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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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8关于买卖合同解释全文关于买卖合同解释全文下面是留学为您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解释全文,供您下面是留学为您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解释全文,供您参考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问题的解释已于已于 20162016 年年 3 3 月月 313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委员会第 1545154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2016 年年 7 7 月月 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二二一二年五月十

2、日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法释2016720167 号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6(2016 年年 3 3 月月 31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451545 次次会议通过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

3、践,制定本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8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对账确认函、债权

4、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

5、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人民法院在按

6、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定。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7、/ 18第六条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提取标

8、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第八条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

9、实。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条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

10、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8( (二二)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三三)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11、持。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二二)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

12、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院应予支持; ;( (三三)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 ;( (四四)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受人办

13、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标的物风险负担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 (一一) )项规定项规定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8的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

14、第一百四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

15、灭失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标的物检验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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