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笔记+自考+自考串讲+㊣+00249+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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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七章 法人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九章 财产权 第十章 知识产权 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主要合同 第十三章 法定之债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 第十五章 遗嘱与继承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绪论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选)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

5、可以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简述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

6、的冲简述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的原因突的原因.(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

7、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则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选)人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时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在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一种被称为”动态冲突动态冲突”的.简述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简述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在 19 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选)(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

8、法律冲突.18 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选)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属于间接调整方法.(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国际私法际私法”的的,有称其为有称其为”冲突法冲突法”的的.大陆法系各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

9、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或”法律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德国的学说一直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把国籍问题归入宪法,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10、归入外国人法,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归入民事诉讼法.现在在理论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简述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简述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

11、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中国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内民法中那些直接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制定的实体规范(或称”直接适用的法”).比尔主持编纂的比尔主持编纂的 1934 年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美国冲突法重述把国际私法定义为”每一个国家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时,决定是否应该承认某一外国法律的效力的一个法律部门”.英国的戴西和戚希尔等都说国际私法是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解决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的总和.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法律冲突为

12、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除了国内立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学说在国际私法的审判实践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包括(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民事程序规范.(多选)从 19 世纪起,国际社会便已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世界上包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公约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大

13、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公约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大类类:(1)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公约.(2)关于财产权的公约.(3)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4)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公约.(5)关于国际运输的公约.(6)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7)关于海事的公约.(8)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公约.(9)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10)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已经缔结或参加了包中国已经缔结或参加了包含有国际私法内容的许多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含有国际私法内容的许多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1)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缔结或参加的公约有 1925 年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

14、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79 年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及 1966 年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2)在冲突法方面,中国尚未加入专门的冲突法公约.(3)在统一实体法方面,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较多,有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66 年国际船舶载重线条约.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4 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1929 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 年关于修改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99 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及有

15、关知识产权的所有国际公约.(4)在国际民商事程序法方面,有 1958 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65 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 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970 年公约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此外,截至 2004 年 5 月 27 日,中国已同 32 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或者民(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法的性质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法的性质.属于国际强行法的国际惯例属于国际强行法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包括如对未放弃其豁免权的国家和国家财产,不得行使诉讼或执行管辖权;对外国公民应赋予国民待遇而不得加以歧视以及不得要

16、求其他国家放弃其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主张,而无条件地承认一切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与执行一切外国的判决或裁决,等等.国际贸易惯例中设定国际国际贸易惯例中设定国际”贸易条件贸易条件”的有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53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现已有 2000 年文本),调整共同海损理算的有1974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1994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调整国际贸易支付的有1967 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现为 1995 年修订本)以及 1953 年施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为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1993 年修订本)等.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一般法理(或一般法律原则).公平与善良原则及特定学者(或学派)的学说,亦可成亦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只看有关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是否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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