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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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B 版(06.9.1 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 劳资-3A-16-011共 4 页 第 1 页股份公司奖惩条例实施细则奖惩条例实施细则1 总则总则1.1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 定,为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 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细则。 1.2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公共财物,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和掌握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 作,勤奋工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1.3 在实行奖惩制度过程中,必须把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

2、奖励 时,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纪职工的处 理,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 奖励奖励2.1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2.1.1 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2.1.2 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 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的; 2.1.3 在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对公司有较大贡献的; 2.1.4 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在事故抢救中使人民生 命和集体财产少受或免受损失的; 2.1.5 在抵制不正之风,同不良倾向作

3、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2.1.6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2.1.7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2.2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劳动模范、通令嘉奖、先进工作(生产)者、晋级、 记大功、记功等荣誉称号。 2.3 奖励程序: 2.3.1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或给予通令嘉奖的,由总经理会同工会提名,征求 职代会和党委意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3.2 评选先进工作(生产)者,由班组民主推荐,部门领导审核,经公司 评审委员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 2.3.3 职工奖励性晋级,由总经理提名,征求职代会意见和公司管理委员会 讨论后由总经理决

4、定; 2.3.4 评选标兵及记大功、记功等,经公司工会提出建议,公司评审委员会 讨论,由总经理批准; 2.3.5 中层以上干部获先进以上荣誉的,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名,听取职工代 表组长意见后,由党委和总经理决定;第 B 版(06.9.1 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 劳资-3A-16-011共 4 页 第 2 页2.4 对于受到上述奖励的职工,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其事迹载入档案,作为 转正、定级、晋级、晋升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3 惩罚惩罚3.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以下简称处 分)或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1.1 违反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经常迟到

5、、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 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如一个月内迟到、早退 2 次以上;一个年度内迟到、 早退 4 次以上;因本人原因连续满 3 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满 4 个月及以上完不成生产 或工作任务的); 3.1.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 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1.3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 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3.1.4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 造成经济损失的; 3.1.5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资财,损公肥私, 使企

6、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3.1.6 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3.1.7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2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薪)、撤职、 留用察看、开除(指开除公司籍)。 3.3 触犯本条例 3.1 条行为之一,情节比较严重,符合开除条件的,同时可 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情节相对较轻的也可先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 至二年。 3.4 员工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徒刑关押执行的,可给予开除处分, 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被判处徒刑,在缓刑、管制或拘役期间,犯有上述

7、 3.1 条规定之一的,应给 予开除处分,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5 员工在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犯有上述 3.1 条规定之一的,应给予开 除处分,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察看期间表现好的,可缩短察看期限半年至一年, 提前恢复司籍。 3.6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停工(停职)检查或除名、解 除劳动合同处理: 3.6.1 触犯本条例 3.1 条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停工(停职)检查。停工 (停职)检查是帮助员工认识错误的一种方法,停工(停职)期一次不超过五天; 3.6.2 由于违纪经过教育或受到行政处分,又坚持不改的,公司有权给予解 除合同;第 B 版(06.9.1 发布) 职责

8、范围与规章制度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 劳资-3A-16-011共 4 页 第 3 页3.6.3 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 十天的,经批评教育无效,总经理有权给予除名、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3.7 经济处罚: 3.7.1 触犯本条例 3.1 条行为之一的应当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对于受到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撤职处分的,应当扣除 3-6 个月绩效工资; 3.7.2 触犯本条例 3.1.3、3.1.4、3.1.5 之一行为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 失,赔偿金额可根据具体损失情况确定。可从工资中扣除,也可一次交清; 3.7.3 对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间停

9、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改发 生活费。 3.7.4 对于受到停工(停职)检查处理的,检查期间按无锡市当年最低生活 标准发给生活费; 3.7.5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在六个月至一年内不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 同时给予降级(或降薪)处理; 3.7.6 对于受到降级(或降薪)处分的,一般降技能工资一级。 3.8 惩处审批程序: 3.8.1 给予留用察看以下(不含留用察看)处分的,由受处分员工所在部门 提出书面呈批报告,经有关部门核定,报劳资部门审查,征求公司工会意见,总经 理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8.2 给予留用察看、除名的,须经总经理提名,听取职代会意见和党委意 见,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

10、定。 3.8.3 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总经理提出建议,听取党委意见,经职代会讨论 决定。 3.8.4 责令停工(停职)检查的,由所在部门向劳资部门提出,经总经理批 准。 3.8.5 职代会对本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违纪处分(或处理)有建议权,主管 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党委意见后,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8.6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公开处分(或处理)的,由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 基础上提出处分(或处理)建议,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8.7 员工处分(或处理)应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分恰当、手续完备”的基本要求进行。操作过程中要结合所犯错误性质、认识态 度、一

11、贯表现慎重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3.8.8 书面呈批报告包括下述内容:a.班组级讨论意见;b.部门建议行政处 分意见;c.部门民管组意见;d.有关部门关于错误事实的核实意见;e.劳资部门审 查结论;f.职代会代表组长会议或工会委员会讨论意见;g.总经理决定。 3.8.9 员工处分审批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 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3.8.10 受到处分或被除名者,由劳资部门会同员工所在部门书面通知本人。 处分(或处理)记入本人挡案。处分(或处理)可在公司范围内公布。 3.8.11 受到处分不服者,可在公布处分之日起十天内(除名、开除的在十五 天内)向上级主

12、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上级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前,仍 按原处分决定执行。第 B 版(06.9.1 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 劳资-3A-16-011共 4 页 第 4 页制制订订部部门门:人力:人力资资源源处处 审审核:核:张张志志坚坚 管理管理处审处审定:宣建清定:宣建清3.9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 的,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在正式恢复公司籍以后,在评奖、提级 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3.10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或处理)员工时进行打击报复或进行包庇的 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或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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