文字上端的英文“GREEN APPLE BATH“直接写在一只绿色青苹果图形上,是

11、作为一种对该产品主要原料的英文解释,并没有将“GREEN APPLE BATH“与“青苹果“紧密的放在一起作为产品的名称来使用。在原告提交的大量发票中可以清楚的看出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是“鳄鱼宝宝青苹果沐浴露“,并非原告在起诉书所称的被告的产品为“GREEN APPLE BATH 青苹果“。原告的商标“QING PING GUO 青萍果“中的汉语拼音“QING PING GUO“与“青萍果“是紧密放在一起的。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端使用的英文“GREEN APPLE BATH“与原告商标中的拼音部分“QING PING GUO“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原告的商标“QING PING GUO 青萍果“中

12、“青萍果“中的“萍“字是“浮萍“的“萍“,并非被告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中的“青苹果“字样,本案中原告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青萍果“并非被告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青苹果“,目前并没有企业不可以用产品的主要原料来作为产品名称的组成部分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被告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名称与原告商标中使用的文字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问题: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吗?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案例二原告高丽雅娜化妆品(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高丽雅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韩国高丽雅娜化妆品株式会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了文字商标“Coreana“和“高丽雅娜“,并

13、获得注册,注册证号分别为第 1097500 号和第 1097501 号,注册商标有效期均自 1997 年 9月 7 日至 2007 年 9 月 6 日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 42 类,包括提供化学研究服务、化妆品研究、卫生、美容服务、美容院、外观设计服务、包装设计。该公司还获得了文字商标“COREANA“的注册,注册证号为第 1008556 号,有效期自 1997 年 5 月 21 日至 2007 年 5 月20 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 类,包括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香料、化妆品用香料。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交韩国高丽雅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

14、有限公司进行 1008556 号商标续展注册的申请书。2006 年 3 月 22 日,韩国高丽雅娜化妆品株式会社将前述三个注册商标授予原告使用,使用许可形式为普通使用,使用期限为中国法律规定该注册商标所保护的期限内。该公司在其授权书中同时表示:“在使用期限内涉及该注册商标所发生的所有事宜(含对侵权行为申请公证、投诉及索赔。诉讼或非诉讼形式) ,均特别授权由高丽雅娜化妆品(天津)有限公司作为全权代理人负责处理。“2007年 8 月 15 日韩国高丽雅娜化妆品株式会社对前述授权书向本院进一步进行解释:“特别授权高丽雅娜化妆品(天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的注册商标维权人,凡涉及该

15、注册商标所发生的侵权事宜,本公司不直接提起申请/投诉/索赔/诉讼,而由高丽雅娜化妆品(天津)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名义直接负责处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提起申请/投诉/索赔/诉讼等事宜。“新华航空杂志 2001 年第 11 期中介绍韩国高丽雅娜化妆品株式会社会长俞相玉的文章中介绍了以下内容:“高丽雅娜 5 年之内就从业界末尾跃到前 3 名。高丽雅娜的产品被朝鲜日报评为韩国建国 50 周年最畅销产品,高丽雅娜连续 3 年被根据消费满足指数评为韩国顾客满足度第一企业.“中国对外贸易2003年第 3 期刊登的文章高丽雅娜的成功之道有以下内容:“高丽雅娜从诞生时的业界最末位,在五年之内一跃而至前三位,1

16、0 年内进入韩国企业 100 强。1997、1998 及 2000 年,高丽雅娜三次被消费者评为顾客满意度第一,同时产品遍及世界近 30 个国家和地区,年销售额达 3 亿美元。“1996 年荣获韩国 CGMP(优秀化妆品制造及品质管理标准)认证。1998 年产品通过了英国 BSI,美国规定的 20个 ISO 国际标准,获得国际品质管理基准的荣誉,使高丽雅娜产品迅速走向世界。已成为世界上 16 个国家上流社会女性青睐的化妆品。“在靓妆杂志 2004 年第 4 期、 中国化妆品 CCR杂志 2005 年8 月、 中国化妆品报2001 年 1 月 1 日第 13 版、 财富时报2003年 11 月 17 日11 月 23 日中也报导了相关内容。另查,原告与代理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 ,其授权代理方所销售的产品名称分别为“依霞“、“来美得“、“绿豆“、“芙兰丝汀“、“花之色“等品牌。另查,原告高丽雅娜化妆品(天津)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11 月9 日成立,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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