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讲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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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 1、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2、主体(1)国家(2)民族解放运动组织(3)国际组织3、拘束力4、国际法的表现形式(渊源)5、国际法的名称市民法万民法 万国法(格老秀斯)国际法 国际法(边沁)之父 (Jus gentium) (law of nations) (international law 或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二、国际法的特性1、国际法的特点与国内法相比较(1)强制力的依据不同(2)立法方式不同(3)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2、国际法的法律性(1)国际法不是国际实在道德(2)国家之间的法(

2、3)国际法效力的特殊性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1、古埃及、古印度2、古希腊 city states 城邦3、古罗马 使法律世俗化4、古中国 和纵、连横5、古印度二、近代国际法1、诞生(1)前提 独立的主权国家和一个频繁交往的形成社会的国际社会(2)标志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近代国际法形成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国际法成为独立学科2、发展 法国大革命3、中国与国际法春秋时期:有际而无国秦朝:由国而无际 逐渐建立朝贡制度清代 丁韪良翻译为万国公法三、现代国际法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3、大量新的独立国家出现4、国际组

3、织大量出现5、新的分支和部门不断出现6、各国合作领域日益扩展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1、国家2、国际组织3、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或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具有部分国际人格“阿拉巴马号案”4、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概念二、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要件(1)物质要件:要有通例存在(2)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文明各国所承认的法律原则三、辅助渊源1、司法判例2、权威国际法学者的学说3、公允即善良原则4、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5

4、、准条约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2)国际法优先说2、二元论3、我国认为(1)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法律体系(2)两者是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转化的关系(3)两种法律的冲突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国际条约优先2、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处于同等地位3、国内法优先 极少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原则 :国家不能以国内法为理由来作为违反或规避国际义务的根据或借口.三、国际法在我国的国内适用问题1、宪法中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2、条约(1)条约的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 142 条: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

5、约的规定,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3)条约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3、国际习惯民法通则142 条: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不得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六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1、概念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2、内容来源(1)1945 年 联合国宪章中的 7 项原则(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4 中印缅: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3)其他国际文件二、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国家主权对内

6、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2、主权平等原则(二)不干涉内政原则关于内政的解释(日本修改教科书以及首相参拜靖国神社是否属于日本的内政?)(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1928 年 非战公约战争权被废除联合国宪章规定了“不使用武力”(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包括政治解决和法律解决(五)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六)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义务范围包括条约和国际习惯第二章第二章 国家国家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一、国家的要素(State)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Country :只要有独立运作的政府State:必须具备以上四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一)单一国(二)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

7、合体,包括1、联邦:由两个以上成员邦组成的联合国家2、邦联:由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他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他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家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特殊:英联邦、法兰西共同体、欧盟既非联邦也非邦联(三)永久中立国1、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战争权的限制,缔约权的限制,其他限制2、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保证(四)梵蒂冈特殊国家(罗马教廷)三、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二)平等权(三)自保权分为国防权和自卫权(四)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领土管辖)2、属人管辖(国际管辖)3、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国家根据国

8、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犯罪地位于何处,实行刑事管辖的权利。包括战争罪、破坏和平罪、反人道罪、灭绝种族、贩毒、贩卖人口、酷刑、航空劫持、海盗等四、国家主权豁免1、概念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又称国家的司法豁免权2、国家豁免的范围绝对豁免主义向限制豁免主义发展杰克逊等美国公民诉中国湖广铁路债券案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1、承认的对象新国家、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2、承认的性质(1)理论构成说和宣告说(2)实践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3、承认的种类(1)种类a 明示承认b 默示承认(2)划分的基本点a 法律承认b 事实承认二、国家承认的诸种情势

9、1、对国家承认,一般发生在以下场合(1)分离(2)合并(3)分立(4)独立2、国家承认的条件(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2)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对傀儡政权的“不承认主义” (史汀生主义)3、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1)承认后,两国即可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行政效力(3)承认国承认对方国家在本国享有国家豁免权三、政府和其他实体的承认1、政府承认政府承认和国家承认区别政府承认:承认一个新政府代替国家的资格,没有领土变更国家承认:必定有领土变更“有效统治原则”是新政府承认的根据2、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的承认3。对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

10、承认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一、继承概说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包括分立、合并、分离、独立、割让。条约继承国家继承 财产继承非条约继承 档案继承 债务继承二、条约继承1、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1)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继承(2)人身性条约不继承2、特殊:新独立国家(殖民地独立)对于原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白板规则)三、财产继承1、国家财产:指国家公共财产非私有财产2、原则(1)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2)动产: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3、特殊殖民地国家:不动产全部继承,动产在国内的全部继承四、档案继承有协议,按协议解决,没有协

11、议,一般讲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五、债务继承1、国家债务国家债务包括国债和地方化国家债务不包括地方债务、恶债(征服债务、战争债务)2、原则(1)国家合并:债务随财产一并转移(2)部分领土转移,通过协议解决,无协议的,按公平原则3、特殊新独立国家,继承财产可以不继承债务六、政府继承1、原则上政府正常变更不会产生政府继承政府继承的原因必须是革命或政变2、 (1)条约继承根据条约内容、性质决定是否继承(2)国家财产继承(3)国家债务继承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国际法上的居民第一节 国籍一、 国籍的概念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法是国内法二、 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一)国籍的

12、取得1、原始国籍(1)血统主义:分为单系血统主义(父系)和双系血统主义(2)出生地主义:取出生地国籍,不考虑父母国籍(3)混合主义: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2、继有国籍(1)申请入籍;归化(2)因法定事实取得: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二)国籍的丧失1、自愿丧失:申请退籍或自愿选择放弃2、非自愿丧失:包括因法律事实而丧失和被剥夺国籍三、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1、分为(1)积极冲突: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2)消极冲突:无国籍状态2、解决国内立法加以避免和缔结国际公约四、中国的国籍立法与实践1、一人一籍原则2、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3、自愿入籍、出籍现役军人、国家干部不能出籍第

13、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概念国家对外国人在入境、出境、过境和居留问题上的权利和自由。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二、外国人法律地位的一般原则1、管辖首先属地管辖权,再兼顾外国人本国权益,考虑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等2、入境(1)国家有权决定外国人是否入境,在何种条件下入境(2)外国人入境须有护照,获签证护照:本国政府发给离开本国公民的身份证件签证:前往的目的国给予的一种入境许可证以下人员国际上不允许入境严重传染病 严重精神病患者、刑事犯罪者、从事不正当职业者3、出境4、过境5、居留合法入境的外国人都可居留,居留期间的合法权利都受居住国法律保护三、外国人的待遇(一)国民待遇指在一定事项或范围内,国家给予其境

14、内的外国人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二)最惠国待遇即无差别待遇(三)差别待遇(四)普惠制和互惠原则普惠制:为减少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发达国家给予部分发展中国家某些特殊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样回报。互惠原则: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须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待遇为前提。四、外交保护1、概念性质(1)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2)是在国家之间进行(3)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4)要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2、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1)条件第一,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第二,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国籍持续原则)诺特鲍姆案第三,用尽当地救

15、济,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2)范围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国民被拒绝司法等情况。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一、引渡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一)引渡的主体国家(二)引渡的对象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三)可引渡的罪行1、双重犯罪原则2、政治犯不引渡以下罪行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四)引渡的程序1、提出引渡请求2、被请求国审查3、引渡执行(

16、五)引渡的效果罪名特定原则2000 年 12 月,中国通过引渡法二、庇护1、概念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2、给予庇护的权利源于国家的属地优越权3、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不包括刑事犯罪4、待遇享有外国侨民待遇或更高待遇,不引渡,不追诉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法上的领土第一节 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含义领土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二、领土主权的含义1、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2、领土所有权3、领土不可侵犯三、领土主权的限制国际习惯和国家条约国家条约的限制包括1、共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特定的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租借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3、国际地役依据国家条约,一国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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