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研究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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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读书笔记 书名:唐律研究 作者:钱大群 男,1935 年 10 月出生,江苏张家港人。19501955 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 从事文化教育工作;1955 年考人复旦大学法律系;19591981 年 6 月在西北师范大 学等校任汉语及写作教学工作;1981 年 7 月后在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中国法制史。 现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政府学术津贴享受者。主要业绩: 讲授过中国法制史、唐律研究、比较刑法、汉语及写作等课程。多年致力于唐律研究, 有许多独创见解。出版唐代法律研究著作(唐律译注 、 唐律论析 、 唐律与唐代 法律体系研究 、 唐代行政法律研究 ;法制史著作中国法制史教程 、

2、 中国法制 史通解 、 中国法制史学习辅导 ;刑法著作职务犯罪研究及语言文字著作古 汉语语法常识 、 文言常用八百字通释 、 忌续半边音字典 。在中国社会科学 等著名杂志发表唐六典)性质论等论文多篇。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8 月第一版 内容介绍: 全书分四编共十八章,以唐律疏议为对象介绍唐律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编 立法研究,分四章介绍唐律的体系、性质、结构、基本原则及其在立法上的特 点。从一般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从行为规范的性质来 看,还包括敕,敕是皇帝日常颁布的书面命令,经“编录”程序后成为具有稳定法规性质 的“格” 。令是规范政府组织的法,只有其

3、中狱官令是诉讼法规;格,共二十四篇,绝 大部分是行政法规,只有其中的刑部格是“正刑定罪”的刑法规范;式是行政的细则 性法规,只有刑部式属刑事法规,但不是“定罪判刑”的刑法。令、格、式是不同位 阶、效力的法律,相互间形成了分工协作的关系。律是针对罪与罚的刑律,唐律继承了古 代刑罪法条的典籍,从内容和体系结构上可以看出,唐律是正刑定罪之法,不是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的。 唐律的制订、修改、解释均依据皇帝命令来进行。唐律以隋开皇律为制订基础, 由宰相机构及刑部负责,内容及框架稳定于贞观律 ,并随世事变异而进行修改,其修改 主要通过格的修订来完成,并在执行中对刑律内容作局部修改。 唐律疏议是律条与 解释

4、的统一,其解释从不同的分类标准看有立法、司法、学理、文理、论理解释,其中立 法、司法、学理解释均是有权解释。 唐律的编写结构分为篇、卷、条, 唐律疏议共 12 篇 30 卷 500 条,至今仍有 500 条 与 502 条的争议。整体结构上, 名列律与其他十一篇为总分的关系,十一篇按照内容的 重要性与评价次序编排,形成了“812”的三分结构。 卫禁到诈伪八篇,加上 杂律综合篇补充前八篇,为体现刑法实施的自然程序,将捕亡 、 断狱放在最后。 唐律包括律文、注文、疏文,注文对律文的适用作限制或对正文作解释,疏是对律文逐条 逐句的解释,由议与问答组成。律文内容包括罪名、罪状、法定刑,对性质最严重的犯

5、罪 作三级概括,即总括分类举罪名,其余罪名不都是概括罪名。罪状如同现代刑法,有 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法定刑只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分为明确的三段式与隐形 的三段式。 唐律的基本原则有,1、罪刑形式法定原则,定罪判刑依据律文,又承认皇帝权断制敕 的特别效力,并授予司法官员一定范围的擅断权力,规定了比附和类举制度。2、罪刑相应 与株连并存,规定有重罪缘坐,连坐制度。3、等级特权,规定了八议、官当制度减免官吏 贵族的刑罚。4、宗法原则,服制上以等级分亲疏,亲属相犯“准五服制罪” 。在空间效力 上,唐律除没有特别规定外均适用,涉外案件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唐朝外交官 在外国犯罪也适用唐律,

6、外国外交官无豁免权。在时间效力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新律2颁布旧律自然失效。 第二编 刑罚及刑罚运用研究,分五章介绍刑罚的种类及适用特点,量刑的特点和刑罚 中特殊制度的运用。唐代刑罚是给犯罪者强制处罚中最严酷的形式,只能由司法审判机关 适用,刑罚的目的是减少和预防犯罪,但“德礼”仍旧处于主导地位。唐代刑罚分笞、杖、 徒、流、死五级,书中分别介绍了五刑的适用特点和加减计算规则。附加刑不得单独使用, 分为撤销官职、没收财产、经济处罚等。唐代虽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但又规定了刑罚 的替代与变易制度,替代刑有赎刑和官当,赎刑是以铜赎笞、杖、徒、流、死刑,官当以 行政处罚替代徒流刑。变易刑是指依法律规定

7、对某些犯罪的特定主体以“五刑”中的其他 形式去调换其本刑甚至附加刑。 唐代依据法定情节量刑,不给法官选择的余地,同时广泛采用参照比较修正适用的方 法增强法条的适应性。 刑罚运用中的特殊制度,累犯、自首、公罪与私罪,书中具体介绍了各自适用的条件 和特点,其中累犯只适用非亲属间的盗罪,自首与现代的自首有很多相似之处,公、私罪 是只适用于官吏的犯罪,公罪是因公事而过失犯,私罪是不因公事或故犯,公事中的故犯 为私罪,二者在处罚及适用上均有不同,如公罪处罚轻,私罪处罚重,公罪可以适用自首 免罪的制度,在“官当”年值上优待公罪,此外,二者在行政考课计算上也有不同。 唐律中数罪并罚采取重罪吸收轻罪,限制加重

8、原则,在经济犯罪中有具体的运用,此 外还有两种特殊的情形,即死刑与其他刑并罚不实行吸收原则,逃避刑罚而犯新罪累加后 再加重。 唐律中的缓刑与赦免也与现代刑法不同,缓刑是在一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条件消失后 执行刑罚,缓刑的适用从对尊亲尽孝的需要来确定,分死刑缓刑和流刑缓刑,书中具体介 绍了其适用的程序及相关权利义务。赦免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分为大赦与常赦,普赦,曲赦 与特赦,内容包括免罪与降刑,其法定要求也与现代不同,书中作了具体介绍。 第三编 犯罪研究,分四章,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研究唐律中的犯 罪构成,介绍了罪与非罪的区分界限及犯罪的具体形态。唐律中显然是没有关于犯罪构成 的理论,

9、但其律文中已经明确的体现了这些方面的内容。唐律中没有规定犯罪主体概念, 但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并在实践中对此作出了变通规定。此外还 有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如职制律中规定的犯罪基本是以国家官吏为主体的犯罪,还 有由侵犯者与被侵犯者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形成的犯罪,由被侵犯对象的特殊性形成的犯罪。 在主观方面唐律中不仅区分了故意和过失,还规定了“斗殴杀伤人”第三种主观状态,其 中故意和过失的含义与现代不同,书中对详细介绍了它们的特点。认识错误的问题在唐律 中集中表现为对象认识错误,分为因认识有错而实施侵害和不知对象身份之侵犯。唐律中 也注重犯罪目的与动机在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并在立法

10、上进行了区分和处置。 同样,唐律中也没有犯罪客体方面的规定,但十二篇的划分实际上是把国家政务及管 理规范进行分类,并把在某一类方面的犯罪加以集中罗列,这就初步对犯罪客体进行了分 类。唐律中通过对犯罪对象的区分表现犯罪客体,并在犯罪客体上有事实的分类观念。对 犯罪行为的规定,唐律内容十分丰富,除了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还规定了预谋行为及不能 犯行为。唐律中的犯罪结果有时称“赃状” ,有些犯罪并不要求结果的出现,有些则必须要 求行为造成一定的后果。对犯罪的因果关系,唐律创制了特殊的“保辜”制度,即以一定 的后果可能呈现的期限作为确认罪责及判定犯罪性质的制度,确保犯罪者对伤害行为担负 应有的罪责。此外,

11、唐律中还具体明确的规定了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件。 书中对应现代刑法中关于“比附” 、 “类推” 、 “防卫” 、 “避险”制度,对唐律进行了分 析研究。唐律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是情节是否严重、恶劣,结果是否达到一定数量,是否 故意,是否有特定的动机目的以及是否有某种特定情况的出现。 “比附”是在无正条情况下3所作的有罪比附,其方法有犯罪性质的比附,刑罚轻重的比附,连环比。 “类举”不是现代 刑法中的有罪类推,而是通过类举以判明“无正条”情况下作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的 一种制度,内容主要是“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 。防卫制度在唐律中不甚 适用于个人遭受侵害的自身防卫,有自身的

12、特色,同时律文中还体现了避险的观念。 唐律中的律文绝大部分以犯罪的既遂状态作为处罚标准,并在以既遂及单独犯罪为通 例的情况下,对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及共犯等各种犯罪形态作了补充规定。书中详细介 绍了各种犯罪形态的特点、处罚及在唐律中的规定,并对共同犯罪的形态作了分析。 第四编 刑律的任务与特点研究,分五章,前四章介绍刑律四大方面的任务,最后一章 分析唐律的特点。刑律的任务,一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与社会秩序,纵观刑律各篇规定的 罪名,其主要惩治危害皇权及国家安全的犯罪,妨害管理秩序的犯罪,惩治违反公共秩序 的犯罪。二是监督吏治以保证行政效率, 职制律中的规定就是对吏治过程进行的全面监 督,不仅监督

13、吏政管理,官吏职权的行使,还规定了违纪处罚并监督国家行政效率。三是 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户婚律中的规定体现了古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一夫 一妻为基础的多妾制,惩治后律为婚,嫁娶违律,维护夫妻不平等的休弃制度,并设不孝 列于十恶,确立了父家长的全面统治权。四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刑律通过对土地、赋税、 所有权制度、封建工商业等进行调整来维护封建的经济基础。 唐律是封建法文化的汇集,书中通过前文的分析总结了唐律的特点。一是以礼为准则; 二是刑罚相较平允;三是廉政机制有效运作;四是刑罚与行政处罚、民事处置相通;五是 立法运用量化技术提高审断效率。读书心得: 唐律研究这本书对唐律疏议作了完整的

14、诠释,读过此书,我对唐律的内容体 系有了系统的了解,并且感受到唐律体系的完整与内容的丰富堪比现代刑法。其中许多制 度都有特别详细完善的规定,比如自首制度,唐律中不仅规定了自首成立的前提,即在犯 罪未发的情况下自首,还规定了自首的方式向官府自首,同时还允许派遣一般人代为 自首和有容隐关系的亲属自行代为自首,规定了首露制度,此外还规定了自首不适用的情 形和处罚措施。其中还有一些特殊原则,如首重罪得原;首余罪得原;自首不实不尽,以 不实不尽之罪罪之;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予以减罪。首露是唐代自首制度的一大亮点, 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的侵财犯罪后向失主悔罪,并归还财物,进而得以减免 刑罚,这

15、一规定很值得现代刑法借鉴。其中有关余罪的规定也与现代刑法不同,它不仅限 于非同种罪,只要犯罪人交待了,就可免其罪。可见,唐律中自首制度的制定详细完备, 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同时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使其进一步完善。唐律中的自首制度 不仅是我国历史文化中灿烂的一笔,也对完善现代自首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根据对唐律内容的逻辑分重点的进行研究,不仅阐述了传统的观点,还有作者自 己的见解。全书从立法、刑罚、犯罪三方面进行研究,并列举条文详细解说,最后分析总 结唐律的特点和任务,书中将历史与现代相结合,进行对比研究,使读者更容易理解唐律 中的各种制度,也使读者体会到古今文化的融会贯通。 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古老,最 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它总结了以往各朝代的 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使得内容完整周详,条目简明,通过十二篇的内容调整了各个方面 的社会关系,并加之注文和疏文进行解释,方便后人理解。同时也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 阶级意志,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内容,并与德礼相辅相成, 是维护封建阶级统治地位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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