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变动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与形态(一)物权变动概念物权变动,从权利角度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从权利主体角度而言,是指物权人权利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二)物权的发生1.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2.种类(1)原始取得,又叫固有取得,物权的绝对发生,是指非依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物权如依无主物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主要包括:①权利人第一次取得权利:如依无主物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因劳动取得房屋所有权等;②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权利,如善意取得,权利人虽从他人手中取得权利,但法律强行规定,该权利与原权利没有任何关联特征:①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物权多为原始取得,如添附、埋藏物发现、无主物先占等②一旦取得完成,物上一切负担全部消灭,原物权人不得再就物主张任何物权如甲以自有价值 2 万元的玉石为债权人乙设定质权,并交付乙外出,将玉石交由好友丙保管,丙将玉石以己有之意卖给善意第三人丁,则丁因善意取得获得玉石的所有权,甲对玉石的所有权消灭,乙对玉石的质权也消灭2)继受取得,又叫传来取得,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物权A.多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如买卖、赠与等;但又不限于此,如继承。
B.种类:①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就他人物权依原状而取得,如通过买卖合同取得物的所有权②创设的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权利客体上通过创设行为取得定限物权,如在他人房屋上取得抵押权C.两者的区别:① 依存的既存权利与获得的新权利关系不同:移转的继受取得,既存权利与新权利相同,是同一权利在不同主体间的位移;创设的继受取得,既存权利与新权利不同,新权利是原权利权能让渡的结果,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抵押权②所取得的新权利的外延不同:移转的继受取得,新权利既可以是所有权,又可以是他物权;创设的继受取得,新权利只能是他物权,不能是所有权(三)物权的变更1.狭义说:仅包括物权内容及客体的变更物权内容的变更,指物权内容或作用的改变,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延长;抵押权顺位的变化等;物权客体的变更,指物在量上有所增减,如所有权因附和而增加2.广义说还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但主体的变更实为权利的发生和消灭,通说采狭义说四)物权的消灭1.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与主体的分离2.种类(1)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的消灭,不仅与其主体分离,也不与其他主体结合如因物的灭失引起的所有权消灭2)相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并未消灭,虽与原主体分离,但又与另一主体结合。
实为物权移转的继受取得通说采绝对消灭说二、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变动,实为物权关系的变动,引起物权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公法上的原因:征收;法院判决;没收等单方行为(如抛弃)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双(多)方行为(用益物权的设定)行为 事实行为 (如建筑房屋、先占)私法上的原因: 事件 (孳息的分离、因死亡而继承)自然事实 状态 (如取得时效)案例分析:试分析物权变动样态及变动原因甲在山破上自建房屋一处;甲死亡后由继承人乙继承;乙办理继承登记后,出售给丙,并办理移转登记;丙又以该屋为债权人丁设定抵押权答案:甲在山破上自建房屋一处; 生产:事实行为——原始取得甲死亡后由继承人乙继承; 继承:事件——移转的继受取得乙办理继承登记后,出售给丙,并办理移转登记; 买卖:法律行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丙又以该屋为债权人丁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法律行为——创设的继受取得第二节 物权变动模式一、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一)含义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如何因法律行为引起变动,如甲将自行车出卖给乙,则甲如何向乙移转自行车的所有权。
二)立法模式有三:1.债权意思主义(1)内涵债权意思主义,是指仅凭当事人的债权合意,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交付、登记仅使物权变动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国、日本为其典型模式简图:买卖契约 物权变动(2)要素①债权合意的内容合二为一:既包括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引起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②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仅须债权合意即可,交付、登记非物权变动要件,仅为对抗要件3)示例甲将 A 自行车卖给乙,双方当事人于 1 月 1 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 1 月 10 日交付则1 月 1 日买卖合同:不仅在甲、乙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且 A 车所有权移转给乙,但不得对抗第三人若甲于 1 月 5 日,将该车卖给丙,并交付,则乙不得以其先获得所有权对抗丙,丙得因交付对抗乙4)评价①优:仅债权合意即可引起物权变动,有利于交易便捷;排斥登记即可排斥公权对私权的不当干涉②劣A.物权变动效力与物权本质矛盾:仅债权合意,未公示,受让人取得不具对抗力的物权,与物权的绝对权性矛盾;B.法律关系混乱:当事人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不一致仅债权合意,未公示,在当事人内部,受让人为所有权人,但在外部,受让人非所有权人C.易诱发纠纷,发生一物多卖:甲——乙 订立买卖合同,但未交付丙 不知所有权已移转,误以为甲仍为所有权人,又与甲订立买卖合同丁 同理2.物权形式主义(1)内涵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除当事人间的债权合意外,还须另有一个物权行为,并经公示。
德国、台湾为其典型模式简图:买卖契约+物权行为+公示 物权变动(2)要素①债权合意仅发生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物权行为才能引起物权变动;②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除物权行为外,还须公示;(3)示例甲将 A 自行车卖给乙,双方当事人于 1 月 1 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 1 月 10 日交付则 1月 1 日的买卖合同仅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另须存在一物权行为,且经公示,即1 月 10 日才发生物权变动3.债权形式主义(1)内涵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不因债权合意就当然移转,须以公示为要件奥地利、瑞士为其典型我国物权立法采此立法模式模式简图:买卖契约+公示 物权变动(2)要素①债权合意的内容合二为一:既包括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引起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与债权意思主义相同②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除债权合意外,还须公示;——与物权形式主义相同但无须另有物权行为存在——与物权形式主义异(3)示例甲将 A 自行车卖给乙,双方当事人于 1 月 1 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 1 月 10 日交付则 1月 1 日的买卖合同仅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变动须经公示,即 1 月 10 日才发生所有权移转。
4)我国立法——债权形式主义A. 《民法通则》第 72 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 《物权法》第 9 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 23 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C.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的分离原则《物权法》第 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二、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继承、遗嘱、自建房屋、法院判决、政府的征收令等一)公示非生效要件1.公示非生效要件,是指此类物权变动,不经公示,当原因事实发生时,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理由此类物权变动,要么有公权力的介入,要么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状态明确,无须公示若采公示要件主义,则会出现无主物状态,与法律秩序矛盾3.我国《物权法》的规定:28、29、30 条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政府征收令——文书、判决生效时继承、遗嘱——继承开始时建房、拆房——事实行为成就时(二)公示为处分要件1.含义公示为处分要件,是指非经登记,权利人不得处分其物。
权利人处分其物权前,须先为登记,未经登记,予于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理由(1)权利人办理所有权登记后,后手才能办理移转登记;(2)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不公示易诱发一物多卖,滋生纠纷,如:甲依法院判决获得住房 A 的所有权,未进行所有权登记,乙对此知情甲——乙 甲先将 A 房卖给乙,未登记;丙 甲又以判决书为证丙无法得知甲、乙间的法律关系,与甲订立买卖合同3. 《物权法》第 31 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节 动产交付一、交付的概念 交付,是指物的占有的移转,即一方当事人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法律事实二、交付的种类(一)现实交付1.含义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占有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占有移转依交易惯例认定,如赠与汽车而给予钥匙,可认为现实交付2.要件(1)让与人对物丧失占有;(2)受让人对物取得占有;(3)交付依让与人的意思完成,如受让人自行占有,不构成交付二)观念交付: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1.与观念交付有关的两组占有概念:(1)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自主占有、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
他主占有:非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如承租人、借用人、土地使用权人、质权人对他人之物的占有2)占有人是否对物具有直接管领力——直接占有、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占有人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间接占有:自己不直接占有物,本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物享有间接管领力如甲出租 A 房给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2.简易交付(1)含义简易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已被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仅将自主占有的意思授予给受让人,使受让人由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借用人后来与出借人订立买卖合同,则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发生物权移转2)立法理由:免去由现实交付带来的繁复特别当当事人身处异地时3) 《物权法》第 25 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占有改定(1)含义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将标的物观念性地移转给受让人,而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其占有由自主占有变为他主占有的交付方式如甲将其钢琴出卖给乙,但为 3 天后的演出需要,又与乙订立借用合同,则物权自当事人达成买卖合意时发生变动。
甲对钢琴的占有由自主占有改为他主占有2)立法理由:基于混合性交易的需要,通过占有改定,受让人可取得所有权及租金;让与人不仅可取得对价,还可对物继续使用3) 《物权法》第 27 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指示交付(1)含义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让与动产物权,如果该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如:甲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又卖给丙,则甲可将其对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丙,使丙取得所有权2)立法理由:解决在让与动产时,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问题,若推迟至占有终结时进行让与,不利于交易的快捷3) 《物权法》第 26 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关对民事主体之间设定、变更、移转、处分或消灭不动产物权的事实进行审查、记载,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