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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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http:/红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典型案例红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典型案例2015 年 12 月 4 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以“弘扬宪法精神,推进法治建设,服务保障红河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七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依法保障人权典型案例一:依法保障人权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定红得知张桃妹家出售一头骡子且张桃妹有随身携带现金的习惯后,产生抢劫之意。2013 年 6 月 6 日 9 时许,被告人胡定红在元阳县逢春岭乡骂尖村委会瑶山村民小组大田路上,

2、持刀砍击被害人张桃妹面、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并抢走被害人张桃妹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 7000 余元。经鉴定:被害人张桃妹系锐器伤及左颈部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引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认为被告人胡定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裁判结果】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认为,本案据以定案的大部份关键性证据均存在重大问题,胡某某有罪供述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是否有非法证据采集的问题存疑;作案凶器缺失;指认出的重要物证(布带)不能得到合理解释;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前后不一,多处矛盾;鉴定意见漏洞百出。综上

3、,许多合理怀疑未得到排除,被害人张桃妹究竟为何人所害存在多种可能。案件重审期间,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证据出现变化,作出红检刑撤诉(2015)2 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对胡某某的指控。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准许撤诉,同时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人的起诉。 【典型意义典型意义】我国宪法第 33 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 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且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度的情况下,依法

4、裁定准许撤诉,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人的起诉,有效地尊重和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典型案例二: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典型案例二: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2014 年 6 月 19 日 18 时许,被告人李阿四与李 X1、李 X7、李 X8、白 X1 等人从山上拾菌子回来,在建水县青龙镇水塘寨村委会区石村 1 号白 X1 家厨房饮酒,期间被告人李阿四与李 X1 因琐事发生争执,李X1 手持一把菜刀欲劈砍李阿四,被李 X7、李 X8 等人劝开,李 X7 将李 X1 拉出厨房后,李阿四从厨房拿取一把尖刀出外,朝李 X1 胸腹部连刺三四刀致李 X1 倒地后,又朝李 X1 身上连刺数刀,致李 X1 当场死亡(殁年

5、34 岁) 。在此过程中,李 X7 在劝阻时也被李阿四刺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李阿四作案后未逃离现场,主动随建水县青龙镇水塘寨村委会区石村村民小组长李 X9 到村委会等待民警接受调查。【裁判结果裁判结果】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阿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阿四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李阿四作案后未逃离现场,主动跟村民小组长到村委等待民警接受调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阿四无期

6、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典型意义典型意义】我国宪法第 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六类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李阿四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应以故意杀人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从而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http:/达到对其他社会成员及整个社会的普遍保护,实现宪法对生命法益的保障功能。典型案例三: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三: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2008 年 12 月 1 日,艾雪莲被

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公司聘为组训(讲师、职场辅导员),按该公司的安排正常八小时上下班,劳动报酬则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职场辅导员津贴及部分保险代理手续费组成,按月发放。2014 年 10 月 25 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公司口头通知艾雪莲调整其岗位,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而产生纠纷。艾雪莲在办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向开远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对开劳人仲案(2015)01-1 号仲裁裁决书不服而向开远市人民法院起诉。【裁判结果裁判结果】开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7 条规定,艾雪莲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

8、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自 2009 年 11 月 30 日起,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艾雪莲长期在公司从事组训工作,人寿财保开远市支公司在未取得艾雪莲同意的情况下欲变更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致艾雪莲只得自行离开公司,应视为公司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艾雪莲在与公司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3700 元,据此,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令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并案被告)艾雪莲两倍赔偿金 44400 元(3700 元6 个月2 倍) 。【典型意义典型意义】我国宪法第 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9、义务;以宪法为依据, 劳动法进一步明确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劳动保障法律为准绳,使劳动者在法院判决下最终获得了用人单位双倍赔偿金,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四: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四: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郭某某(女)与朱某某(男)经介绍认识后,于 2010 年 6 月 23 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11 年 10 月 27 日生育儿子朱 X1,现在某机关幼儿

10、园小班读书。2014 年 7 月郭某某起诉离婚,经调解撤诉。2015 年 2 月 12 日郭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朱某某离婚,某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所生子朱 X1由被告朱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朱某某自行承担。一审宣判后,郭某某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孩子由其抚养。【裁判结果裁判结果】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孩子由谁抚养,依法主要应考虑哪一方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所生子朱 X1 是随上诉人在县城生活且被送入县机关幼儿园上学,由上诉人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同时,尊重上诉人不要求被上诉人给付的意思表示,不再判决被上诉人给付抚养费。据此,依照法律相关

11、规定,判令原被告所生子朱 X1 由郭某某抚养,抚养费由郭某某自行承担。【典型意义典型意义】我国宪法第 4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以宪法为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 本案中,结合双方当事人现实生活状况,将孩子判归被父亲朱某某抚养不符合本案实情,改判孩子由母亲郭某某抚养显然更有利于孩子未来的健康成长。此次改判,排除了“儿子应归父亲养”等社会传统观念的干扰,有效维护了郭某某作为妇女在家庭生活方面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

12、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http:/典型案例五: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刑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典型案例五: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刑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2014 年 11 月 20 日 19 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因感情纠纷不能正确处理,强行将被害人杨某带至蒙自市文竹街一巷 31 号 407 室,限制杨某的人身自由,不准杨某与外界通讯,并在此过程中对杨某实施殴打,致杨某轻微伤。蒙自市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5 日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戴某某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裁判结果裁判结果】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3、,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典型意义】我国宪法第 37 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本案中,戴某某以拘押、禁闭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我州两级人民法院根据戴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

14、度和其所具有的法定从重、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等,依法对其进行了公正判处,在充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同时,符合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典型案例六:依法保障公民选举权典型案例六:依法保障公民选举权2007 年 9 月 1 日,建水县曲江镇人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正式进行换届选举工作。同年 11 月 1 日至20 日期间,经提名推荐从曲江镇的 19 个村委会、1 个社区和 2 个机关选区中选举产生了建水县曲江镇人大代表 89 人。被告人李卫红、李跃文被选为镇人大代表,二被告人即私下商议准备参与竞选曲江镇副镇长,并为此共同出资购买 8 万余元人民币的红河精品 88 香烟 1000 余条,于同年 12 月下旬陆

15、续将烟私下送给曲江镇 14 个村委会的 51 名人大代表。其中,向 50 名人大代表每人送了 20 条,向 1 名人大代表送了40 条。在送烟过程中,二被告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人大代表表明了其二人要准备参与竞选副镇长,并希望给予“支持”的意图。后因有关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对二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二被告人准备参与竞选的意图未能得逞。2008 年 1 月 3 日至 5 日,曲江镇政府新一届人大、政府领导班子的换届选举工作按期进行。【裁判结果裁判结果】建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卫红、李跃文采用财物贿赂代表的方法,对曲江镇 19 个村委会中的 14 个村委会、89 名代表中的 51 名代表进

16、行贿选,严重干扰了镇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选举秩序,且在当地乃至全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应依法以罪判处。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破坏选举罪判处李卫红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破坏选举罪判处李跃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典型意义典型意义】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重要标志。我国宪法第 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我国刑法第 256 条规定了破坏选举罪。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侵犯公民选举权利自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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