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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及其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人职发19931 号)为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和两年来经济员资格考试的试点经验,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人 事 部一九九三年一月六日 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经济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根据深化职称改革、使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纳入对外开放总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不再进行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的考试也不再进行。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的人员, 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获得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第四
3、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乙种考试为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甲种考试。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第五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知识; 2.专业知识和实务(分为工业、农业、商业、物资、外经贸、财政、金融、保险、运输、劳动、邮电、房地产、旅游、价格管理十四个专业)。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专业知识和实务(专业划分同上)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学
4、; 2.企业管理原理; 3. 统计与会计知识; 4.市场营销; 5.经济法; 6.经济数学。第六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第七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第八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 2 1992 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本规定发布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
5、试合格。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第九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人事部颁发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人事部颁发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第十一条 经济专业的中、初级资格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根据国际通例和各经济
6、专业部门的工作性质及特点,由主管部门确定,经人事部同意后正式使用。所定名称与原名称作用相同。第十二条 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第十三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第十四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解释权属人事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
7、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一、设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和考试办公室。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由人事部与各有关专业专家共同组成,负责考试大纲、教材编写及命题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审定,确认试卷水平并审定试题,制发考务工作的有关办法、规则,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考试的日常工作。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从1993 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 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1993 年考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经
8、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从1994 年开始实施。第一年考试科目为:经济学、企业管理原理、统计与会计知识;第二年考试科目为:市场营销、经济法、经济数学。考试定于每年5 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下午开始。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考试办公室批准,可调整考试时间。三、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 3 月 1 日至 31 日。中级资格乙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考试前一年度的10 月1 日至 31 日。报名地点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四、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9、。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五、考场原则上在地(市)设置,必要时可在县设置。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六、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当地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发挥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培训班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必要的条件。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费用由考生个人支付。七、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处理。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经济员
10、资格考试的考务规则执行。 1 (人职发19933 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顺利实现经济系列专业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制度向资格考试制度的过渡,现对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补充规定如下:一、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暂行规定中第八条第 1 款和本规定第四条第 2 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二、已离退休的人员,可按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三、实行资格考试办法以前,已
11、评聘担任中、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1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2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现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不要求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五、本规定第四条只适用于 19931994 年度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 1994 年 12 月 31 日。从 1995 年开始,除第一、二、三条规定外,一律按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