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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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新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部分) 总 说 明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建筑工程消耗量分册(以下简称本分册 ) 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依据。 2本分册参考基价为全区统一参考基价,各地市不再编制参考基价表。本分册实际使用时 应以市场人工单价、市场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3本分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4本分册是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的依据,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也可 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 5本分册的编制是依据: 5.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5.

2、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GJD-101-95) 5.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说明 (土建工程) 5.5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和安全操作规程。 6本分册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 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7本分册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定额内。 8本分册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 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时进行 调

3、整换算。 9本分册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按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 划分为建筑综合工日 (一类) (22 元/工日) 和建筑综合工日(二类) (26 元/工日) 。 10本分册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0.1本分册采用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 合格产品。 10.2本分册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 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 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 施工操作损耗、 施工现场堆放 损耗。 10.3主要

4、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 据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参考价附表。 10.4用量很少、 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以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 10.5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 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 不同材质分别以一次摊销量列出 。 11本分册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结合现场实际测 算确定的。 12本分册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 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如发生再次搬运的,按本分册 A.14 材料二次运输相 应子目计算。 13本分册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定额已

5、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 20m 以下 编制;檐口高度超过 20m 时,另按本分册 A.13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相应子目计算。 14本分册未列子目的,按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工程等分册相应子目执行。 15本分册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 本身。 16工程计价中如发生定额缺项需作补充的, 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一次 性补充定额, 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 并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17本分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6、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净高在 1.20m 至 2.1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 1.20m 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 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 2.20m 及以上 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

7、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 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 算 1/2 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 积;净高在 1.20m 至 2.1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 时 不应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 ,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 人口, 应按其外墙上口 (不包括采光井、 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 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 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

8、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深基础架空层, 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 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 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 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 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面积。 8建筑物

9、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 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 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 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面积。 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 2.20m 及以 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

10、、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 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 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 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 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11、面积。 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并、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 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2.10m 者, 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 面积的 1/2 计算。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 影面积的 1/2 计算。 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 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 , 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12、。 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24.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 24.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24.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24.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24.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24.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 调室外机搁板(箱) 、飘窗、构件

13、、配件、宽度在 2.10m 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 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24.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24.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24.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 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广西新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之土石方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 1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1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据工程勘测资料与 “ 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见表 A.1.10)对照后确定; 1.2地下水位标高及降(排)水方法; 1.

14、3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始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1.4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渣清运方法及运距; 1.5其它有关资料。 2一般规则 2.1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如需折算时,可按表 A.1.5 所列系数 换算。 土 方 体 积 折 算 表表 A.1.5 虚方体积天然密实体积夯实后体积松填体积 1.00 1.30 1.50 1.200.77 1.00 1.15 0.920.67 0.87 1.00 0.800.83 1.08 1.25 1.00 2.2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基础土方、 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至交付使用施工

15、场地标高确定, 无交付使用施工场地标高 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3土方工程 3.1平整场地 3.1.1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厚度在300mm 以内的挖、填、运、找平,挖 、填土方厚度 超过300mm 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另行计算,套相应挖土方子目。 3.1.2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 2m,以平方米计算。按竖向布置进行 大型挖土或回填土时,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3.2挖沟槽、基坑、土方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 3m 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 3 倍以上的,为沟槽。凡图示基坑面积在 20m2 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 3m 以上,坑底面积在 20m2 以上,平

16、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 300mm以上, 均按挖土方计算。 3.3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 100mm,双面加 200mm 计算。 3.4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时,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施工组织 设计规定时,可按表 A.1.6 放坡系数。 放 坡 系 数 表表 A.1.6 土壤类别深度超过(m)人工挖土机械挖土 在坑内作业在坑上作业 一、二类土 三类土 四类土1.20 1.50 2.001:0.50 1:0.33 1:0.251:0.33 1:0.25 1:0.101:0.75 1:0.67 1:0.33 注:1沟槽、基坑中土壤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壤厚度加 权平均计算。 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 表面开始计算。 3.5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实际施工不留工作面者,不得 计算) ;如无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时,按表 A.1.7 规定计算。 基 础 施 工 所 需 工 作 面 宽 度 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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