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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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公司诉司诉 讼讼 理由理由是什么?是什么?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0 年 1 月 15 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 年 5 月 27 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0 年 8 月 5 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 12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碘缺乏危害,保障自治州各族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 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国务院

2、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 条例、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及甘肃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食品生产加工 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食品加工用盐。碘缺乏危害,是 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 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食用加碘盐是预防和消除碘缺乏危害最有效的途 径,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预防为主,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 的综合防治措施。为有效防治碘缺乏病,自治州居民应当长期食用合格的碘

3、盐。食盐加碘预 防和控制碘缺乏危害,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原则。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碘缺乏危害防治规 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碘缺乏危害防治计划,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碘 缺乏危害的防治工作,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应采取以下措施, 保障消除碘缺乏危害:(一)对碘缺乏危害的高危地区居民落实碘盐供应措施,加强碘盐产、运、 销全过程的监管。对碘缺乏病重度病区居民全部免费供应合格碘盐,中度病区 居民实行半价补贴。(二)建立健全可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工

4、作机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碘 缺乏危害消除指标达到国家要求;对严重缺碘的重点人群,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采取强化补碘措施。(三)健全防治机构,稳定专业队伍,根据碘缺乏危害工作需要和人群碘营 养状况,确定碘缺乏危害的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监测评估、培训、监督监测 及流行病学调查等项目,将碘缺乏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四)督促各部门落实项目,保障经费,深化健康教育,对各有关部门承担 的防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地方病防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病 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碘缺乏危害的预防、控制及其管理工作。根据碘缺乏危害 防治工作需要,确定碘缺乏危

5、害的健康教育、培训;监督监测碘盐质量、流行病 学调查等项目,争取中央转移支付和其他机构的补碘项目。第七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碘盐市场和碘盐流通环节的监督 管理工作,监督查处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假冒碘盐冲销食盐市场的违法行为, 杜绝工业盐等非碘盐流入食盐市场,维护食盐的经营秩序,保证合格碘盐稳定 供应。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食盐实行依法专营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相关盐产品 (氯化钠含量在 50%及以上的产制品)的监督管理,食盐加碘的比例严格按国家 (GB5461-2000)标准执行,杜绝非碘盐流入自治州食盐市场。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 本单位从

6、业人员,学习有关碘缺乏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 广泛参与和支持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任何组织或个人有义务举报和检举贩卖 非碘盐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检举盐业违法行为的公民予以奖励,并对举报者 保密。第九条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无 碘食盐。第三章 碘盐产、运、销管理第十条 制盐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 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在碘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利

7、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碘盐。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碘盐质量,运输食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省盐业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的食盐准运证,食盐在途期间必须货、证同行,严禁无证运输。 承运人不得承运无准运证的食盐和无运盐证明的其他盐产品。凡有权上路检查的部门,应将盐产品的运输监督管理列入检查范围,及时 向盐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移交运销违法案件。第十二条 碘盐的贮存场所和贮存方式、运输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卫 生安全的相关规定。为防止小额工业用盐流向食盐市场,酸、碱、肥皂、制革等其它工业用盐 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统一从当地盐业 公司进货,并保证专盐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

8、转卖。第十三条 碘盐的加工、分装工作由定点制盐企业承担,碘盐的包装与标识 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使用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统一样式、统一标识、 统一印制的包装袋。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 国家为防治碘缺乏病等特殊需要的碘盐加工、分装和经营;不得销售、加工、经 营非碘盐;不得印制、买卖、使用碘盐包装袋和碘盐防伪标识。第十四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食盐批发许可证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无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 从事碘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盐业经营单位或个人在本州生产经营碘含量不符合食盐 安全标准的碘盐;禁止在食用

9、盐市场销售或以农产品换购非碘盐、假冒碘盐或者 不合格碘盐。第十六条 在本州生产、销售食品或者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盐的,必须使用 碘盐。所需碘盐必须从当地盐业公司或持有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食盐 转(代)批发许可证机构购进。不得在食品和副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碘盐。第十七条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卫生行政监督人员有权对盐产品加工、运输、 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不得隐 瞒和提供虚假资料。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县(市)地病办、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瞒

10、报、谎报当地病情和碘盐监测数据的;(二)已经发现有碘缺乏危害的高危地区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贪污、挪用、贩卖或截留免费发放的碘盐和碘缺乏危害防治专项经费 的;(五)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的。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盐企业生产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 在碘盐中添加其它营养强化剂药物的,利用盐土、硝土、工业废渣、废液加工 碘盐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其非法所 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造成严

11、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于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碘盐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无购销合 同复印件、运盐证明,运输其他各种用途的盐产品,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货 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三倍(包括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 所得三倍

12、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碘盐和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国家为防治碘缺乏病等特殊需要的碘盐加工、分装和经 营;销售、加工、经营非碘盐;(二)在本州生产经营碘含量不符合食盐安全标准的盐产品;(三)在食用盐市场销售或以农产品换购非碘盐、假冒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四)在餐饮服务业中使用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假碘盐的;(五)用非碘盐原料生产副食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

13、学物质 (皮革防腐剂、添加剂)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工业盐)。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印制、买 卖、使用碘盐包装袋和碘盐防伪标识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根 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或食盐转(代) 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批发活动, 没收违法经营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货值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 议;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畜牧、渔业用盐均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应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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