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章节总结-第3编第6章公司法-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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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六章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 3 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 18 分,2014 年的分值为 6.5 分。其中,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 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在 2015 年的考试中,考生仍应高度关注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案例分 析题。本章基本结构框架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第一单元 股东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考点考点 1】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P158P158、172172) 1.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 决定对有限

2、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 1】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 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30”的规定。发起设立的,发起人 2 人以上,200 人以下。 【解释 2】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 “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自 201

3、4 年 3 月 1 日起,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 。 (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解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 (30 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2014 年多选题) 【考点考点 2】2】股

4、东出资的法律效果(股东出资的法律效果(P144P144) (20152015 年新增)年新增) 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 (1)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出资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 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有一些股东权利(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 (4)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

5、列为清算财产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 2.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 (1)发起人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 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不得以出资期限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不得以出资期限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2)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应设置股东名册等,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 (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 35%35%,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

6、为清算财产。 【考点考点 3】3】股东的出资形式(股东的出资形式(P145P145) (20062006 年案例分析题、年案例分析题、20112011 年案例分析题)年案例分析题)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考点考点 4】4】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P145P145) 1.1.未依法评估的未依法评估的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

7、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提示】未进行评估的,有补正机会补正机会,未经补正,请求人民法院直接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事后贬值的事后贬值的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 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3.土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担保)土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担保) 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

8、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 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 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4.登记登记 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 (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3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 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 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

9、属变更手续; 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实际交 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2 年案例分析题) (2)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 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5.5.无权处分无权处分(20

10、12 年单选题)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 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 按照无权处分的规则进行处理 【解释】 (1)只要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可以最终为公司所有;(2)公司如果不符合善 意取得条件,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视为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6.6.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 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7.7.以债权出

11、资以债权出资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 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解释 1】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解释 2】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8.8.以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 (1)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

12、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 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已被设立质权; 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2)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补正措施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补正措施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补正措施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显著低于,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考点考点 5】5】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1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P146P146) 【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1.在公司内部 (1)全面履行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2)股东权利 合理的限制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 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4持。 (3 3)股东资格股东资格(2013 年多选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

14、,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 “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股东被除名后,可能造成实际缴付的出资与公司注册资本不符。公司有两种处理方法:(1)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法定减资程序,将被除名股东认购的份额从注册资本中消除;(2)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 出资,代替被除名股东认购相应的股份。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被 除名股东仍然应当承担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2.对债权人对债权人 (1)未尽出资义务

15、的股东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 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提示】公司清算时,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当列为清算财产。 (2)其他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定责任) 。但是,公 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3.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出资义务不存在诉

16、讼时效抗辩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被告股东以 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 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 (1)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股东以“债权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考点 6】6】抽逃出资(抽逃出资(P147P147) 【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发生在公司的“设立环节” ,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 1.抽逃出资的形态(2012 年多选题) 公司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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